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根据我国劳教制度的发展历程,梳理其废除派、改革派联盟各自的主要观点,并作相应地深入分析,得出我国劳教制度“废改之争”的最核心问题是维持社会治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而问题又表现为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
论文关键词 劳教制度 废除派联盟 改革派联盟 最核心问题
我国劳教制度自1955年8月提出并创建以来,至2013年12月宣布废止,58年的历程主要经历了“创建发展—破坏、停滞—恢复发展—改革发展—废止”的五个发展阶段,历次变迁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的发展存在着诸多争论,而我国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也持不同的态度。因之前“法学界关于劳教制度改革一直有三种不同声音: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教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我们将第一种观点视作“废除派”观点,第二种和第三种种统一归并视作“改革派”观点,同时根据其目标和性质将原来的“保守派”也纳入“改革派”。
一、 废除派联盟的主要观点
我国劳教制度废除派联盟主要由部分研究人员以及广大非正式组织、非官方组织人员,特别是一些“两会”代表、律师和社会劣势阶层组成。他们一方面就劳教制度改革派的观点进行批判和反思,论证改革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还就废除劳教制度的观点进行辩护,论证废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废除派联盟认为:
第一,劳教制度缺乏合法性,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法治社会,合法性是评判执法行为的主要标准。正如王秋实所说,劳教制度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考察这一制度确立之初的法源依据就能发现,这个制度本身缺乏宪法依据,或者说本质上是违宪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在2009年写成《中国劳教制度批评——基于100例上访劳教案的分析》,他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行政权被用来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质疑它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应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尽快废除”。著名律师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批评劳教制度是“严重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恶法”,认为它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中已经确定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任何人不经公开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必须早日废除。
第二,劳教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问题重重,被公安部门“工具化”,司法化或准司法化艰难。我国劳教制度实际运行中问题重重,实体和程序更是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而在近些年的实践过程中,劳教制度问题更是日益凸显,如以“教养”之名行刑罚之实、实施劳教机关对劳教权随意使用、对现行劳教决定涉及不到的人进行劳教等。在一些案件里,一些权力机关利用劳教制度迫害无辜群众、打击上访群众,公民人权和依法治国精神遭到严重侵害,政府公信力也因此被严重损害。据此,2012年连续在国内自费代理六起劳教案件的国内著名维权律师浦志强认为,劳教制度应“彻底废除,毫无改良的必要”。
第三,“改革派”力主用来“取代”劳教相关法规文件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难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中列入了《违法行为矫治法》,但其立法进程缓慢,法律明文明显“难产”,而其直接原因就是“矫治决定”取决于司法部门还是公安部门的分歧。曾参与相关立法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也透露,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进程已经停滞。同时,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处罚法》和《刑法》之间已经衔接得很紧密,不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存在中间,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第四,劳教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堪忧。2011年根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兰州、济南、南京、郑州4个城市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据媒体此前报道,上述4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但具体如何改革,改革的情况如何,四地的有关部门一直讳莫如深。2012年12月北京律师李方平等人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公安部及司法部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4个城市自2011年11月开始的劳教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成效。截止2013年1月上旬,李方平等人未收到相关回复。
第五,废除劳教制度为民心所向。在法制观念逐步深入的基础上,公民多对诸如河南某乡镇政府门口曾挂出“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标语表示反对。2003年8月,多名委员附议了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向省政协提交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2006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黄琼瑶在全国人代会上建议取消现行劳动教养制度。2012年新华网的专题调查也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废除劳教制度。
二、改革派联盟的主要观点
劳教制度的改革派主要由主导政府出台的行政管理人员、部分研究员,特别是一些新闻工作者、“两会”代表,部分社会优势阶层组成。他们论证废除劳教(至少在21世纪初)的不合理性,为改革劳教辩护。改革派联盟认为:
第一,废除劳教制度具有不现实性,而改革则势在必行。如果废除劳教制度,原由劳教管理的四类人势必需要其他法律来管理,否则会影响社会治安。如此,这些人极可能被分散到《刑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三个法律当中,修订上述三部法律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则成为必然。2012年前后我国劳教人员约有五六万人,一旦废除劳教,后续工作极为复杂,况且“文革”十年内乱,破坏、基本停滞劳教工作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足以“警醒”。任何一项具体的制度都有其历史适用性和局限性,包括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议案,建议改革这一制度。2005年全国人代会上,超过全部代表人数14%的420名人大代表在关于改革劳教制度的议案上签名。
