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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司法理念的裁判文书改革

2015-07-04 09: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 论文 关键词]司法制度诉讼法裁判文书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裁判文书改革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也有了很大改观,但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并无实质性进展,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改革离不开 现代 司法理念的指引,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出发对法院裁判文书改革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以期使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一、裁判文书改革回眸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不断实践,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意义,纷纷采取措施进行改革,回顾几年来的改革情况,可谓形式多样,各有千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烟草大王褚时健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刑事判决书。这一判决书与传统的判决书模式相比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在“事实和证据”部分,改变了在高度概括控辩主张之后千篇一律地叙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写法,而是在“事实和证据”部分开宗明义地用“评判如下”作为由头,围绕控辩主张和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将法官认证的过程、理由和结论予以充分地表述。广州海事法院在制作的裁判文书中,一改传统的“本院认为”判词的表达方式,直接将主审法官的个人意见、包括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标明出来。
  针对以上各种形式的改革举措,学者罗书平点评为:以“评判如下”的内容取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改革举措,完全符合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 发展 趋势。wwW.lw881.com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作为标志的

  4.裁判文书改革必须体现司法效率
  我国目前的审判力量还相对较弱,而各类案件数都呈上升势态,案情也日趋复杂,法官的工作压力已经相当大。如何将审判人员的精力有效集中于案件事实的确认与推论最后的结论?体现在裁判文书改革上,就是有效地减少其在这方面的重复劳动。裁判文书的相当部分是表述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审理过程,这些内容在案卷的其它部分都有充分、详细的记载,过于强调这些内容的完整和详尽,无疑会分散审判人员的精力,反而会使应当重视的部分得不到充分的论述。现在,许多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面对巨大的工作量,每天都疲于应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量的重复劳动占用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对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是非常不利的,也与我们裁判文书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效率与公正始终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过于强调效率固然会使公正得不到保证;但一味强调公正,也会使效率大打折扣,使案件一拖再拖,“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最终也会使实质上的公正难以实现。
  四、深化裁判文书改革的几点建议
  建议1:裁判文书首部的写作除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基本要素外,还须写明案件受理时间、交换证据、开庭时间和次数、审限延长批准情况等,存在重审、移送管辖、中止诉讼情况的,也应予说明。即应体现出审件审理的全部经过。当事人诉辩主张、控辩双方意见部分的写作应具有客观性,概述诉辩双方意见须具体、完整,切忌凭主观判断随意取舍,除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不规范的用语外,尽量用其原有的表达方式。在详细处理上,当事人无异议或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主张可简要说明,重点反映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控辩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为认定事实和阐述裁判理由作好铺垫。对证据的来源与否应有一个合理的说明。
  建议2: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部分的写作应完整、清楚,做到不遗漏主要事实,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应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着重对争议事实分析论证。因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依靠证据来证明的。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但无论真假,都需要法官进行审查分析。尤其对控辩及诉讼各方有异议事实部分的证据更要充分分析论证,最后被认定的材料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特别是随着科技的 发展 ,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这就更需要着力对证据进行分析与论证,因而审查证据构成了审理的基础,对案件的判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证据事实认定过程中,既不能事无巨细,记流水帐,又不能只罗列证据,不认定事实。
  建议3: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的理由是法院裁判文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媒介,理由部分阐述充分、合情、合理、合法、才具有说服力,最后的结论才能站得住脚。因此,要改变以往裁判文书讲理不透彻或根本不讲理的状况。在写作时可以采用说理的方法,可引用 法律 规定,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引用或简述法律规定内容,直接得出结论。也可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含义不明的,要依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要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权威的法学理论进行阐述。
  法官代表国家制作的裁判文书,是窥视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载体。对于我国的司法人员来说,司法裁判文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 参考 文献 ]
  [1]吕世伦,贺晓荣.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j].法学家,1998,(1).
  [2]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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