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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

2015-08-17 12: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新闻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新闻本身的特性及其他一些制约因素使得其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对司法独立构成了一定的侵犯,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由于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因此应该把握好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度”,以平衡两者的关系,使两者良性互动。
  论文关键词 新闻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日益深入,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然而,新闻本身的特性及其他一些制约因素使得其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对司法独立构成了一定的侵犯,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何平衡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新闻监督指的是由新闻媒体进行的法律监督。新闻监督的对象极为宽泛,其中十分重要的监督对象便是公权力机关。新闻监督的媒介多种多样,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监督的影响力大、反应迅速、震动性强、涉及面宽、容易取得社会的反响。
  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是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通过司法机关对人们纷争的解决,以实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权的正确行使。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离开了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我国现行的对司法权的监督体制中,由于新闻媒体反映民意更为直接、具体和迅捷,媒体的正义性、主动性较强,媒体的反映容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媒体的监督常常是其他监督的引子等原因,使新闻媒体监督成为了监督司法权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有效手段。
  审判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而新闻监督极大地扩大了审判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具体表现在:(1)我国法院是行政化的体制,我国又从未规定法官回避本籍。在权力、人情等诸多法外因素的干扰下法院及法官的审判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而将审判活动置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就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各种腐败行为就难以存在。(2)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对所有的案件都有知情权,当然除了依法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然而大多数人不可能亲自旁听案件。此时,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客观报道,保证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对公众进行了普法教育,提高了公众的法律素质。而公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使得公众监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3)在具体的监督内容上,新闻媒体通过揭露腐败行为,为监督机构提供案件线索;防范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将已处理的违法犯罪案件公诸于众,增强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信心,最终将促进司法公正。(4)通过媒体人对案件深入的跟踪报道,将案件的事实生动地还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引发司法工作者、学术研究者以及司法权威部门的广泛思考,从而为制定、完善现存的和即将出台的司法制度提供新颖的素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新闻具有自由性、典型性及及时性原则。这些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进而不利于司法公正:(1)司法活动的过程是十分严肃的,司法判决结果不仅对当事人甚至对社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程度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现实中新闻工作者往往过多地强调新闻自由。(2)新闻要吸引大众的眼球必然要针对一些重大、典型、复杂的案件进行报道。而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引起轰动效果,便对一些案件进行过度的肆意的评论,对法官办案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3)新闻要求及时,然而在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能对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施加影响。
  新闻媒体的立场往往是道德化的。首先,新闻媒体本身由于法律的非专业化,对司法机构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对某些社会事实所做出的与道德感情不一致的判决可能会不理解。其次,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虽然较之过去有很大的提高,但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淡薄的。公众在评论一法律事实时常常是从传统道德的角度进行。公众的这种道德倾向会给新闻媒体巨大的压力,使其立场更加道德化。
  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利,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有滥用的可能。然而,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台,未设置新闻监督权滥用的法律责任,导致了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无章可循。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自由就很可能超过其应有的界限,进而造成不利的后果。
  三、平衡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我国要建设成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缺一不可。为此,就应该平衡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使两者良性互动。
  (一)立法方面
  我国要加快新闻媒体监督立法方面的步伐。这方面的法律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要注重保护和防范之间的平衡。
  1.首先要保障新闻自由,赋予监督者以应有权利,使其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新闻监督司法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不少侵犯司法独立的案例,但在现阶段比起司法腐败来说还算是少数,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方面还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再则,我国在一步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体现,而我国的新闻自由在现实中却受到了许多限制,尤其是涉及到司法领域。所以,在当前阶段,我国新闻监督立法应首要注重保障新闻自由。
  2.要对新闻监督进行限制。媒体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应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限制或禁止媒体报道审判情况。此外,还应规定不当监督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及救济措施。这可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有关的新闻媒体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限制其采访权等。其行为构成侵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要强调的是,应该在立法总体稳定性的前提下,使立法的内容与时俱进。随着我国新闻监督的进一步深入,新闻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侵犯性就会加强,那时对新闻监督立法就应更侧重于限制。


  (二)司法方面需要做的努力
  1.首先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现在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越位相对以前有所增加,新闻媒体本身自然有原因,但是我国司法体制不健全是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正是因为现实中司法不公现象的时有发生,才有了新闻媒体介入的前提。所以,要处理好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就要从源头即司法体制方面来进行。具体如下:(1)要建立独立的法院系统及设立严格的法官培养和选任程序。近期,我国已在一些法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在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2)要重建司法在公众中的威信。很多老百姓因为对司法没有信任感,就把申冤的希望寄托于媒体的曝光,这不利于司法与新闻媒体的正确定位。我们除了从体制改革、反腐等方面入手外,还可采取对优秀法官的事迹进行宣传等措施,以重树司法的威信。(3)真正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许多法院都是“门难进”,这样很难做到审判公开,腐败也就有了滋生的可能。对此,司法机关要敢于接受监督,果断进行体制改革,完善一些硬件设施,为新闻监督创造有利条件,以促进审判公开。
  2.司法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司法部门要根据案件审判情况,挑选适合新闻报道的线索并提供给新闻媒体,对于疑难案件、影响大的案件在媒体报道前对媒体进行必要的法律解释,以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案件。这样既对公众进行了普法宣传,又有利于司法公开、抑制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司法部门要尽量在法律或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审理过程,以便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当媒体报道偏离事实时,司法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抗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威胁。
  (三)新闻媒体需要做的努力
  1.新闻媒体要本着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进行报道。新闻报道应该客观真实,不掺杂个人主观意见,展现给公众事件真相和传达真实的司法过程。对于需要进行评论时,应正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
  2.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监督中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因为法律理性与普通民众的道德观念是存在差异的,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办理案件,其判决结果有时可能不被一般公众所认同,但这却是有其法律意义的。新闻工作者对案件事实的评价对舆论导向有巨大影响,因此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新闻监督,其本身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不将法律问题道德化。
  3.新闻监督过程中要遵循“与程序共进”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事:(1)在案件刚进入司法程序时,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要尽量不评论,但是可以将案件事实简要客观地向公众介绍,不能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2)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可以自负其责地适当发表评论。但是要在不影响公正审判、确保司法权威的情况下进行。在审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3)新闻媒体可以对已生效的规则进行评判。一方面,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也能对社会公众起法治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对瑕疵审判的抨击可能引起再审程序,有助于个案错误裁判的纠正。但是这些都要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不能妄加评论。
  4.近年来网络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网络的传播空间大、传播效力强,而当前网络舆论又不能保证自身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就必将对司法公正造成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不良后果。因此,现在急需加强新闻工作者的网络新闻道德意识及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摈弃网络的不利因素,充分发挥网上新闻的时效性强、报道范围广的优势,实现有效的舆论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是绝对的对立也不是绝对的融合,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建立法治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构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的平衡机制,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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