第二,劳动制度改革拥有较多方向选择,改革立法研究成果较为丰富。近10年来,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仅关于改革后劳教的名称迄今为止提出的比较明确的已有十几个,其中包括“教养处遇法”、“矫正教养法”、“保安教养法”、“矫治教养法”、“强制教养法”、“收容教养法”、“治安与教养法”和“轻罪处罚法”等,这些提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劳教立法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前几年,由国家引导、专家支持的主流改革方向是出台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列入了《违法行为矫治法》,虽然至今该计划未完成,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2年10月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时,相关负责人强调“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兰州等四个城市作为改革试点,为全国范围内的劳教制度改革积累经验,也“值得期待”。
第三,劳教制度必然出路是实现司法化或准司法化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首先是将其司法化,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决定权,让公安机关在劳教方面的“独裁”成为历史(这是劳教改革的根本),“至少允许劳教人员有请律师的权利,有要求公开审查和法庭裁断的权利”。马怀德教授认为,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指废止前)存在还是必要的,但必须法制化。2004年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修改,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曾有参与,据其透露,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对中国现行(指2010年以前)劳教制度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程序将实现“准司法化”。
第四,劳教的适用范围将会受到大幅缩减,有助于改革的进行。“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同时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重要目标,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2年6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并承诺“坚持将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正如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所透露,从之前的相关立法讨论看,劳教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受到大幅缩减,“不是屡教不改的,一般不会被强制教育”, 这有助于推进劳教改革。
第五,我国政府高层逐步接受劳教制度改革思潮,国家强制力保证减少改革阻力。改革劳教制度基本是20世纪初的社会共识,我国政府高层也逐步接受劳教制度改革思潮,在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情况下改革阻力减少了很多。如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外介绍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现场,劳教制度却被记者两度问及,相关负责人均进行了正面回答。2013年1月7日,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教改革。
三、最核心问题:维持社会治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劳教制度“废改之争”关涉的最核心问题是社会治安问题和人权问题。劳教制度创建初期,当时我国社会关系复杂性和社会矛盾多样性的现实存在,成为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必然沃土,各种游手好闲、有业不就、违法乱纪、不务正业、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也时常出现,这使得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发展成果成为重要工作,为发展国民经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维持社会治安,反过来也促进公民人权得到更多尊重和保障。但是,“文革”十年动乱,破坏、停滞了劳教工作,况且没有其他方式代替,全国陷入混乱不堪的境地,社会治安难以维持,公民人权更得不到尊重和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发展,最后进入改革阶段,而且在这个阶段引发的“废改之争”,也充分说明了社会治安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劳教政策的废除派还是改革派,他们在推动劳教政策发展过程中都必须考虑政策的走向对我国社会治安和公民人权受尊重和保障的影响。在我国劳教政策的历次变迁中,无论是废除派还是改革派(含保守派),基于效率或公平的考虑,根本目的都是维持社会治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问题表现: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
无论是废除派坚持的废除劳教制度,还是改革派坚持的改革劳教制度,表现出来的问题都是劳教的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的问题。
第一,“公平”是劳教制度改革派的诉求,更是劳教制度废除派的诉求。劳教制度自1955年8月提出并创建,从1957年中期进入发展,至2013年废止以前,都有失公平,尤其是对被劳教者有失公平,这是劳教制度保守派最不牢固的基础,也是保守派最终必然走向改革派的根本原因。“有失公平”的原因在于虽然按照规定,由各级政府的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劳教管理委员会并管理劳教工作,由司法部劳教管理局负责劳教场所的设置、布局并指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但是由于劳教委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其处理,这导致了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使得司法不易介入或不愿介入,公民尤其是被劳教者难能申辩或切实获得聆讯机会。无论是相对的公平,还是绝对的公平,被劳教者都难以获得。因此,广大公民尤其是被劳教者的公平诉求,就显得更为迫切。
第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劳教制度的价值诉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意识不断增强,负责劳教工作的公安部门为维持社会治安而单纯追求劳教工作效率的做法,逐渐为人们所质疑,公民平的需求也不断增加。2003年多名委员附议朱征夫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提案;2005年全国人代会上420名人大代表在关于改革劳教制度的议案上签名;2006年全国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黄琼瑶建议取消现行劳教制度;2007年69名专家学者联名建议废除劳教制度,入选2007十大宪法事例;2012年8月李方平等10名律师联名建议对劳教制度进行技术性调整,同年12月李方平等人申请公开劳教改革试点城市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成效。尤其是2012年8月湖南永州唐慧“闹访”被劳教案和2012年10月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申诉案发生以后,广大公民尤其是被劳教者对公平的呼声迅猛上升。
58年以来,在劳教制度下广大人民经历的诸多事实,以及废除派和改革派的观点争论,都为2013年12月劳教制度的最终废止都奠定了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梦”的引导下,我们必将走向完全意义上的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