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公布,提出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意味着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完成了一定历史使命而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主题的劳动教养制度即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一、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共中央1955年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规定:“(对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1957年由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其建立之初是为了镇压反革命,巩固政权,同时解决就业问题。
劳动教养经历了文革的冲击,文革后,1979年,国务院公布了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发布了1957年颁布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重新建立起来。
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标志着劳动教养的基本定型。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制度政治色彩已经大为减弱,其适用对象、目的、审批程序等也发生了变化,时至今日,劳动教养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介于普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体系,主要适用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者。
二、劳动教养违背了当今的法治主题,废止劳教几乎成为共识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劳动教养与日渐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等都显得格格不入,成为影响我国总体法治水平的“弊政”,废除劳教迫在眉睫。
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简单且与其他法律制度格格不入。它违反了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违反了我国《宪法》第5条的法治原则,第33条的人权条款和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既不符合刑法领域的罪行相适应,也不符合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同时也与程序法领域的正当程序原则相背离。
其次,在实践操作上,劳动教养为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恣意侵犯私权提供了机会。因11岁的女儿被强奸并强迫卖淫而上访的湖南唐慧因多次上访而被劳教,重庆市民黄成城因网络言论而被劳教近2年,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载一幅漫画而被劳教,某违法犯罪嫌疑人听说检查院不批捕时下跪,请求批捕送交法院审理,原因是他怕程序倒流回去被处以更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某一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被法院判处拘役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公安处以劳教一年,这些屡屡发生而让人哭笑不得的案例皆因劳教的存在。
三、应以劳教的废除为契机,在我国确立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化机制
(一)劳教废除后,我国需要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来解决违法行为矫治的问题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禁戒等方法,替代或者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保安处分具有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科处的处罚具有不定期、具有矫正治疗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需经过司法裁决等特征。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采取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即将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列在刑法中,刑罚侧重于报应和威慑的目的,保安处分则是为了预防那些具有明显社会危险性的人继续危害社会并使他们适应社会。
劳动教养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教育、感化、挽救的行政措施。可见,其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具有相同的目的。劳动教养制度在近半个世纪以来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社会治安起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劳动教养废除后,可以用更加合乎正义理念和法治原则的保安处分来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治。可以说,劳动教养的废除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二)我国建立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化机制具有必要性
1.与其改革劳教,不如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饱受存废之争,废除还是改革,学者们见解不同。赞成改革者认为,劳动教养具有独特的价值,这种独特的价值是其继续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劳动教养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会因为劳教的废除而自动消失,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劳动教养废除。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在根本上违反了法治理念,对之进行改革必然是拆了东墙补西墙,漏洞百出。即便仅从改革的成本上去考虑,对其整个体系重新建构,使之与刑罚与行政处罚能够进行很好的衔接,那么这样的成本无疑是巨大的,况且如果真是这样,劳教的本来面目也将不复存在,与废除何异?
所以,与其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不如建立起具有相同目的而更加合理并被广泛使用的保安处分制度。
2.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合理和衔接更加紧密的需要
在保安处分与其他制度的外部衔接上:不同于劳动教养在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处罚体系之间的突兀,保安处分作为独立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外的第三种体系,它很好地弥补了两者的不足,三者各司其职却又衔接紧密。
在保安制度内部: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后,将原先劳动教养中需要矫治的那部分、行政措施中和刑事措施中属于保安处分的那部分统一起来,都统一纳入保安处分的范围,这样,保安处分的体系将更加清晰和条理。
3.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我国适用法律全球化的需要
二战后,保安处分不仅遍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而且也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在世界刑法轻缓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下,保安处分的刑法化成为现代刑法的标志,作为世界刑法发展的优秀成果,保安处分应该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
4.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社会安全防卫的需要
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着对于未构成犯罪,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刑罚执行已满依然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等这些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面临着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治的问题,而保安处分制度正好具有这样的功能,对于这些问题,运用刑罚或者行政处罚收效甚
微,如精神病人、具有特殊瘾癖的人,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等,他们对刑罚的惩罚和报应的效果感受甚微,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起不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再如对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也不适于适用刑罚,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基于保卫社会之需要而运用保安处分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三)我国建立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化机制具有可行性
在我国也存在的在性质和功能上与保安处分接近的一些行政措施,如对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的强制治疗;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另外,在刑事法律中的对违法犯罪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和在宣告管制、缓刑、假释的同时宣布的禁止令也有保安处分的性质。
可见,我国目前有许多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可以将这些分散于不同法律部门但都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对象都统一纳入保安处分的范围,统一规定于刑事法律体系中,这样,可以有利于保安处分的统一规范,也有利于刑罚和保安处分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特殊预防的使命,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具有可行性。
(四)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方式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在规范体例上,有的国家将保安处分建制在刑法之中;有的国家将其规制于专门的单行保安立法中,笔者认为,我国将保安处分统一规定于刑法中比较合理,因为作为与刑罚“一体两支柱”的另一支柱,保安处分规定于刑法中更能使其与刑罚协调发挥最佳的效果。
在现阶段,由于重新制定刑法典成本过大,显然不太现实,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措施属于保安处分,在现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其他的保安处分措施规定进来,形成统一的体系。
四、关于社区矫正的一种错误认识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劳动教养改革为社区矫正,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欠妥,因为保安处分与社区矫正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目的,保安处分具有违法行为矫治的目的,与刑罚属于“一体两柱”,共同完成特殊预防的目的。而社区矫正是为了适应轻刑化和刑罚社会化的需要,目前在我国属于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的东西,不能说将此者改革为彼者。笔者认为,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后,社区矫正可以是保安处分的一种执行方式,如,对于一些容易矫治的对象,则可以交给社会,用社区矫正的方式完成违法行为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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