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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协商民主下的网络公共参与研究

2015-08-04 09: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协商民主作为20世纪晚期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政策必须经公民通过平等、自由的讨论从而达成一种共识。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公共参与作为新型的公民参与政治协商的形态,有效的弥补了传统媒体反应民意不足的缺憾,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促进了协商民主,而网络公共参与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也必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更加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协商民主 网络公共参与 民意表达

  民主一直是政治领域中经久不衰的主题,而协商民主作为20世纪后期西方理论界兴起的一种新的理论焦点也开始为人类民主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协商民主意味着公众在平等的条件下,结合自己各人偏好以及公众利益,理性的审视各种政策建议,从而达成一种共识。自2001年哈贝马斯将协商民主带入中国,“协商民主”也开始在我国理论界掀起了一股热潮。2012年党的十八大也明确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后的十八界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都强调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必要性,因此全面推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已经成为今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风向标。

  一、网络公共参与对协商民主的影响

  (一)网络公共参与的特点
  所谓公共参与就是指公民通过一定途径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等一切公共生活活动当中。公共参与对于民主政治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如约翰·密尔所说,人民积极主动的参与,不仅是守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屏障,更是一个国家、社会能否繁荣昌盛的关键。 随着网络的出现,为公众参与政治协商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由于网络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一些特点,使得网络大大改善了民主参与手段,从而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1.平等性。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政治主张。在网络中,只要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公众所发表的政治主张不因身份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应。在网络中参与政治协商讨论,大大弱化了公民的地位、性别、身份、家庭等因素,每个人都仅仅是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者,可以自由的发表意见,而交流的核心也在于意见本身。
  2.直接性。不同于传统媒体,信息的传播还需要通过很多程序才可公布,并且公民发布自己的意见也需要经过层层审核。而在网络中,信息一产生就瞬间传播,并产生实时互动。人们便可直接参与到信息的讨论当中,可直接对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作出评价,无需经过繁琐的程序。
  3.便捷性。在网络中参与政治协商,是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便可随时参与政治讨论,不受其他任何条件制约。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使得越来越多人,愿意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政治协商。
  (二)网络公共参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公共参与是实行民主的重要方法和基础,公众利用网络参与政府公共管理是公众参与公共管理实践活动的有利渠道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网民人数逐年以飞快速度增长,更多人利用网络参与到政治讨论当中,而且公众网上问政、参政、议政已成为一种潮流。公众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讨论也是一种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在我国,公民通过网络讨论国家或地方公共事务讨论,并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比如说2003年湖北打工青年孙志刚因暂住证问题,在广州被“收容”致死,此事迅速在网上传播开来并引起网民的激烈讨论。网上关于“取消暂住证”的言论超过了28.55万人次,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在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另一个体现网络公众参与对公共政策影响的代表性事件就是,通过在网上推动,北京地铁5号线因民意增加的一站。一项已经动工两年多的地铁市政工程,就是因为沿线公众的意见从而改变了规划。基于网络上的舆论大潮,市规划委最终决定加上了天通苑这一站。这些案例都说明网络公共参与对于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促进作用。
  网络公共参与更大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公共管理的自觉性。虽然传统参政形式也倡导公民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受到人为以及制度等相关因素的干扰,致使公民不能自由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使得很多政治协商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讨论,无法实现实质的民主。而网络公共参与则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改善,由于网络公共参与的平等,便捷等特点,使得公民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参与政治讨论。
  另外,网络公众参与也可以实现对政府监督,最大限度避免政府决策对民意的偏离,从实质上保障公民的利益。英国学者约旦认为“网络的通讯能力克服了许多基于身份的不平等,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控制着公共决策的官僚体系。” 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使得公民可以更加平等地去监督公共决策的制定以及执行。一些公共事件一旦在网络上曝光,便会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并引起公民的广泛讨论,这在无形中给相关权力部门产生一定威慑作用,使得决策权力至于广大网民的监督之下,从而更加公正的作出决定。如2009年轰动一时的“天价逃费案”,平顶山中院的错判正是在网民的追根穷底的舆论压力下迅速得到纠正。此后河南省高院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非常欢迎监督法院的工作。这一案件充分表明了网络公众对公共决策的监督,对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民在信息真实的环境下也可以发表更为理性的看法,从而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化。

