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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互动

2015-11-09 10: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财力、人力不足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可以弥补和解决此问题。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又能推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促进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文章基于温州大学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分析我国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互动。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 诊所式法律教育 互动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

  依据《牛津法律词典》中关于《法律援助规则》词条规定来看,法律援助是指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并对无力负担诉讼的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1994年初,司法部首次提出在中国建立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试点。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法律援助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是法律援助的内容首次出现在法律中。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并同时揭牌。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法律援助制度的贯彻、落实。1999年4月2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2003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工作,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把刑事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
  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就是国家通过拨付专项基金、配备专职人员为需要法律帮助的诉讼当事人提供服务,达到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是贯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法律制度。从我国目前各地实施法律援助的实践情况看,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国家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机构中配有专门的执业律师来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目前主要是各地司法局来设置法律援助中心。第二种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各地的律协每年给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下达指标,每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任务,作为年度考核合格的依据。第三种是由各种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援助。这种带有地方特色,不具有普遍性。例如,上海妇联成立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种是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组织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由教师指导学生们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纵观法律援助制度的各种理论,可以看出,法律援助主要是一种国家义务,因为国家管理的不到位,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需要国家给予帮助,所以理应由国家出资出力建立各种法律援助机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财政拨款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2008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中财政拨款是66947.58万元,人均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0.51元。2009年人均也才增加到0.56元。而2007、2008、2009三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分别是12519人、12778人、13081人,2011年达到14150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需求的缺口较大。与法律援助财力、人力不足构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每年对法律援助需求的数量却是逐年上升。每年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也是逐年上升,除去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援助不算,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把指定辩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就意味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仅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至少要增加三倍以上。如果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2011年所办刑事案件的总数113717件为基数,增加三倍将会达到341151件,还不包括新增加的受援对象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除此以外,随着每年诉讼案件数量的递增,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也将相应增长,比如刑事法律援助,1999年是41597件,到2011年就达到113717件,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8.7%。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困差距的悬殊问题越来越突出,诉讼活动的专业化,律师职业的市场化,只会导致律师收费越来越高,而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诉讼成为少数有钱人的游戏,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任务只会更加繁重。现阶段,在国家不可能大幅扩大财政拨款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有限、人员匮乏的问题,而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解决途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和在中国的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最早起源于美国,也称“临床法律教育”,英文“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主要是效仿美国的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法学院的学生对法律基础理论的深入理解。诊所式教育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培养法学院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
  20世纪6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出现,绝非偶然,它离不开当时美国的社会背景。当时在美国有两个问题引起大家的普遍关注,一个是种族歧视问题,另外一个就是越南战争。之所以这两个问题引起大家关注,是因为不管是种族歧视也好,越南战争也罢,最终受到伤害的都是美国的穷人,他们需要通过诉讼为自己权利寻求救济,但又无法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如果不能给穷人提供他们所急需的有效的法律帮助,法律就会逐渐地变成少数人的法律,成为有钱人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会成为一种空话。在此背景下,美国一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学生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光有热情还无法保证为贫穷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所以,学生自发开展的这种行为就急需有律师经验的教师(美国法学院的教师很多都是由社会上的法官、律师兼任)进行全面、规范、系统的指导。另外,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界曾经对法学教育的目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其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法学院是否应该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执业教育。关于这个问题,美国的法学教育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大体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传统的法学教育者为主,他们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教授、讨论法学基础理论,而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律职业教育应由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或毕业后通过担任律师助理或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时完成,不需要对在校学生进行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另一种观点以实务界人士居多,许多法律执业人员则认为法学院校应为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做准备,这意味着法学院不应该只对学生传授有关上诉法院具体案例的教条式分析,还应该致力于对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进行具体的法律推理、事实分析,懂得法律运用的技巧,并能够独立地运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模拟案件的真实场景,吸收他们参与案件的实践操作,通过学生对法律的应用,增强学生们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动手能力, 缩短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一方面,通过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使学生和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群众接触,学生可以更全面地认识社会,体会法律援助的主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服务意识,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基于诊所式教育使理论与实务完美结合,并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很快在美国得到各大法学院的普及,其精髓也被其他国家和地区采纳,诊所式法学教育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现已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00 年9月开始, 我国开始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首次在全国7所院校的法学院试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自2000年9月至今,已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等11所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我国目前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基本上都采用了“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在具体的内容安排、目的规划和运作方法上都各有各个学校的特色。但核心内容都是在“法律诊所”中,由专业的法学教师指导(一般是实务经验比较丰富的老师),法学院的学生为那些急需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服务。最开始,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是从法院或律师事务所拿出那些已经审判过的案件,让学生进行分析,或让学生模拟案件情形进行模拟法庭的演练,因为学生并不具备从事法律援助的主体资格,所以学生更多从事的是法律咨询工作,而实务工作由指导老师出面。学生主要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对自己所学法学知识加以运用。而伴随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学校或学生已经不满足于停留在提供咨询、模拟演练阶段,迫切希望能够代理真实的案件,“真刀真枪”地投入到现实案件的解决中去。学校有学生实习或见习的学分设置,学生有参加实务的主观要求,司法行政部门有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找不到代理人办理,三方的需求可以通过法律诊所一并满足,于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作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在实践中推广开来。
