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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有效监督需要司法公正

2015-10-06 14: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国论文联盟与其过度地批判,不如致力于建设。探索如何进一步激励这些体制内权威媒体去积极监督应当算是一条较为可行的治理路径
  
  传媒业产权改革以前,媒体的诸多功能受限于体制束缚不能得到有效施展,“监督”就是其中之一。而如何保证媒体有意愿又有条件去监督公司是亟需解答的一个问题。
  
  产权改革:媒体独立监督之源
  
  一般认为,在传媒产业化的当下,要做到媒体愿意监督,就应当建立媒体监督的竞争市场。只有当媒体独立于政府之时,才能保证媒体不与政府及企业进行交易从而导致对社会的“外部性”。换言之,通过产权界定,媒体就存在为了自身价值最大化而奋斗的制度激励,进而能够严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媒体可能会不负责任地“监督”甚至进行恶意行为。但如果产权机制得到真正贯彻落实,那么媒体之间存在的竞争机制、舆论的声誉机制、法律的制裁机制等都会要求媒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对价,很显然,这些违规成本会抑制媒体的不轨冲动。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这种产权改革为媒体独立性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这也是一些坚持独立、秉持正义的财经媒体能够在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上不断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治理质量不断提升的力量之源。
  但是,这种产业化改革尚未全面铺开,一些居于主流地位、辐射广、影响大的媒体仍然身处体制之内,此系现实国情所致。也许有人会据此认为中国的媒体监督很难长足进步,因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媒体监督存在必要性的认可源于媒体的独立。再联系到中国当前的媒体侵权诉讼格局,媒体调查难度大、干扰阻扰严重、司法判决胜诉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因为上市公司背后有地方撑腰。wWw.lw881.com稀缺珍贵的上市资格尤为地方政府所青睐,加上金权交易、人情关系等牵扯不清的联系,广大投资者惟将信心寄托于社会的最后良心——媒体,而若媒体亦在其中纠缠不清,则公众信心必然崩塌,这势必加剧资本市场的疯狂与盲目。
  现实情境下,与其过度地批判,不如致力于建设。当下而言,中央级媒体在监督层面的表现不断提升,这得到诸多独立学者等多方人士的认可。因为中央级媒体在监督地方政府及企业行为之时,一方面凭借其强大能量和专业素质能够做到精确调查,另一方面出于其超越性地位,也并不担忧监督引起地方政府或是企业的打击报复。相形之下,地方性媒体压力就显得较大。因此,探索如何进一步激励这些体制内权威媒体去积极监督,应当算是一条较为可行的治理路径。
  
  司法公正:维护正当监督权益
  
  媒体监督时常会引发侵权诉讼,如何保障媒体监督在诉讼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裁判中的价值衡量问题。法院在审判媒体侵权案件时一般多偏向于名誉权保护立场。而实际上,媒体言论自由权与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之间的复杂纠纷关系一直以来就是剪不断理还乱。但在法学视野中,公众人物/机构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时,媒体言论自由权先于名誉权已成为一个共识,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机构,在正常情形下,其名誉权理当让步于媒体言论自由权。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受法律保障,过去100多年的案例库中并未发现因媒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质疑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诉讼。
  管辖与举证问题。如果说法院在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之间进行价值衡量时偏向前者可能出于人皆有之的朴素法感情,那么其在公众机构(如上市公司)名誉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之间偏向前者则显然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众所周知,当前的由原告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很可能会系原告精心设计而于媒体极为不利,因此有学者曾建议改变当前管辖制度,或由最高院或由异地裁判。同样,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倒置安排。此举会否引发媒体借机肆意评判公司事务的危机?其实担心有些多余,因为一方面那些优秀媒体并不会因为举证责任规则的变化而就放纵自身行为;另一方面,对那些唯利是图、不负责任的媒体而言,举证责任倒置也并不会减轻其侵权责任。该规则的实质目的就在于减轻媒体监督的不必要负担,而这种负担对于企业而言却显得微不足道。
  事实认定问题。这里包括几个老生常谈的原则,如事实与评论的区分,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是否存在严重失实、正常或善意的失实与妄加臆断抑或恶意侵害的区分等。乍看上去,这些都不过是立法技术层面的细节问题,但实践情形表明当前的裁判者并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因此,这个原则必须与裁判倾向联系起来,方能真正发挥作用。
  媒体的法治素养问题。 媒体在监督公司治理过程中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但其法律素养却不一定能够同步前行。媒体舆论同企业辩护乃至司法审判之间出现纠纷早已屡见不鲜。甚至在自身存在明显缺失的情形下,媒体仍然以道德或民意为依靠轻视侮慢被监督者,这显然有违法治理念。恩威公司诉《四川经济日报》案就是一例,媒体在明知报道证据并不可靠的情形下,不顾企业异议仍然进行“监督”,理当承担侵权责任。诚然,如果没有媒体的坚持,三鹿奶粉、金浩茶油等违法事件就难以揭露出来。但广元柑橘、圣元奶粉、霸王洗发水事件中的媒体监督是否得当值得商榷。注重事实认定问题不仅仅是裁判者的事情,媒体同样应认真对待,避免出现诸如关键数据失实、证据来源缺乏、用语不当等事实性错误。
  呼吁重视媒体的治理作用并非意味着媒体可以替代其他治理机制而包办一切,即达到所谓的“媒治”状态,实际上,媒体也不可能做到这点。任何监督皆非目的,不可为了监督而监督,监督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提升公司治理质量。
  媒体之所以能够发挥治理作用,是因为其能够在必要的时候联系民意进而触动其他治理机制运转起来,因此,解决实质问题还是需要其他常规治理机制。而这些治理机制切实发挥作用,才能真正保证公司治理质量的持续良好。以凯恩事件为例,在警方放人之后,人们却并未见到证监部门介入调查凯恩公司是否真的存在问题,也并未有什么董事、监事等治理者出面澄清解释。这显然是治理的缺失,而这才是尤其需要重点关注的。
  (作者供职于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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