  二、网络公共参与的局限性

  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已经遍布世界的每个角落,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虚拟性等特点构成了一种全新的网络互动民主形式。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网络公共参与和协商民主也存在相应的问题。
  (一) 网络参与主体的局限性
  协商民主倡导的平等性通过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满足的。微博、公共论坛等讨论方式都积极的追求自由、平等,也在最大程度上对每个人开放,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实现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在我国,由于区域、城乡、收入、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等差异,对协商民主的平等性造成了巨大挑战。截至2013年12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互联网普及率均超过65%,而江西、云南、贵州等省份的互联网普及率均不到33%,地区差距依然明显;城市网民所占比例为71.4%,农村网民所占比例为28.6%,城乡差距仍然较大;月收入为1500-8000元的网民占比超过总体网民的一半,占比达57.1%,收入与网络使用率呈正相关趋势;我国网民男女性别比例为56:44,在使用率上的性别差异显著;虽然即时通讯和博客使用率呈稳定增长态势,但论坛、BBS和微博使用率均出现负增长,同比分别下降了19.3个和9个百分点,占比仅为19.5%和45.5%。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参与网络公共协商的大部分集中在城市以及年轻人当中。而在我国是存在很大一部分人群根本没有办法接触电脑以及网络,他们没有条件参与到网络协商中来,那么这部分人的利益自然无法得到宣张,因此所谓的共识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互联网若不能真正覆盖于社会的每个阶层,那么所谓的网络公共参与只是部分人的政治协商。


  (二) 网络公共参与主体所表达的言论的非理性
  信息的真实性是促进公共舆论正常发展的前提。政府掌握着公共信息的发布权,因此其发布信息可能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导向,真实性受到质疑。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众获得信息渠道也愈来愈多,网络上经常以“小道消息”为噱头来吸引公众的眼球,而这些信息往往是不具有可信性的。曾经轰动一时的“梁丽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当时网络上对于梁丽是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引起了强烈热议,而出现这个热议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民众无法区分这两个罪名,而在于网络上关于这个案情的描述出现了多种版本,因此民众根据不同的版本做出了不同的判断。而最后在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上我们终于知道了真相,而小道消息导致民众引起的愤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的正确裁量。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也导致网络舆论中存在大量的非理性舆论。这种非理性舆论大多表现为根本就没有全面的了解问题,也不进行理智的分析,仅仅就是表达自己的愤慨,而做出一些过激言论。而这种舆论表达者并没有客观全面的分析问题,以此为基础的所形成的公共舆论并不能对公共决策起到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限制的公共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而网络公民在面对问题时理智分析问题,以及理性的倾听他人的意见,这才是公共决策合法性的大前提。按照《宪法》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利用互联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同时也要遵守法律和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

  三、完善网络公共参与与协商民主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硬件设施建设
  前文也说到,要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协商民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参与者应当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代表不同的利益,从而进行偏好讨论而达成一种共识。而截止于目前,我国网民已三亿多人,但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来说,这个比例还是很小的,而且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由于经济的落后,很多人根本没有接触过网络。并且由于文化水平的差异,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部分民众虽然接触过网络,但是由于对网络知识的缺乏,根本无法真正的利用网络的资源。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互联网的硬件设施建设,适当的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优惠政策,让电脑以及互联网对于偏远地区人民来说不再遥不可及。政府也应该通过技术的普及,为公民特供低廉的网络服务,从而扩大互联网的覆盖面,从而实现网络协商民主的主体的最大化。形成实质意义上的网络公共参与。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网民参与网络协商民主提供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我国都大力强调法治的作用,最近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愈加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法治是民主的保障。迄今为止关于互联网的法治建设,我国也取得一定的发展。从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为公民参与网络协商特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复杂性,这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些规定大部分是关于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而关于公民和政府的协商机制的规定几乎空白。因此国家今后有必要制定更为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将网络公众参与和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这部法律应当保障公民在网络中参与公共协商的各种权利,以及权利被侵害所受到的相应救济,而且还应当大力打击侵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切实有效的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三)强化网络道德规范
  近年来,随着网络参与协商的方式愈来愈多,网络中也出现许多非理性的言论,这些言论在某种程度上误导了民众,对政府治理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道德是公民内心的约束力,只有大力推进网络文明建设,增强公民网络道德观念才能从实质上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当大力普及网络公民道德教育,比如学校可以开设有关网络伦理道德的课程,社会可以开展一些公益的关于网络伦理道德的讲座,使网民意识到其发表的言论应当对读者以及社会负责,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比如诚实守信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和承担责任原则。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内心约束是公民进行自律的基础,不断加强公民的道德自律教育,使其明白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时应当遵循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不随意散播不真实以及非理性的言论,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审视每一个问题并发表理性的言论。
  (四)开展必要的网上过滤制度
  进行必要的网上过滤制度,是公民参与网络政治协商的安全保障。在我国,网上过滤软件也有一定的发展,现在比较盛行的“健康上网专家”、“家长无忧”等过滤软件都为网络言论的正常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作用。目前的过滤软件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通过设定关键词,对含有这些词语的帖子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删除含有不当言论的帖子。二是通过寻找特定的词汇,把包含这些词汇的网站网页进行屏蔽。而我国过滤制度并且未形成统一的形式,也无人进行管理规划,使得网络中还是大量出现一些不正当的舆论,从而诱导民众。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网上过滤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并受理人们关于网上不良言论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可追究发表不当言论者的法律责任并且以最快的速度删除其不当言论。并且政府可以要求互联网提供商必须安装过滤软件,使网络尽可能的保证信息安全。建立系统的过滤制度,才能最大限度上保证网络中的公共舆论的正常发展,也对公共决策的制定、执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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