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舆论监督得当,会极大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反之,新闻舆论监督也会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有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媒体人员往往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这就导致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甚至有些新闻媒体曲解了舆论监督的概念,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进行批评报道,而不适当地进行一些带有个人倾向性评价的报道,影响了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影响了司法公正。2006年4月3日上午,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阳洼沟垃圾场内发现一个装有尸体两前臂的包装袋。《兰州晨报》两名记者在未经细致调查、未向公安机关核实的情况下,捕风捉影,主观臆断,采写报道了《残绝人寰――垃圾场惊现儿童残肢》。报道称:当日上午10时许,兰州市城关区阳洼沟垃圾场工作人员从一个白色塑料袋发现了两条胳膊及部分碎肉、骨头等,塑料袋内还有生姜、朝天椒等调料。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办案人员从现场分析,认为是一起杀人碎尸案,小孩被杀后肢解煮熟,被害人年龄在5-8岁之间。该报道发表后,搜狐、网易、新浪等30余家境内媒体、网站迅速转载,特别是“法轮功”某网站也转载了这一新闻并置于头版头条。同时,此篇报道还引发了网民的大量评论,其中多数是针对公安机关的负面评价,部分网民联系“甘肃骷髅事件”和“时任意大利总理指责我国用婴儿尸体作肥料”等负面报道,发表过激言论,败坏中国政府形象的事件。
1.2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冲突
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往往对具体案件进行道德评价,以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而司法审判则是要求司法人员以法律的标准来进行审判,即进行法律评价。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判案件,以舆论的压力来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做出处理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1.3 司法与媒体的社会角色和定位不同
媒体的任务是在第一时间内尽可能准确地将正在发生的,或者刚刚发生或是将要发生或是刚刚被发现的事情告诉给公众;而司法的本质特征则是滞后的、被动的,是在对既存的证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性、极高的确定性与权威性,非经司法程序不得变更。有的媒体往往以“媒介审判”的形式出现。对于某一案件,经常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判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1.4 司法人员与媒体记者素质高低不同
毋庸讳言,当前无论司法人员还是媒体从业人员在政治素质、职业操守、法律知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再加上人的天性有一种渴望占上风的本能,媒体与司法作为对社会有影响力的体系,总是本能地希望自己的影响力能够强势,这就导致这两个体系的从业人员也总本能地希望自己认为正确的意志能为对方所接受,从而引起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1.5 司法人员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不强
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人员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人员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应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这种观念上的差异导致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记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2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策略
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给司法公正造成了很多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了司法公正。在此,笔者提出一些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策略:
2.1 实施新闻立法,规范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要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最根本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新闻立法,规范舆论监督行为,要尽快制定《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媒介与法院有关的合理法律框架。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⑴规范媒体调查、报道案件的程序规则。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时间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性,新闻报道对时效性要求很强,记者通常是尽最大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出来,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记者通常为了抢新闻而不顾司法审判的程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对此,我国可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推迟媒体报道时间的权力,来适当限制媒体的报道时间,对理论性的报道应尽量在生效判决做出之后面世,对调查性报道则力求采用第一手资料,争取做到报道与评论分开,防止媒体过早地介入司法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因此媒介介入案件应牢固树立“立结案”意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新闻事实进行报道。 ⑵提高记者的素质,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从司法实践来看,新闻舆论监督干扰司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专门负责法制新闻的记者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时记者为了追逐新闻不顾司法活动的规律,或者单纯以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这些都可能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另外,媒体应加强自律,本着职业道德与良心对司法进行监督,对司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准确。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应明确自己的目的,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保护,不过分渲染炒作,不侵犯其他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
⑶建立特殊的监督渠道。舆论监督的方式应多种多样,不能仅局限于批评报道。司法机关应建立一条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记者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司法机关反映存在的问题,由司法机关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记者。记者可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如记者对司法机关调查和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文责自负的情况下将自己调查的客观事实公之于众。
⑷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失实,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鉴于我国新闻监督责任不明的情况,建议在新闻监督立法时,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新闻媒体滥用自由权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藐视法庭罪”和“诽谤罪”两项法律制度。
2.2 改革司法,加强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协调配合
⑴司法机关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固然有记者滥用监督权的原因,但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在司法的过程中易受外界的影响,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而没有以法律为准则,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活动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司法工作的不良影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⑵司法机关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群众关心的案件情况公之于众。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这样既确保了媒体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防止公众的猜疑和新闻媒体的不正确报道,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据笔者所知,目前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已探索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由于制度不够健全,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没有切实发挥出该制度的优势。
⑶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发起“宣传功势”利导媒体监督。当前,很多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出击,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式,在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部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及时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司法机关刊登的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笔者认为,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不仅可以满足新闻媒体报道的需求,而且可以达到普法和宣传司法工作的效果,加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⑷推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法制报道记者之间“挂职锻炼,进行资源共享。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最大限度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挂职锻炼”让司法工作者对新闻媒体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了解新闻媒体的运作规律及特点,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联系。促进司法成果的宣传,达到普法和宣传司法工作的效果的统一,加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通过“挂职锻炼”还应落实在日常的工作中去,落实在日常的制度中去,形成良好的日常机制,通过机制的形成来促进工作的完成。
综上所述,从我国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来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经历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一方面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进而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偏颇的公众舆论以及社会舆论的过于关注可能引起党政部门对司法机关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处理加以干涉,从而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动摇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既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大众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这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