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是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政府出资,为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或者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从而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也能平等地获取法律服务、参与诉讼程序。这项制度是由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实施的,法律援助机构最重要的职能是受理、审查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者提供法律援助。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衡量标准 审查方法
随着法律援助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相继颁布,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申请者经济条件时,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现实生活中申请者的多样性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下面将浅谈的是在立法既定的前提下,如何发挥法律援助人员的能动性,采取何种措施以统一衡量尺度、克服审查难度,提高法律援助审批决定的规律性和正确性,指导实践操作的问题。
一、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很难设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为此,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设定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司法部表示,希望各地在制定地方标准时,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既考虑贫困群众的实际需求,同时兼顾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国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尽量放宽标准、降低门槛,使更多人在法律援助制度下受益。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为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让符合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有的地区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比如:(1)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没有享受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均未再就业尚需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的、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3)外来务工人员;(4)农村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5)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6)见义勇为的无须审查经济困难证明;(7)现役军人(仅限士兵)无须审查经济困难证明;(8)在押服刑人员无须审查经济困难证明;(9)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二、目前通行的审查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核申请人的经济条件时,主要是通过向申请人发放《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要求如实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章证明其反映的内容属实。法律援助机构通常只通过这种格式证明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格式证明以外的其他证明一般不做实体评价,这实际是一种形式审查。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简便、直观、便于判断、审查效率高。
三、在实践中,审查经济条件的主要难点
(一)衡量标准的多元化
经济困难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那么审查人员究竟是以申请人月收入与最低生活标准比较,以申请人家庭月均收入与之比较,还是综合评价申请人收入支出差额后再与其比较?很难回答哪种评价标准是科学无误的。经济困难标准是能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分水岭,即使相关标准有了具体法律规定,然而现实中要正确判别这条“分割线”并不简单。
(二)受查个体的多样化
一方面,申请人经济困难可以分无收入、正在接受“低保”救济、收入低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收支差额低于该标准等多种情况,“低保”对象的审查相对容易,无职业者是否参与其他非正规就业、及其具体收支情况等事项审查难度显然较高。另一方面,申请人可能是本地居民,也可能来自外地,向户籍在本辖区外的申请人原籍地或居住地的有关部门获取其经济状况的信息,工作量大、工作周期长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三)免审情形的丰富化
根据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申请者经济状况可以免审的情形不断丰富。其中有硬性规定的,如:《规定》第七条对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主张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规定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再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2006年起对部分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免除经济条件审查环节。又有一些弹性标准,如本地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这些特殊的申请者免审经济条件,就属于这类情况。免审情形的丰富,尤其是弹性标准的增加,对审查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提高审查准确率和效率的措施
(一)统一标准,综合评估
这里的“标准”非指省市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而是衡量申请人经济实力的具体指标。那么,公民个体的哪项具体指标同规定的标准作比较,才能确切反映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呢?不同省、市、地区对该指标的选用也有差异。我国立法虽没有规定,但是法律援助实践表明,选择上述任何一项指标可能都有局限,唯有将申请人所有的总资产、收入和支出的整体、资产流动能力、固定资产变现的可能等条件作出整体评估,这样的审查结果才可能最接近客观事实。简言之,就是将收入和财产总和扣除基本生活开支后的结果作为基础评判指标,其他特殊收入(如接受赡养抚养)、支出(如医疗费支出)等作为补充衡量指标。关键是这种综合评价的标准在各法律援助机构中能够得以一致地施行。
(二)注重方法,加强协作
首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审查工作的思想重视程度,树立审查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其次,在审查方式上采用书面审查为主,以向申请人、家庭成员、居(村)委、工作单位等对象询问了解为辅,如果上述形式审查后仍不能确切掌握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审查人员应当实地调查、开展实体审查。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资源有限,应对日益增多和愈加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也许会力不从心,因此依托法律援助多级网络,向基层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组织借力,将是很有效的解决方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寻求协作:(1)对街道(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居(村)委会法律援助工作点的人员,加强经济条件审查方面的业务培训;(2)对负责开具证明的街道(镇)政府的民政部门、社保部门的有关人员,使其熟知法律援助程序及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定义务;(3)申请人需要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时,工作站、工作点的人员给予具体指导;(4)遇到出证单位难以查实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各部门协商具体审查方式;(5)需要进一步实体审查的,有关单位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申请人工资单、税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信息,提供其他可能的协助。
(三)秉持宗旨,依法把关
为确实经济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使之不至于因经济上的困难而影响法律上的权利。秉持这样的宗旨,并不是要求审查人员临驾法律之上而作过多的价值判断,而是力求依法审查、谨慎把关。我们要求依法审查,还是应当适用具体法律标准作为主要衡量准则,法的价值判断只能是为紧急情况下实现个案正义不得以而为之的特例。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两极分化程度的加剧,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必然被要求更广泛地实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在围绕党和政府指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积极探索、真抓实干,尽其可能降低法律援助的准入门槛,使更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在法律上获得平等对待。在此基础上,把握衡量尺度、提高审查精度、拓展受益维度,为确实符合法定条件的困难公民依法援助,方能实现法律援助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使法律援助这个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音符,奏响更加动人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