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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015-08-10 09: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网络新空间的巨大发展,给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新的空间。但是在面对机遇时,知识产权也面临着网络空间中更为便利、无法控制的侵权现象,对此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又表现出一些缺失与问题,使得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显得力不从心,针对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探索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之路。

  论文关键词 三网融合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一、三网融合的时代背景

  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规定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从该规定中不难看出,随着手机、电话和电视机成为新的网络媒体载体,网络的概念已经不再局限于计算机这一个载体,也不再局限于互联网这一形式,而是“经历着从三网分离到三网合一、从三屏鼎立到三屏合一的代际转型”。
  所谓“三网融合”,又叫“三网合一”,意指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全世界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其中互联网是其核心部分。欧盟执行委员会在1979年公布的电信媒体与信息技术绿皮书中将此种“融合”定义为“不同的网络平台提供性质相同服务的能力,或者是消费者的设备如电话、电视和个人电脑逐渐整合的过程”。
  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其表现为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从而实现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时下,随着科技不断地发展与公众需求的变化,三网融合应用广泛,遍及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等多个领域。在三网融合的时代,轻松实现手机可以看电视、上网,电视可以打电话、上网,电脑也可以打电话、看电视,技术上的一致性,应用层上的IP协议的统一性,在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时,目标也逐渐交汇。

  二、三网融合与知识产权

  在三网融合时代,数字化成为了这个时代的标志之一,依托于网络的开放性、交融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的提升,网络服务的内容涉及到数字化的语音、文件、音乐、图片、视频等各个方面。不论是哪一种数字化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在这样的数据时代,也由传统的实体化转向了这个虚拟的网络世界,在这个网络的世界中无处不在。
  在网络世界里,知识产权找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生存发展空间,网络为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开辟的新平台,让知识产权的发展更为迅速与便捷。作品的上传下载、视频的分享、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的传播、专利的第一资讯的获得、商标权的抢注、各种手游的推广等都在网终环境中得以实现。网络世界这个无界限的虚拟世界使得人们的智力成果得以在这片领域里得到无限的发挥。
  三网融合时代的来临,人们对网络的利用更是达到一个新高阶,只需要拉一条线、或者无线接入,就可以实现在手机上看电视,在手机上上网,在电视上使用网络,在电脑上进行通讯等。在这样的发展速度中,不论办公还是娱乐,在网络的连接下,人们需要的只是一个显示器。与此同时,网络成为一个“生活平台”,创造出一片新的生活空间,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社区的热门,聊天软件的便捷等使得网络已经逐渐形成一个自身的社会结构,让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同样在这样的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传播也仅仅需要的只是一个显示器加上输入设备。
  因为不再局限于现实的空间,没有重重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实现了自由化,这种自由化在知识产权上的表现之一便是层出不穷的作品的产生,作品的传播速度的提升与范围的扩大,专利的便捷,商标的自由抢注等等。在这个没有界限的无限空间里,为知识产权转型升级提供了绝好的契机,人们充分发挥着自己的智慧,将一个又一个智力成果展现出来,极大地丰富和推动着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迅速成长。在三网融合时代中,网络融合的便利性使得知识产权更是如鱼得水,作品的传播速度得到了更高的实现,范围扩展到了更大的领域。随时随地人们都可以使用手边的工具实现网络的传输,第一时间获得最新资讯与信息,在三网融合的时代,知识产权以更飞快的速度发展,在更广阔的空间里壮大。
  但是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与之相伴生的罪恶也在这个虚拟的世界油然而生。正如斯皮内洛所言:“网络会开辟创造与自由的新天地,还会成为罪恶与堕落泛滥的欢场”。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让原来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转移了“战场”,延伸到了网络空间中。尤其是伴随着ADSL、HFC、WIMAX、FTTH、Cable等宽带接入业务的发展和手机等智能终端集成平台的普及,上网方式逐渐多元化,手机、电视甚至于将来一般的家用智能电器,都可以实现上网。这样的大数据时代,庞大的网民数量和多点上网的方式,不仅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逆向、多点侵害提供了契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凭借着网络空间的局限性小、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这些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横行。作品的随意复制、上传、下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传播,专利信息的泄露、复制,域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手机山寨游戏等等充斥在网络的世界里。同时因为高科技的先进与便利,使得这些侵权行为变得更为容易,往往就是一个简单的复制、粘贴便可以实现。



  三、三网融合视野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困境

  对于知识产权在大数据时代中面临的侵权问题,世界各国都在寻求解决方案,也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期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因为三网融合时代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着一个新的严峻的局面,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诸多现象,无一不表明了现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一)侵犯知识产权变得更为容易,法律的保护应接不暇
  随着网络数据的发展,只要有一台输入设备,有一根网线,就可以使得知识产权的处于一种无法控制的状态,数据网络的空间,是一个高速运转的空间,在分秒之间便会借助网络的高传播性、及时性、无时刻性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时候甚至只是一个简单的复制粘贴行为,就可以使得作品在未经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遍布网络,用瞬息万变来形容一点儿不夸张,等到权利人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已经在这种传播不受控制的状态下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而目前我国相应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却无法有效地制止这样的情况,反而在权利人想要进行维权时才发现各种诸如举证困难、传播的范围太广一时半会儿难以找到源头、诉讼成本无法承受、屡禁不止等问题。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大数据时代的飞速变化中显得力不从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应接不暇,面对大量的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陷入了一种极其被动的状态,也正是法律的这种状态,最终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也陷入了一种无可奈何的境地。
  (二)网络空间的无局限性,跨地域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更为变利
  网络空间不同现实空间,它是没有地域之限的,这样的无局限性使得网络的世界更为广阔更为自由,参与到网络空间中的主体身份也具有了不确定性,也正是这种无局限性与不确定性,使得知识产权的跨地域侵权、犯罪更为容易,同时因为各国眼下都没有一个有效地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所以使得跨地域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更为便利大胆。也正是这种无国界局限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后觉得举步维艰,难以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保护,以至于最终不了了之,而这样的态度在无形中又鼓励了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陷入了一个恶性的循环之中。三网融合时代,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存在范围,同时也更是扩大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范围,在这样的大数据时代,甚至不需要借助电脑,人们通过手机、网络电视就可以轻松实现对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的侵犯。也许在以后的时代,在实现多网融合后,如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再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那么随时、随地、随处都可以见到无局限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时无刻遭受着侵权之困,这样的最终结果便会违背知识产权法律设定的初衷与目的,使得众多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创造智力成果的热情在侵权行为面前被灭减,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创新的欲望在侵权行为面前被削弱,从而大大阻碍人类知识的发展。
  (三)法律保护的缺失,使得知识产权人的维权难度大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缺失与低效性,使得知识产权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被迫性地增大了维权的难度。面对铺天盖地地网络讯息,知识产权人无法及时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后,便又因为网络的无地域性而导致举证难的问题,即使有了充足的证据可以将对方诉之法庭,又面临着诉讼成本过高无法承担的问题,以上问题都一一解决了,却发现最终自己得到的补偿远不如自己的付出,存在着诉讼之后得不偿失的问题。因此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对侵权行为表示出一种无奈,甚至于出现了向侵犯自己权利的人的妥协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的结果最终便会出现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形。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戒,合法的权益实现不了维护,无形中便也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为肆意猖獗。
  综上所述,正如“数字化时代的女先知”约瑟·戴森指出,数字化信息化时代带来了一系列冲突,面对知识产权的网络空间侵权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冲突,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得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则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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