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

试析检察机关如何与新媒体实现良性互动

2015-10-20 09: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和普及,以微信、微博、博客等为表现形式的新兴媒体以其使用便捷、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巨大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受众所普遍接受。本文从对新媒体表达特征的辨析入手,试分析在新媒体语境下,检察机关与媒介互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失,进而提出使二者实现良性互动的具体举措。

  论文关键词 新媒体 检察机关 良性互动

  时下,新媒体正改变着民众获取信息、认知社会的方式,人们通过诸如微信、微博、博客、论坛、QQ等平台传达信息、发表意见、分享观点,一件事情,通过网络的飞速传播和发酵,可以迅速传遍全国甚至漂洋过海,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往往超出想象。新媒体的兴起,在促进我国司法迈向公开、公正、透明的同时,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考验。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关注,越来越迅速的信息传播模式,越来越难以甄别的海量信息汇总,检察机关如何从容应对,进而实现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责的过程中,必须要认真思考如何适应新媒体的要求,顺势而为,则可以充分利用它的传播优势,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成功树立良好形象;逆势而行,就会让我们在网络上“失声”、“缺位”,在发生舆情危机时陷入被动局面。

  一、新媒体的表达特征

  (一)议题的广泛性
  不同于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新媒体信息议题的选择主体更为广泛。在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中,每一个议题从构思到筛选到采集再到面对公众,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流程,可以说是信息从媒体向受众的单项流动和传输,“把关人”可以进行有效管控。然而在新媒体语境下,信息的形成则具有交互性,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传播、接受各类信息,其内容可以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位网民都可能成为议题设置的主体。面对“人人都是发言人”的客观现实,政府不再是言论的主导者,在某些事件中甚至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被挑战者。
  (二)传播的即时性
  传统的传播媒体,受到制作流程的限制,一般都有固定的出版或播出周期。而新媒体则为广大受众提供了一个便捷、廉价的传播渠道,任何拥有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终端设备的个人都可以随时接收和发布信息,使得信息具有了“裂变式”的传播效应。这一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应对舆论诉求时,必须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应对,延迟和滞后的信息回应极有可能导致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三)内容的海量、开放性
  限制新媒体的容量的因素仅仅是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和网络的带宽,因而相较于传统媒体,其容量可以说是得到了成千上万倍地扩大。互联网将世界上分散的计算机和网络连接起来,海量的信息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数据库,而且,这一数据库还在实时更新,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新媒体传播的信息可以达到无限量。同时,新媒体的信息传播也打开了地域的界限,真正实现了无国界、无障碍传播。因此,检察机关如何从海量信息中把握主流民意、及时发现危机、开展正面引导,也是新媒体向我们提出的一个艰巨挑战。