  我国从2000年正式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至今,已有12个年头,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提供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推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法学教育从单一的强调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教育到强调法学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另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法律援助对律师的依赖性,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法律援助模式,弥补和解决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我国法律援助的互动——温州大学的实证分析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于2005年成立了法律援助学生维权社团,维权社团由法学系的老师作为专门指导老师,但主要由学生负责,工作范围主要也是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咨询帮助。从社团成立开始,为十多起学生消费侵权、外来民工权益保护、老人遗弃、合同违约纠纷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可。针对维权社团取得的重大成就,2009年,温州市司法局决定在温州大学正式成立温州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下设定点单位,直接对外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同时,温州大学正式在本科学生中开设法律诊所这门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大举措。温州大学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把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程,规定2个学分,面向大三、大四学生选修,这门课由多位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老师教授,讲授内容全部是实务中的真实法律案件;另一方面,由指导老师带领学生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温州大学法律援助站直接接受温州市的法律援助案件,然后指导老师(一般是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老师)带领3到4个学生一起办理;最后,就是在每年的暑假,组织低年级的学生直接去温州下面县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协助他们办理案件。经过7年的法律实务实践和3年的教学改革实践,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促进我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实现法学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目标的同时,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会推动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促进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缓解法律援助中的供需矛盾,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伴随着诉讼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对律师的需求也是逐年增加,律师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矛盾,这一矛盾在法律援助领域尤为突出。根据前文的数据显示,随着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的数量将会数倍地增加,法律援助人员紧缺问题将成为影响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而法律诊所的学生则可以缓解法援中的供需矛盾。我国各大院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区县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选修法律诊所这门课程的学生提供大量参与法律实务的机会。法学院的在校高年级学生,已经掌握了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在老师的指导下,在诊所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既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又为诉讼中的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还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如果在中国的每所法学院校都建立自己的法律诊所,帮助学校所在地区的弱势群体维权,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便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壮大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队伍,有效整合社会中的法学资源,最终促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更好的发展。
  2.学生通过法律诊所代理案件体现其公益精神的同时可以扩大整个社会的责任感
  法律诊所的学生不象专业律师,逐利性不是主要目标,更多的是学分上的要求和对实际办案的兴趣。如果接案的态度和办案的质量与学分挂钩,学生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不仅学到职业技能,还培养了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了质量上的保证。例如,在有些实际案件中,为了使学生在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调解、出庭等活动中做更好的准备,指导老师会在学生参与这些活动前进行演练,并准备好几套解决方案,以保证最终的办案质量,并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增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也促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最初就是为了解决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但是,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完善,又会促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
  1.通过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的学生提高了法律意识
  在法律援助中,法律诊所的学生既要学会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又要接触具体案件的全部过程,而且还要出庭办案。因此,法律援助就与法律见习、法律实习等教学活动密切相联。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法律意识自然而然也随之得到迅速提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学生们知道每个案件都有相应的程序,他们必须依法行事,而不能随心所欲,拿当事人的权益当儿戏。在为他们维权救济的同时,他们也学会了如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温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站办理了多起为外来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的案件,通过案件的处理,他们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温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站办理过一起在校学生传播淫秽物品案,涉案学生为了提高自己网页的点击率,上传了多张淫秽图片和淫秽光盘,直到公安机关找到当事人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当事学生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其他学生就知道自己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必须遵纪守法;温大法援中心还办理过多起消费侵权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学生知道在消费活动中,哪些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对自己进行保护……总之,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在扩大诊所式法律教育案源的同时,学生自己的法律意识明显得到提高。
  2.通过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的学生丰富了法律知识
  学生的法律知识由很多方面构成,除了书本知识、课堂知识以外,还有办案的技能和知识,实务纠纷处理的知识等等。“学以致用”在法学教育领域,甚至可以把对具体办案技能相关知识的掌握作为对学生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而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学生学到的主要是书本知识和课堂知识,他们的知识结构中不够完整,存在严重缺陷。法律援助则可弥补这一不足,可以丰富法律诊所学生的实务知识,完善了学生的知识结构。
  3.通过法律援助,学生的工作能力得到提高
  学生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办案。办案的过程就是一个提高学生工作能力的过程。法律诊所的学生要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案件中,要会见当事人、证人,要出庭参加庭审,甚至还可能要对疑难案件进行专门的讨论、研究等等。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需要学生与各色人等打交道,上至政府机关、权贵部门,下至普通百姓、贩夫走卒等等,都是对他们所具备的语言表达、分析判断、组织协调等各种综合能力的锻炼和磨练。当然,对一个从未办过案的学生来说,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少挫折,但是,“梅花香自苦寒来”,经历这些困难和挫折,学生的工作能力才能不断得到提高。这也是为什么有过法律援助经历的学生更受用人单位的欢迎,更容易找到工作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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