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是司法理论的重要概念。培育和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客观规律的本质反映,是司法理论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本文从哲学思维的角度探讨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和发展。
一、树立哲学视角下的司法理念的必要性
所谓现代司法理念,就是指符合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科学理念。司法理念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成败得失,关系到司法的权威。而司法理念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是否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导。
正确的思维方式来自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为人生和社会确立一个根本的价值准则。哲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哲学是无处不在的。社会人文科学的所有学科都需要哲学的视角和方法。在我们这个激烈的时代,无论是政治、经济的领域,还是在法律的层面,无论是在小小的社区,还是在全球范围内,各种事物只有进入形而上的境界,运用哲学思辩,才能透析现象,把握本质。哲学对万物是如此,对司法的剖析更是如此。哲学对司法实践和司法理念的认识和指导具有独立的理论价值。哲学所具有的追求事物普遍本质的特性,可以使我们对司法实践的问题认识得更深,看得更远,从而提升司法理念的合理性、规范性、深刻性和前瞻性。所以,哲学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理论基础。WWW.133229.cOM先进的司法理念的建立,必须以哲学为支撑。
哲学的又一个理论价值在于它具有科学批判和否定精神,能够依据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反思、批判、怀疑和突破传统的理论框架,并且把新的时代精神注入到理论之中,促进思想创新和理论创新。哲学的这种特性,运用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可以产生悟性,同样促使该学科产生新的理念。爱因斯坦以深刻的哲学思想提出了相对论,贝多芬的音乐本质上体现了康德哲学思想的旋律化或音响化。由此看来,哲学同样可以不断给司法理念的研究和创新以精神动力和思维资源。实践已表明,就法律的层面上来研究和培育司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古人说得好:学诗,功夫在诗外。司法必须同哲学发生互动和融合,才能迸发出新的思想火花,从而促进司法理念的拓展和创新。
哲学智慧可以引导法官从容应对现实重大问题和司法实践新情况的挑战。我国正处在经济的转型期,社会出现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其中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一是法官观念的严重落后同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矛盾;二是遵从法律与行政干预的矛盾;三是法律的稳定性与与时俱进的矛盾;四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及其他的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五是司法公正与中国传统文化“讲人情和关系”的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不断产生,是对中国法官极大的困扰。要走出困境必须具有更高的智慧,需要哲学的理论和智慧的支持,局限于纯粹的法学知识是无法化解这些矛盾的。哲学本身不能直接起立竿见影的作用,不能为具体案件提供现成的答案和解决的具体办法。但它能够帮助人去深刻体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官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强化我们的怀疑意识和认识能力,追寻法律终极意义,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职业良知。法官获得了正义良知和法律智慧,就能懂得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路径、策略和艺术。只要一以贯之,就能不断理顺社会、经济、法律的关系,取得最佳的效果。
必须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所有的哲学中起着主导和引领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独有的批判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的品格,决定其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哲学,而是一种既超越了西方哲学又超越了中国传统哲学的新哲学。历史表明,马克思主义的最根本的思想是其世界观,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是指导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根本的思想方法。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马克思主义自身的理论价值所决定的。
毛泽东哲学,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正确的科学理论。毛泽东哲学是对中西哲学融合的成功尝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作为基本原则,将长期指导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创造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与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又是对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的理论成果。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强调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尤为重要。实践证明,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为此,一方面我们的法律制度要同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对接,吸纳一切人类文明成果;另一方面又要坚定保持中国司法改革和发展的自主品格,注意维护我们国家的司法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值得一提的是,西方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出于“遏制中国”的狼子野心,以传播西方文化为名,妄图以西方的价值观来改变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放松警惕。我们深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同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还能为法官提供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现实途径,有利于解决一些法官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错位问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导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关系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决定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对法官而言,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直接、更集中地体现为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当前一些法官裁判不公,对当事人冷硬横推,甚至枉法裁判,以权谋私造成恶劣的影响,就是他们放弃世界观改造,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错位的集中反映。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官群体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只有这样,才能为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供有效的载体,为解决部分法官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错位问题找到现实的途径。
研究哲学视角的司法理念有着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司法理念更具有国际眼光、时代眼光和全局眼光;也有助于其内涵更为丰富、更能体现实践性、科学性和合宪性。以这样的现代司法理念来指导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势必使司法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重大的作用。
