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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与司法

2016-07-14 10: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大众媒体的许多功能被新兴媒体所取代,特别是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已经成为司法制度实践中不容忽视的新兴舆论场,但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急需法律管控。

 

  一、自媒体的概念及特征

 

  自媒体是指一个普通市民或机构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络,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和即时传播方式。当前,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已成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主体和新兴舆论场,并且对传统的官方主导舆论形成挤压冲击。

 

  ()自主化特点

 

  区别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自上而下点对面的特点,自媒体为公众搭建了一个准入门槛更低的平台,通过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等依托互联网的新媒体,公众可以自主的传播信息并发起话题讨论。

 

  ()交互强,传播快的特点

 

  自媒体之所以影响日益增大,就在于它快速传播的特点。它是一种网状的多中心传播方式,在信息网中每一个节点又有自己的子网。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是记者,第一时间发布自己所知的信息[2]

 

  二、自媒体兴起的时代背景

 

  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却日新月异。正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才造就了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目前有6.7亿网民,413万家网站。正是互联网的大力发展,才催生了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自媒体平台。根据新浪微博2014年度报告显示,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已达2.5亿,日均最高活跃人数已达1亿。这些新兴的、数量巨大的网络用户,造就了如今的自媒体时代。

 

  三、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积极影响

 

  1.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网络舆论促使司法公开,而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网络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从业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自媒体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

 

  2.有利于增强公民法律意识。自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广泛而充分的争论中,司法的专业思维不断地进入公众的头脑,人们对法律内涵的精神和价值观以及司法程序运作的原理和方式的认识也由此深化。

 

  3.有利于推进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近年来的一些冤假错案经网络、媒体曝光后,舆论纷纷指责、批评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呼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特别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深刻反思,修改法律对司法人员的活动进行限制,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3]

 

  ()消极影响

 

  影响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合理行使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结构性条件。从制度条件看,司法独立要求做到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司法独立原则。但在自媒体时代,一些极端网民或是为了宣泄情感,或是不经思考人云亦云,或是别有居心混淆视听,对一些司法案件进行了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评论,引发舆论浪潮,从而影响司法独立性,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受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4]

 

  ()法院微博

 

  2012年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提出我国处于微博时代,微博成为推动中国迈向法治的动力和压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开设官方微博,标志着司法机关主动加强与民意之间的互动,其目标在于司法公信力的重塑与提升[5]。但是法院微博现在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一是官方逻辑与民间诉求的冲突。法院微博与当前的法院系统一样,具有行政化的问题,官方逻辑往往代表着公权力,而并不是真正的公正独立的看待问题;而民众的诉求又大多以自身权利的维护为出发点,对司法提出不满和质疑。

 

  二是法院微博没有与普通民众进行双向沟通。大多数法院微博只是单向的传递信息,并没有回复民众的问题。民众期待的与法院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司法过程的目的没有实现。

 

  三是司法公开的限度、范围与民众的期待有落差。法院微博的公开是为了加强司法公开,但各地法院微博的内容多是领导讲话,工作动态,对司法过程中的民众真正期望的具体个案的裁判的过程、结果和依据却很少[6]

 

  法院微博作为司法机关进入自媒体领域的尝试,其目的初衷是好的,但目前看来形式大于实际效果。

 

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与司法


  四、自媒体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公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

 

  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普遍较多,公众对公权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官员腐败、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扩大、食品与医疗丑闻等问题的层出不穷,引发了仇富仇官仇司法等不良社会心理。同时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只要在相关事件中涉及到公权力和个人之权益间的冲突,就容易触发、激化公众的这些不良情绪,并借助网络媒体排解、宣泄,从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民众一方面迫切的希望司法公开,执法透明,另一方面又对司法机关存在着先入的偏见。

 

  ()公众缺乏冷静、理性的思考

 

  有的网络媒体和个人为吸引人们的眼球,故意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形成舆论热点。对此,人们大多不会理性分析事件真相,而是倾向于惯性思维,去思考法律事件之外的情节和因素。在没有经过冷静、理性的思考就盲目的跟从,极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观点。公众的意见具有平民阶层的大众性,不属于专业阶层的职业性和知识性,缺乏理性,既容易盲目跟风,也容易被误导,对司法案件的判断往往出于道德伦理而不是依据法律。

 

  ()网络舆论缺乏规范制约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通过网络舆论,公民可以对相关的司法部门及个案审判行使监督权。然而自由的行使不可能是任意的,而是要有一定限度的,自媒体的匿名性,致使网民自控能力下降,在网络上更加随意的进行自我表达,摆脱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自媒体的舆论就可能变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权益,破坏法律秩序,影响社会安定[7]。网络谣言充斥着自媒体平台,正是因为自媒体的匿名性。2011年,北京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进行微博实名制。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使用昵称的方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公安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的工作。然而,以微博为主的自媒体的信息发布门槛仍然很低,网络秩序依然混乱,相关制约管理机制仍急需完善。

 

  ()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

 

  一是主观上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面对网络巨大的影响力和冲击力,很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思想上缺乏充分的认识,对网络舆论所传达的的信息缺乏敏感性,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二是经验不足,应对策略少。当网络舆论充分关注某个案时,许多司法机关缺乏应对的经验与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仍然按传统思维,希望尽快平息不良影响,希望缩小事件的范围,这样遮遮掩掩反而为网络舆论炒作提供了空间。

 

  五、自媒体与司法改革

 

  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使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运行。互联网需要法治约束,依托于互联网的自媒体当然也需要法律约束。

 

  2014年我国成立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网络小组,并由习近平担任组长,可见国家对网络舆论控制和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国家还通过网络警察,网站举报,网络实名制等手段进行监管。

 

  自媒体代表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是以秩序为前提的。自媒体的言论不能影响司法独立,也不能侵犯他人权益。如何管控自媒体发展,如何引导自媒体舆论,如何利用自媒体进行对社会意识的正确引导,是在互联网背景下进行司法改革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司法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同时也需要群众基础,需要个案推动。如何利用自媒体发现问题,让问题倒逼改革,使改革指向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作者简介:倪世成,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徐阳,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蒿藤中,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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