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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2015-11-09 10: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最为突出的亮点就是有关证据部分的修订,例如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及阅卷权利的全面放开、对于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等规定,如何应对有关证据的规定变化后产生的挑战,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是一种有效方式。本文立足本地区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对这一新型模式进行有益探索,力争为广大同仁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 公诉 引导 侦查

  一、公诉引导侦查的概念

  关于公诉引导侦查的概念,有许多学者和专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一些学者从法律监督的角度给予定义,另外一些学者从控诉职能予以定义,还有一部分学者则是从检察监督权和公诉权的理论予以定义,但无论从这种角度予以定义均强调了检察监督职能,并确定了指控犯罪是检警关系最终的目标和方向。因此,综合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公诉引导侦查,是指公诉部门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取证据、固定证据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工作机制。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引导的原则
  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必须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引导。公诉人员要对自身的职责有明确定位,通过补充侦查提纲和检察建议,帮助侦查机关收集并引导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做到配合不联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应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侦查机关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指导意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公诉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兼顾监督和司法效率的原则。通过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切实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例如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通过实践调研,并且总结理论成果制定了《关于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实施意见》,意见对侦查机关取证方向能够明确引导,对降低退补率,缩短审查起诉期限均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如何引导侦查取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二)适度延伸的原则
  公诉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必须从完善证据的角度引导侦查,并且力求使证据能够符合诉讼的要求,同时使得侦查人员在进行大量的取证工作中能够去粗取精,及时准确的获得能够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应对案件中证据证明力进行分析,提出收集、固定、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侦查机关仍处于侦查主导地位,对整个侦查活动负全责。例如,2012年,我院反贪局在办理鄂尔多斯沙圪堵开发区国税局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时,涉案金额约100万元,需要对大量的涉案票据进行甄别,从中查找能够证实犯罪的票据,于是公诉部门人员列明此类案件涉及的票据的种类,且详细说明每种票据的证明事实是什么,在此前提下积极配合自侦部门查找复制相关票据,及时获取了有效书证材料,最终为案件的办理奠定扎实基础。
  (三)完善证据的原则
  为了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确保实现程序正义,在发生疑难复杂案件时,公诉机关应积极介入侦查,派员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通过案件讨论、交流、介入提审等方式,帮助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积极破解侦查机关解决取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公诉职能适当向前延伸,增强宽度和广度,变被动为主动,力求涵盖侦查全过程。例如我院在处理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公诉部门人员配合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于那些“替人顶包”的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员配合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确定犯罪嫌疑人,固定重要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为诉讼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指控犯罪奠定基础。

  三、笔者所在的内蒙古玉泉区检察院的实践探索

  (一)共同制定追诉犯罪的标准和公诉的证据参考标准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2010年“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诉案件证据标准》,结合地区的实践情况,与公安分局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据参考标准细则。我院将此标准作为日常检警机关参考的证据标准,为公安机关准确地把握取证的方向,明确了控诉犯罪的证据标准,使侦查活动更接近庭审的要求,取证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从而达到引导取证的目的。
  (二)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我院与玉泉分局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联系会议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沟通和联系,对于侦查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检察院分管公诉、侦监的副检察长和公安机关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各刑警中队的中队长。通过联席会议,统一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思想认识,切实帮助公安机关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从而有利于减少或防止工作中扯皮、推诿情况的发生,同时有利于提高证据质量,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交流培训制度
  我院定期的组织业务能力精通,法学专业理论水平较高的骨干力量到公安机关对一线的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和证据规定,刑法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差别等与调查取证有关的内容,培训的形式有观看电影、放映幻灯片以及实务案例分析等,并且在培训过程设置侦查人员提问环节并进行及时解答,对于较为普遍发生的问题,公诉部门干警会进行统一的整理和分析,并制定详细的对策,最终印发为答疑手册分发到每位干警手中,为侦查人员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和依据。通过这种多样化的培训形式和业务交流,使得侦查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提升办案能力,同时有效避免非法采集证据,为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四)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判
  我院对于重大疑难或者检警双方对证据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案件,在开庭时邀请相关的侦查人员旁听审判,熟悉新的庭审方式,了解控辩双方是如何围绕指控犯罪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的,理解法庭审理时对控辩双方证据的采用程度,例如,2012年7月,我院邀请小黑河派出所的治安民警观摩了李某某故意伤害张某某一案,由于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和受害人的陈述材料,且相互冲突,因此在审查起诉时历经两次退补且多次延长审查期限,最终取得一份唯一的目击证人的证言材料,能够证实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在多次退补调查过程中对公诉部门这种“吹毛求疵”的教条做法颇有微词,使得检警关系有些僵硬。通过观摩庭审,办案人员终于深刻理解侦查取证的重要性,也理解了检察人员的“良苦用心”,从而做到有的放矢,保证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五)规范引导侦查取证,建立通报制度
  当重大案件发生时,我院派出公诉科骨干力量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侦查活动,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我院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制定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或者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引导。同时,侦查机关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公诉科通报,公诉科适时的引导,确定取证方向。2012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奇某某、刘某、张某、李某、谢某六人在呼市土默特左旗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案件经呼市检察院交办我院后,我院审查发现由于该案的时间跨度长达两年,且犯罪嫌疑人均为惯犯,彼此的口供均发生冲突,无法形成证据链条,面对这种局面,我院公诉科干警制定了详细的补侦提纲,并会同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走访了大量的目击证人,形成了能够有效证实犯罪的证言。最终,使得六名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
  (六)归口管理,实现有效对接,提高案件质量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使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取证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为了及时应对这种局面,提高案件证据质量,我院通过与玉泉分局沟通协商,分局决定将法制科升格为法制大队,增加人员编制,并且将分局内部通过司法考试且业务精通的干警分配到法制大队,每起刑事案件不在由各个刑警中队分别移送公诉科,而是将所有案件移送法制大队,法制大队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后符合诉讼标准才移送公诉部门,同时法制大队对各个刑警中队制定了案件质量考核标准,案件质量将最终影响承办案件中队的人员的绩效成绩。通过法制大队与公诉部门的有效对接,对案件质量审核进行了双重把关,使得退补率大大降低,案件质量也得到有效提升。
  (七)建立学习提高机制,提升检警双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业务能力,我院每年组织一次侦诉换位对抗赛。有我们通过精心挑选一些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由侦查人员担任公诉人,公诉干警提任辩护人,分管检察长和分管公安局长组成合议庭,实战操练,模拟对抗,让侦查人员提高证据意识和指控犯罪的能力,为侦查活动的高效开展奠定基础。同时,我院积极鼓励干警进行学习深造,增强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义务能力,自2009年2012年间,我院公诉科先后有四名干警获得了在职法律硕士学位,他们结合自身实践撰写了多篇调研论文发表于国家级媒体。此外,我院极其重视对干警岗位技能的培养,2012年度派出四名公诉科干警参加全市公诉人业务竞赛,有三名名干警获得呼和浩特市十佳公诉人称号,一名干警获得呼和浩特市优秀公诉人称号,有一名干警代表呼市检察院参见全区优秀公诉人论辩赛,最终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公诉人论辩奖。
  我院通过实施多种形式的公诉引导侦查,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也使得侦查机关在人财物相对紧俏的情况下能够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迅速掌握所办案件的取证方向和核心内容,使得检警双方形成合力,共同完成诉讼任务。
  通过基层检察院的实践检验可以看出公诉引导侦查是一种新型的检警模式,它适应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客观需要,改变了现行检警关系的困境,有效的提高诉讼效率,使得公诉职能与侦查取证职能紧密联系在一起,确保检察机关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和法律监督的职能,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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