二、以哲学为依据分析现实的司法理念
不同的司法理念对司法实践会发生不同的导向作用。当前法官队伍思想观念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社会转型中难以避免的,有些则与我们头脑中不科学的观念有关。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树立和培育现代司法理念的哲学依据。只有把司法理念建立在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高度,才能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
一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出发,培养和提升司法为民理念。毛泽东在其重要的哲学著作《矛盾论》中指出:“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毛泽东关于抓住主要矛盾,就能纲举目张的重要哲学思想,已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今天仍具有指导意义。它使我们对司法为民的涵义有了更高层面的认识。现实的司法理念有很多,但其中必然只有一个是主要的。只有抓住它,才能纲举目张。今年三月全国人大一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款。它明白无误的昭示人们:实现人民的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的权利是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基础,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最高法院审时度势,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明确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抓住了司法理念的主要矛盾。这是法院对司法工作客观规律认识的重大升华,势必极大的推动法院的审判工作。
坚持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这表明,我们的司法理念由过去长期存在的“官本位”向“民本位”和“权利本位”的重大转变。从而为我们明确如下理念:第一,司法为民是司法理念的核心理念。司法为民内涵的深度,体现在由过去的法律层面提升到法律层面和政治层面的结合上。核心理念指导具体理念,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司法理念又充分体现核心理念。第二,权利平等,是基本的司法理念。马克思指出:“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8页)可见,平等是以人为本的基石,这是唯物史观得出的科学结论。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坚持权力平等,是法官居中裁判的基础。第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当前落实宪法的切入点。由于长期以来对保护人权意识的滞后以及对“权利平等”观的错位,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对此只有予以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才能恢复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打开以司法救济为手段落实人权保护宪法原则的新局面。
二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出发,准确把握司法独立的理念。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之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以这样的视角审视司法独立,发现我们存在一些误区:其一,用英美法系司法独立的标准套用中国的司法实践;其二,司法独立就是审判独立;其三,期望一步到位。实践证明,司法独立必须同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法治水平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中国,司法独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处在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目前还不到同美英一样实行司法绝对独立的时候,拔苗助长只会导致问题丛生,使中国的司法改革走进死胡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中国的司法独立在现阶段,坚持相对独立的定位是比较适宜的。所谓相对独立,就是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中居中裁判。其内涵表现在三点:首先,司法独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其次,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干涉,法官坚持独立价值,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裁判;第三,接受监督,主要是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法院内部的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准确定位,有利于司法改革指导思想更为明晰化,有利于我们正确把握和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矛盾,也有利于法官管理制度的创新。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把司法独立着眼点放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法官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大有可为。在社会转型期,对审判的干扰确实比较多。在这样的条件下,更加需要法官自觉的加以抵制,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建立法治社会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三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思维出发,树立“严格依法和讲究办案艺术统一”的理念。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普遍原则就是认为世界万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作用,互相补充的。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运用“统筹”思维,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中央的“五个统筹”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中国的法官群体经过多年的探索,运用辩证的思维,提出了“严格依法和讲究办案艺术统一”的理念。这是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符合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从哲学的视角看,这个理念具有中国特色,应该成为我们先进的司法理念。所谓“严格依法”,就是强调法官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具有规范效力的规章作为判案的出发点、归属点,而不是以个人感情的好恶、领导的指示以及地方利益为标准。所谓“讲究办案艺术”就是指法官办案要尊重诉讼规律,探求案件内在的本质性特点,以科学的方法、手段、形式把案件办好。实践使中国法官懂得严格依法和讲究办案艺术并不矛盾。而恰恰相反,两者可以互相促进,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只有严格依法,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只有讲究审判艺术,才能体现最佳的效果。两者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案件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官的形象。
