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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台江县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创建和谐乡村的实

2015-11-05 10:0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2012年以来,台江县人民法院在县委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探索推行“三调联动”、“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和“两级三类”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能动司法创建和谐乡村办公室”、“法官驻村调解工作室”、“110法庭”等,在制度设计中,着眼手定纷止争、维稳促和,不但解决了许多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可能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解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且从源头上消除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取得了群众拥护、党政支持、各界欢迎的良好效果。

  论文关键词 三调联动 能动司法 和谐乡村

  一、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形成内部合力

  (一)建立完善三大机制,在主动定纷止争的实践中促进能动司法
  一是立审执联动工作机制。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在办理案件、化解矛盾过程中,应着眼维护和谐、确保公正的要求,相互之间积极沟通、协调、配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或麻烦,力争在各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好、人和。强化法官总揽全案的意识,因案、因时、因地适用立、审、执兼顾,解决办案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追求办案的最佳效果。
  二是诉调对接机制。以基层法庭为中心,以法务庭为依托,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多元衔接,与职能部门的无缝连接,部分解决了诉讼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脱节、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从而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和引导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和行政调解专门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是“法官驻村调解工作室”工作机制。以“法官驻村调解工作室”为抓手,由驻村法官积极指导基层人民、行政、行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调解各类社会纠纷,使人民法院指导其他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有了平台和载体,从而有效履行了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能,形成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司法职责与社会责任共担、审判执行与综治维稳相融、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的能动司法工作体系。
  (二)制定工作考核办法,在追求案结事好人和的目标中落实能动司法
  一是制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二是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三是制定《法官驻村调解工作室工作考核办法》;四是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五是制定《案件审限管理办法》。五项制度的制定,确保法官在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能把案结事好作为考核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
  (三)推行法情理相结合制度,在兼顾国法民意的互动中体现能动司法
  一是推行《苗家“六老”联调工作制度》;二是推行《人民陪审管理制度》;三是推行《院长诉讼劝导书》;四是推行《院长接访工作制度》;五是推行《信访接待制度》;六是推行《旁听群众意见引入审判工作制度》。结合六项制度,在矛盾纠的纷排查调处中实行伦理、情理、法理“三理注入”,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建立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机制

  我院对2012年来的所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后,按照工作室人员由乡镇调解委员会抽调人员和农村调解委员会主任组成的模式,在联系村设立一个工作室,确定一名法官负责联系指导村委主任、支书、组长、村委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全县8个乡镇,建立法官驻村调解工作室39个。工作室法官在办好审理执行案件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沉到工作室指导基层调解工作。我们将法务庭法官的照片、姓名、电话公布在公示栏内,方便群众联系。法官驻村调解工作室在参与综合治理、构建平安台江中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采取了四条措施。
  (一)延伸职能沉下去,积极构架司法参与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台江的新举措
  一是实行驻村法官夜谈制度。要求谈话内容定期整理归类,建立台账,广泛收集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落实承办人。二是驻村法官坚持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通过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借助群众促进案件调解。三是建立“法官说法日”制度。法官针对个案进行详细讲述和评论,发挥以点带面的启示作用;及时对干部群众、学生师生宣传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开展法官和群众沟通,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对法律的期盼;就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听取群众意见。四是实行就地立案制度。法官为群众办理立案等与法律有关的服务,在服务中赢得群众信任,提高调解效率。五是推行驻村法官述职述廉述效制度。法务庭法官每半年就履行职责情况向联系村村民进行述职述廉,并将矛盾纠纷调解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
  (二)专群结合动起来,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培育民众自我解决纠纷能力的新机制
  一是开展公民参与司法“五个一”活动,借助群众力量促调解。由驻村法官组织实施,倡导群众每年参与一次纠纷调解,旁听一次案件审理,参加一次法制宣传,了解一部与己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一项方便诉讼的意见。调动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进而主动参与纠纷调解。二是开展征询旁听群众对案件裁判意见活动,借助舆论力量促调解。驻村法官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开庭,邀请旁听群众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有效地促成了一些案件的调解解决。
  (三)依法指导强支撑,积极建立法院主导下的“三调联动”、“五位一体”联调机制
  “三调联动”工作总的要求是: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六增强”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人民群众对调解的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六增强”即:调解联动能力、调解人员调处能力、群众参与调解积极性、公民表达诉求的法律素质、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和谐稳定公认度明显增强。
  通过推行化解矛盾纠纷“五位一体”联调机制,实现由被动接待上访调解纠纷向主动排查调解矛盾纠纷转变,由注重个案调处向综合化解转变,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使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序的表达,防止小事酿成大事,易事拖成难事,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实现无民事转刑事治安案件、无重大群体性事件、无重大矛盾纠纷、无涉法涉诉非访案件的“四无”目标。



  三、能动司法创建和谐乡村机制效果体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有利于和谐司法
  这一模式和机制,立足台江县实际,情理法兼容,德礼让结合,坐堂问案与庭外理案统一,架起了司法通向群众、通向基层的桥梁。有效地整合了基层综治维稳资源,强化了法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法院主导,以法官驻村调解工作室为依托、基层综治办为中心、村干、调解员为根须,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室、点、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实现了法官、工作室与各种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组织的有机对接,与信访、警务、维稳的联动协作,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了诉讼与其他调解组织的无缝对接,形成了多元衔接、各方联动,共同防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体系,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
  (二)有助于司法权威
  通过这一模式和机制,就地办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了解当地公序良俗,把民意贯穿到司法之中,使案件处理结果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高司法公信力,确保了司法权威。而且这一模式从制度上强化了公开办案,使司法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杜绝了暗箱操作,从相对意义上排除了人为因素和权力的干扰,实现审判独立。
  (三)有便于司法为民
  推行驻村法官向村民述职述廉制度。驻村法官每半年就履行职责情况向联系村村民进行述职述廉述效,并将矛盾纠纷调解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和评判。从而把关注民生,把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改变了以往多在形式、言语、热情等层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做法,突出在制度设计上保障落实司法为民。
  (四)有助于社会稳定
  能动司法,创建和谐乡村的工作为依法处理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强化了依法维稳的核心作用,不但把依法维稳的机制延伸到了基层村组,而且解决了村组干部发展经济第一要务和维护稳定第一责任的关系问题,使基层干部真正做到了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稳定,从而把政治抓稳、依法维稳、经济强稳、文化育稳结合起来,使依法维稳的理念深入到行政管理、群防群治,村民自治、项目建设等各个方面,突出彰显中国特色。
  (五)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能动司法,创建和谐乡村的工作使法院工作在思想上与党委同行,工作上与党委同步,目标上与党委同向,行动上与党委合拍,把服务大局落实到每起案件的审理之中、每起矛盾的调处之中,做到了经济建设到哪里,司法服务就到哪里。不但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社会风气更加好转,而且吸引了更多的客商来陇投资创业。
  (六)推动了依法治县和普法教育
  首先,改变了普法教育中从理论到理论,工作难以深入的弊端,通过就地办案,用群众身边的事、周围的人,教育干部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增强了普法教育的有效性;其次,改变了依法治县难以深入的问题,形成了司法服务基层、服务民众的长效机制,使法律“五进”成为常态,增强了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增强了普法教育的针对性。
  (七)转变了法官的司法理念
  能动司法的提出就是要求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和程序。要求法官应当在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度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为主导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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