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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

2015-08-29 14: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群体性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文章首先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明确界定六种法院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群体性突发事件 表现形式 预防与对策
  一、引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近几年来,发生在人民法院系统的一些突发事件是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些发生在案件审判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危害了人民法官、诉讼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民法院的财产安全。这类群体性、突发性的事件性质恶劣且其发生呈逐年增多态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力量,他们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职责,同时他们也担负起处置法院系统内突然事件的重任。这些突发事件发生迅速并且无规律可循、不可预见,一旦不能立刻处置或者处置不当都会对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已经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重要问题,也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文章结合突发事件的特征、类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二、突发事件的特征与类型

  (一) 突发事件的特征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突发事件界定如下: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为了满足某种目的,多人参与,扩大事态、加剧冲突、使用暴力等手段扰乱、破环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1.突然性。突发事件一般是由一定的契机诱发的,它什么时候发生,以什么形式出现,事件的规模和影响程度是人们无法事先预测和掌握的,它具有不可预见性。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发生,人们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社会资源也没有做好充分的保障,往往会出现处置不当的结果,因此造成恶劣的影响。
  2.破坏性。突发事件对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公共生命构成威胁、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扰乱和破环公共秩序以及造成公众心理障碍等等。这些破环很多都是不可恢复的,一旦发生,就实实在在的存在,自始至终产生不良影响,有些破坏虽然可以逐渐消减,但是往往也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代价。因此必须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恰当的处置,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破环和不良后果。
  3.紧迫性。由于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破坏性,且突发事件的发展规模和影响深度都难以估计和预测,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行动,依法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性事件进行妥善处置,避免突发事件造成更加严重的和难以挽回的不良后果。
  (二)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与其他类型的突然事件相比,群体性突发事件采取集结力量的方式,它对社会影响面大、冲击力强,处置起来难度更大,也更容易产生遗留问题。群体性突发事件除了具有突发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逐年增多,而且规模不断的扩大,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2)涉及的行业人员众多。我国的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十分复杂,各行各业都存在这这样那样的矛盾,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可避免的发生,参与人员身份复杂。(3)表现方式激烈。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是他们往往采取过激的方式,有时甚至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处置不当,矛盾会不断加剧,影响范围也随之扩大。
  (三)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突发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哄闹、冲击法庭。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参与者主要利用旁听、参加庭审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辱骂或者围攻法官、公诉人、证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等,扰乱、破坏了正常的法庭秩序,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
  2.暴力抗法。主要变现是判决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亲属为了逃避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判决或裁定时,利用暴力手段,冲击执行现场、殴打工作人员、损毁执行材料、破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者自伤、自残等一系列严重阻碍判决正常执行的违法行为。
  3.劫夺人犯或暴力脱逃。是指在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或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不法分子为抢夺被告人或犯人,聚众对押解车辆进行非法拦截,暴力伤害押解人员,或者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脱逃的行为。
  4.枪击、爆炸类。主要是指参与者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进入法院机关、庭审现场、办公场所等进行枪击或者引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5.集体上访类。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因此采取静坐、喊口号、拉横幅、堵大门等过激手段,达到获得群众围观、引起社会关注的目的,此类事件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置,很可能会进一步发展为更为激烈的扰乱法院工作的行为。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
  坚定处置突发事件的信念。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突发事件要有坚定的立场,要有处置暴力抗法者的决心,无论规模的大小和影响的好坏,都必须严格地坚持依法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严格按照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情节严重者,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层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警察和公安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坚定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心。   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对司法警察的政治立场、擒拿格斗技能、驾驶能力甚至射击等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司法警察要有坚实地警务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要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反复、多次的演习,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人员的反应能力、布控能力以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改善司法警察所配置的装备。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仅需要计谋、手段和措施,还必须要有精良的装备。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面对突发事件行为人的各种暴力攻击时,司法警察需要有精良的抗暴警械。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资格配备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因此为了大力防范群体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必须配有网枪、防弹、防刺背心、手套,要有警棍、盾牌等警械装备,只有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科技优势。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如果应对措施得当、处置方式合理的话,可能会防止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损坏的发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体,本文认为司法警察常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如下所述。
  (一) 制定各类群体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中国有句古话:“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各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要依据当地的具体执法环境,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来明确各类群体事件处置的目的要求、处置的原则和方法、处置的分工部署以及相关的联动机制等内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模拟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演练。
  (二)执行任务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
  为了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司法警察执行任务之前,需要科学系统的分析各种可能的群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根据预计突发事件的规模、影响等因素来合理的布置警力,明确各个司法警察的分工。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工作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必须严格、细致和文明检查进入审判区人员的人身和随身物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检测出的各类限制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危险物品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检查的方法有检测设备检查和人工检查两种检查方式。
  (四)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通过上文可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现形式有六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这六种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应该有所差异。例如,对于哄闹和冲击法庭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警告并制止事件行为人,告知其行为将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若警告直至无效,可以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所制定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置;对于暴力抗法事件,司法警察必须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束缚抗法者,收缴相应的危险品,谨防抗法者做出过激行为;出现劫夺人犯或暴力脱逃等恶性群体事件时,司法警察必须立即制服被告人,严密监控其他被告,将所有涉案人员进行分开押解或看管;对于集体上访事件,司法警察可以协同接访工作人员对上访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结语
  群体性突发事件形势严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极为艰巨。但是,相信司法警察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司法为民的思想,从源头消除各类突发事件隐患,推进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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