严格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个完整概念,要求我们的法官遵守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法律。当前我们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程序方面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不够透明和公开。这正是裁判不公的重要原因。人民群众一针见血的指出:没有透明,就没有公正,也就没有信任。因此,要做到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质证公开,裁判公开,判决依据和说理公开,法律文书公开,执行公开,讲究办案艺术,就是不能就案办案;要有大局观念和整体意识,不能孤立办案;要有人文关怀精神,方法上要考虑哪一个更利于民风的建设、公序良俗,更利于保护弱者;要有亲民、爱民、便民的感情,对当事人的意见要耐心倾听,不厌其烦的做过细的工作,使诉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四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出发,完善和提升诉讼调解理念。马克思主义所具有的“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就是指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不断创新的科学理论体系,它随着时代的前进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与时俱进”的思维是我们树立和培育现代司法理念的灵魂。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对实践经验进行新的总结,对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进行新的探索。在原有基础上,形成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把司法理念研究带入一个新的水平。以“与时俱进”的观点研究我国诉讼调解制度,使我们有了新的认识:首先,诉讼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这种始于中国抗日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诉讼制度,以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和利民便民为鲜明特色,以注重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集中体现了我国人民司法智慧和审判经验的有机结合,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因此,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不能轻易放弃。其次,诉讼调解必须上升为新的司法理念,才能展示新的生命力。西方称中国调解制度是“东方的经验”,并从中吸取了许多养分,形成了西方特色的调解制度。可见我们不能妄自菲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站在更高的层面,运用科学的批判精神,在原来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诉讼调解的内涵。
诉讼调解理念的创新,应该是体现在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应该是落实情、理、法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上,应该体现司法的便民性、亲和性和低耗性。其内涵把握如下几点:其一,确立诉讼调解与裁判一样,同样是解决诉争的重要方式。其二,尊重司法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不断调整、充实新的内容,适应时代的要求,不能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其三,引入简易的程序,体现现代法治的有序要求。其四,司法的服务性和司法的被动性相结合。其五,注重提高法官素质,注重提高调解的艺术。
总而言之,以哲学分析司法理念,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观念,求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之真,务司法为民之实。
三、以哲学方法树立和培育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进行。从哲学方法上讲,应该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辩证统一。
第一,坚持紧迫性与有序性的统一。树立和培育现代司法理念的紧迫性与有序性的矛盾,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特殊矛盾。要解决这个特殊矛盾,既要高度重视树立和培育现代司法理念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与艰巨性。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立足国情,立足当代。既要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又要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既要面对中国整个社会的现实情况,又要结合法院和法官的实际。其次,根据司法改革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思路。要记住,欲速则不达。司法改革要整体推进,讲究协调和适度,注意逐步进行“增量”积累和配套发展,即采取分阶段、有步骤,积极而又稳妥的渐进办法,不应破法进行。再次,重视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予。只有法官的积极性,没有群众的积极性,难以形成培育和推行现代司法理念的氛围。要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和有的放矢的引导,奠定现代司法理念生存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第二,坚持继承传统和创新的统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要做到横向的借鉴和纵向继承的同时并举,并在此基础上突破。司法理念的创新就是要立足本土,以中国特色的审判观、哲学观和价值观为出发点,融入西方法律和司法的精华,使认识发生新的飞跃。这里关键的是要有批判精神。只有在批判、比较之中才能继承和发展我国和世界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吸收中外文明的成果。为此,首先要吃透传统。传统就是民族的灵魂。伟大的民族传统,靠创造产生,也只有靠创造来丰富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是“和而不同”和“通变则久”。我们唯有坚持这样的传统精神,才能使司法理念内涵更为丰厚。其次,多元共存,互动对话。由过去长期存在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向互动认知思维方式转变。通过对话,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取长补短;通过互动,实行融合,促使认识的升华,观点的更新。
第三,法官终身学习和勇于实践的统一。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当今信息和激烈竞争的时代,法官不学习,就不能善于从人类创造的一切有价值的文明成果中汲取营养;不学习,就不能做到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不学习,就不能应对时代的挑战,就不能产生创造力和生命力。学习是树立和培育现代司法理念的阶梯。同时,学习必须同勇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探索理念,在理论联系实际中检验理念。勇于实践,就是要始终关注社会生活,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要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把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变成认识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的过程,变成把握时代脉博,提升司法理念的过程。因此,法官要甘于寂寞、淡泊名利、力戒浮躁;提倡认真读书,潜心钻研,着力研究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的思路,开创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第四,培养法官职业道德和制度完善的统一。以良知和对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根本,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一个没有职业道德的法官,不可能树立和正确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因此,法官必须慎权,必须慎欲,必须慎微,必须慎独,必须慎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有制度作为保障。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恣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领导机关提出一些现代司法理念并不难,难的是统一全体法官的认识,长期坚持下去;作为法官一时一案运用现代司法理念也并不难,难的是时时、案案坚持下去。因此,使法官牢固树立和正确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机制。要把教育与机制结合起来,把激励和约束、监督结合起来,做到内因与外因的统一,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从而确保现代司法理念的产生和发展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参考资料: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
[2]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矛盾论》、《实践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