  二、检察机关与新媒体互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检察机关已经认识到新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并开始放下“傲慢与偏见”,积极尝试与新媒体展开良性互动。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在互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往往呈现出被动应付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陈旧固步自封,对媒体监督心存芥蒂
  这是观念上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将眼光局限在检察工作本身,对于网络舆论持防范、消极的态度。这种态度往往导致两种结果:其一,放任负面信息在新媒体传播过程中持续发酵扩大,待到不得不面对的时候,检察机关才被动介入。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无法对网络舆情有效展开正面引导,反而会给负面情绪留下更多聚集空间,即使最后公布了事件真相,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是造成网络谣言四起的重要原因。其二,过多地使用封堵、屏蔽等技术手段,对于网民的正当言论及合理诉求也一味置之不理,从而堵塞了一条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渠道,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与受众互动意识不强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始尝试探索与新媒体互动的新模式,开设微博就是较为常见的手段之一,但其效果究竟如何?据正义网网络传媒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机构多年研究结果显示,政法舆情的部门热度分布排名最靠前的依次为公安、法院、检察院,作为处于公安与法院中转环节的法律监督机关,地方检察院在微博问政的尝试中中规中矩,如何将官方微博打造成应对涉检舆情、推动检务公开和传播法治理念的理想平台,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展开。我们可以看到,现今检察机关已经开设的微博中,大多数都定位于社交平台,其作用仅限于邀请博友参加检察开放日、发布检察新闻等,而对于广大受众所关注的,可以与检察机关进行互动的内容则甚少涉及。
  另外,在与网民的沟通水平上也有所欠缺:一是“官气”太重。这一点主要表现在网络语言的运用还不够熟练,无论是发布信息还是交流意见,通常采用“八股”式的文字表达,可读性和可看性不强,这种亲和力的欠缺就会导致检察机关与网民双方你讲你的,我说我的,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二是内容单一。当前检察机关对于新媒体的利用一般还停留在发布检务信息、开展对外宣传的层面,根本无法引起网民的兴趣,因此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开辟了一块网络平台,却很少有网民留意关注,更不要说发表意见,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网络平台设立后便处于“沉睡”状态,根本得不到应有的更新和维护,更不必说与网民展开良性互动。
  (三)应对危机能力不足,快速反应机制不健全
  对舆情的处置就是一个危机公关和议题管理的过程,其最佳时间一般是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12小时内作出回应。当前,许多检察机关还不具备危机公关和议题管理的专业知识,在舆情形成初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并且迅速作出反应,在危机形成之后,又不能有效地运用沟通技巧开展正面引导,有时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没有公布的信息通过其它途径传播出去,又演变成新的涉检舆情,在此种情况下,个别媒体依据片面掌握的情况对事件进行失实报道,便极易形成舆论误导,从而使危机更进一步加剧。



  三、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

  (一)设立专门机构,培养专业队伍
  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虚拟社会工作机构,与新媒体开展良性互动,避免在舆论洪流中失声缺位。此专门机构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专业队伍,笔者认为,这支专业队伍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能力的培养:一是法律素质过硬,对于新媒体中网民提出的质疑能够有理有据地作出权威回应。二是对网络舆情具有分析预判能力、议题设置能力和时机把握能力,在舆情引导中能够掌握话语主动权。三是熟练运用网络语言的能力,尽量避免使用“官话”、“套话”,构建平等的对话环境,体现检察机关亲民、护民的良好形象,有效抚平对抗心理。
  (二)建立健全机制,妥善应对危机
  一是要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实实在在地利用好新媒体这个沟通平台,在保证不发生泄密问题的前提下,及时发布重要检察新闻、百姓关注的法律问题、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等信息。二是要建立信息收集分类机制,指定专人在新媒体上进行实时信息监控,在海量信息中,通过分析甄别掌握主流民意,特别关注少数网络“意见领袖”的言论走向,在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适时公布事件真相,抢占“信源”制高点,及时开展正面引导,做到事前有效干预。三是要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机制,时刻处于临战状态,在紧急事件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信息,对网民质疑进行恰当回应,对事件进行动态跟踪,通过组织专家点评、网络评论员发表网络评论等形式,有效引导舆论方向,做到事后妥善处置。
  (三)搭建交流平台,打造沟通网络
  检察机关要想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时做到掷地有声,赢得网民的理解与信任,首先要建立乐于沟通、善于沟通的良好形象,因此,必须搭建一个系统运行、实时更新的信息交流平台。笔者认为,应当在各级检察机关分别设立论坛、微博、微信等形式的信息交流平台,形成沟通网络,及时发布信息,与网民进行实质性沟通。可以尝试开设讨论专区和答疑版块,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问题,回复质疑,切实增强网民的参与感。同时,还应该统一外观标识、规范对外用语,便于网民查找确认和内部监督管理。
  (四)文明规范执法,提升公信力
  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规范化水平,是避免涉检舆论危机发生的根本方法。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过程中真正做到恪守职业道德,改进工作作风,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会使网络谣言没有传播的土壤和空间。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该建立健全案件舆情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重点案件舆情档案,研判其是否可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并引发舆论危机,做到及早防范。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