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地人民法院都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本文以能动司法为视角介绍了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求为解决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现实问题提供参酌的依据。
论文关键词 能动司法 社会管理创新 政法工作
社会管理创新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的重要手段,能动司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基础,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取得实效。能动司法视角下的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社会管理创新是周永康书记在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三项重点工作”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的提出的富有针对性和挑战性的战略部署,能动司法是各级法院奉行的重要司法理念,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必然离不开能动司法的指导。要想用能动司法理念去指导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先了解能动司法的内涵。
一、能动司法的界定
我国的“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他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进而又提出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利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职能,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能动司法是以王胜俊院长为代表的当代中国法律人顺应历史潮流对传统司法理念的调整和革新,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能动司法并非要打破“不告不理”的司法基本特征,我国的能动司法是为了克服机械、僵化的“司法克制主义”,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职能主动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能动司法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为民司法、和谐司法。沈德咏副院长也指出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
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概述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
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呈现出新旧矛盾相互交织、长期性和阶段性矛盾相互交织、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矛盾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同时,长期以来存在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不相适应、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更加突出。如何加强社会管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不仅关系到改革发展是否能够顺利推进,而且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影响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
顺应时势,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战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从此,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实践经验,作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战略决策。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狭义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本文中所讲的社会管理均指狭义的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和水平的必然选择;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满足人民群众期待的重要举措。
三、能动司法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途径和方法
(一)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
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我国法院所面临的新问题,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态度,要科学分析,谨慎探索。通常认为,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使得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获得不断发展,就是创新。一定要坚决杜绝为了所谓创新而突破司法的被动性,变被动为主动,那就不是在能动司法指导下的创新,是胡创新、乱创新。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既不能超越司法职能搞越位创新,也不能脱离司法手段搞越权创新。要在切实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基础上,合理延伸司法的触角,用活、用足司法手段创新社会管理。
能动司法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是尊重司法的基本规律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坚持人民法院自身建设、人民法院内部改革创新、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为主的。要紧密结合司法和审判工作具体实践、紧密结合日常纠纷解决活动、紧密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同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协调配合。使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既能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又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人民群众的肯定。
(二)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1.加强司法调研,扎实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基础。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同样是我们司法工作的优良作风。只有深入到广大老百姓中间去,体察老百姓的困难,倾听老百姓的呼声,接纳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才能真正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我们所产生思路、形成决策,才能确保方向正确、具备民意基础、满足实践需要。我们的司法活动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得到老百姓的真心拥护和大力支持,才能取得实效。当前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关起门来自行设计或者照搬照抄西方各种司法制度,最终导致设计出来的制度明显脱离实际,在执行中障碍重重、问题百出,最终导致裁判结果原、被告都不满意、社会也不支持,那司法公力信当然就不高了。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高效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确保队伍的清正廉洁,加强调查研究不容忽视,而且还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强化司法调解,在审判和调解工作中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在当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性、敏感性和易激化性特征的时期,需要我们以更加和谐的方式进行司法,才能够真正及时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一直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群众基础,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形势,我们更要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它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是重要的司法工作原则,符合立法精神,社会广泛认可,实践证明正确。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把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社会矛盾化解中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们要积极建议和支持党委政府建立调解协调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互动作用,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的压力。我们要积极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明确调解的时限、要求和程序,完善调解的考评机制。我们要不断探索调解的方法的技巧,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提高调解的社会效果。在司法调解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绝不能为了调解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违反法律的规定,违法或强迫调解,这样不光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助长社会不诚信的不良风气的蔓延,贻害无穷。
3.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在执行和解中实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减少执行成本,化解社会矛盾,以最小的成本维护社会稳定,有效解决当前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执行和解也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强制和解,否则后造成和而不解的现象出现,不仅不利于社会管理创新还会破坏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4.完善司法建议机制,在协调配合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类案件都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矛盾的集中反映,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建议把这些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通报),并提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使党委能够及时决策,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及时采取对策加以预防、引导和化解,尽可能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使矛盾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当前,一些地方的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是一个很好的司法建议方式,它对促进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项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同时,还要对司法建议的机制进行完善。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重视不够,甚至认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采取不采纳、不答服和不改正的态度来对待,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影响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建议的积极性。对这个问题,一是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司法建议要有理有据,有真知灼见,使人信服;二是要主动向党委说明司法建议的意义,建议党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把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情况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加以强化和落实。
5.重视法治宣传,在普法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宣传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都有很大的帮助。通过以案讲法,生动、直观、形象地进行法治宣传,可以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这是人民法院特有法治宣传优势,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一个优势,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当前最需要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是广大农村群众,由于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原因,他们很难有机会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而他们又都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侵害,很需法律的帮助。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他们往往采取过急的行为来进行维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公开开庭、巡回法庭,下农村、到基层开庭审理案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农村群众和农民工们到庭旁听,让他们直观地感受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人民法院还可以主动下农村和基层,走进学校和工厂,进行法治宣传,通过发放相关法治宣传资料,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来实现普法目的。只有全社会都知法、守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6.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队伍建设是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为政之要,贵在得人,治国经邦,人才为急”。人民法院要真正坚持能动司法,完成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使命,必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大法官、大检察官讲话时提出的“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当前,人民法院这支队伍总体是好的,但队伍建设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思想观念的更新,并不可避免地冲击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人民法院也不是真空,人民法官同样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圣,同样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这就需要我们未雨绸缪、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扎扎实实地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反过来又可以促进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使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自己新的历史使命。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社会管理活动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和法治性。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在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大前提和大原则下进行,坚持“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中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应从社会管理的规律性中寻找工作的突破口,在整体机制和制度创新上求突破,在实效性上求突破,在理念上求突破。
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更多的是依赖于积极主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而对社会产生影响。服务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总体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就应当围绕这四个方面进行创新,能动地司法而不越位司法、盲目司法,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在能动司法中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在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彰显法院地位和作用,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