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在古代中国是交织于国家和社会的两大主线。两者之间的关系时而对立相抗,时而统一结合。虽然古代礼法观在众多世人眼里存在着许多封建的落后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存在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借鉴方法。因而在中国发展浪潮不断推进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再来探讨古代礼法观对当代中国的现代价值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中国古代礼法观概述
礼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的且更具有规范性的仪态。真正具有法律性质的礼也正是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礼治是后人所总结的西周治国的方式,其在夏商时已具雏形,成熟于西周。礼治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目的,核心在于“德”。徳、礼、教、罚都在周公这个综合体系中。孔子的儒家思想倡导仁、义、礼,推崇道德教化治国之道。
而与礼相抗衡的法家,倡导势、术、法,经韩非集大成,终成秦国的治国主流思想。自管仲学派形成起,礼法间的调和之戏就开始上演。及至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引法入礼”的思想,使礼法之争得以呈融合之势,其将“礼法合一”的观念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汉朝在汉武帝时,由董仲舒改造,运用儒家学说结合其他思想,使礼法政策得以实施。汉代“《春秋》决狱”的盛行,将儒家经义不断应用于法律实践,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引礼入律、以经注律的趋势继续发展,儒家礼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来。如《曹魏律》中的“八议制”、《晋律》中的“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都是礼法融合的产物。到唐代,统治者将德礼和刑罚相结合,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相融的思想体系。纵观中国古代历史,礼与法有时是对峙的,有时是相融的,礼和法这两条主线一直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礼法观。总体上看礼与法相融的时期居多,而礼法融合的较好的朝代往往也统治时间较长。这充分说明礼与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缺一不可。
二、中国古代礼法观采纳之理论纷争
(一)全面摒弃论
此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礼法观身上实在被刻有着太多消极、落后和陈腐的烙印,比如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指的周人之礼不适用外族人、各级贵族依礼制享有而庶民无权享用的权利,以及宫刑不得适用于大夫以上的贵族所体现出的不平等观念,彰显周礼严格维护森严的宗法等级制度,而儒家礼法也极力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一样是严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有悖于自由保护和人权保障的现代理念的。即便是主张礼法结合的朝代也是弊端重重。于是该说主张当代中国需要彻底颠覆古代礼法观而应对其采取全面摒弃的态度,且应当构建起全新的现代礼法观。笔者认为全面摒弃论的观点过于极端和偏激。其只片面地看到古代礼法观的缺点而忽视历史的时代性,且看不到古代礼法观所具有的合理的积极的,对社会和时代的进步起促进作用的内容,而将其批判得一无是处、灭绝人性的做法,无疑具有理论上的严重缺陷。
(二)全面吸收论
而持全面吸收论的学者认为,古代礼法观实在存有太多可供当代中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该种观点认为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礼为人处事之根本,也是人之所以为人之标准。故论语曰:“不学礼,何以立”。如礼中蕴含着的尊重原则(相互尊重,不损害对方利益,同时又要保持自尊)、遵守原则(遵守社会公德、遵时守信、真诚友善、谦虚随和)、适度原则(要把握适度性,不同场合不同对象应不卑不亢,落落大方)、自律原则(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礼仪规范要求)都能成为现代人的良好行为准则。又如传统道德礼教理论强调“忠、义、信、孝、悌、仁、廉”,这些准则有利于塑造人格。另外,对于法治而言,其具有传统礼治无法比拟的公正性,譬如法家主张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就能体现法的公正性,且法治较人治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故而法也有十分优越之处。全面吸收论者将全部眼光聚焦于古代礼法观的优点身上,认为礼和法各有所长且皆可为所用而将其优点无限放大,一味倡导而忽略其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自然也是不足取的。
(三)精华采纳说
这种学说主张对古代礼法观要有选择地进行扬弃,正所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如在西周礼制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原则所派生出的孝、忠、节、义等伦理道德观念依然存在着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功能。其实中国古代礼法传统同样充盈着人性关怀,而且是典型的中国式关怀。譬如《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直接引用《春秋》经典断案,以儒家经典指导司法的《春秋》决狱制度,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之上的举动虽与现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理念明显不符,但其主张的定罪量刑时要考虑动机不得不说是一大应当吸收的精华之处。精华采纳说很明智地看到了古代礼法观的正反两面,主张择优改良而用之,这也正是笔者相对比较认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极容易流于形式而陷入完成模式性任务的怪圈。其实更应该做的一项工作是将古代礼法观的精华与我国当下的国情相结合,加以创造性地运用于当代中国建设实践。
三、古代礼法观对中国的现代价值分析
古代礼法观到底对当代中国有无价值?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笔者将主要从以下三点来阐述古代礼法观的现代价值:
(一)古代礼法观可利于当代中国社会之和谐
古代礼法观中的伦理道德,是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指南。其中能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一些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如若加以继承和发展,必会使得人民的素质和修养得到大幅提升。孔子主张不能单纯地用法律治理国家、用刑法约束人民,其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他认为用礼和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不会有羞耻心去犯罪,因而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孟子也主张推行仁义礼教可得民心进
而可得天下,使民众能自觉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③,从而实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④。可见古代礼教德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胡锦涛提出的“八荣八耻”就汲取了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当代中国要充分重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借鉴古代礼法观中的优良做法,将美好的德行以及良好的法令加以传扬和施行,使得人们之间伦理秩序得以较好维持,古代礼法观引导社会风气的纯化必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古代礼法观可利于当代中国民主之进步
虽然古代礼法观中存在着太多的等级观念和不平等,也存在着太多的专断独裁,可也正是由此知其不良而改之。当我们正视出古代礼法观所体现的不民主时,我们也恰恰看到了进步的希望。
当我们社会各界对国家强大的公权力怀有不信任之心时,加强对权利的全方位监督,时刻警惕专断独裁的出现便成了当今社会制约体制的常态。当人们普遍对古代礼法观中的专制思想鄙夷和唾弃之时,会推动整个社会对民主的整体认知。人们在真正读透礼法观所包藏的喷之欲出的民主潮流后则既不会盲目推崇西方式的民主,也不会对当下中国的民主状况进行随意的攻击,而是会正视历史,从古代礼法关系与当下国情的结合中获得对民主理智的新认知。
(三)古代礼法观可利于当代中国法治之发展
当下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能只是空喊“依法治国”的口号,而不去寻找和创造法治实现的有效举措。故而法治的实现不能抛弃古代礼法观中所包含的优秀法律文化。
清末的“礼法之争”中议决新刑律的焦点论争集中在无夫妇女通奸是否定罪以及子孙对尊长的侵害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上,最终《大清新刑律》于1991年正式颁布,规定子孙对尊长可以适用正当防卫,而无夫妇女通奸仍定为犯罪。且不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胜负,单是争论的产生就有利于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孔子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⑤其主张法律的公正要符合人情,而自己的亲人犯了法便去告发有违于人情。父亲与子女之间触犯法律应互相隐瞒,以尽孝心或慈情,才是最大公正。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⑥古代将伦理视为法律核心的做法在当代看来是不适宜的。现代刑法有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机能,绝不会允许公民纵容犯罪。但法律制定时应考虑通常人情有时就是合乎情理的。我国刑诉法的修订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就考虑到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的近亲属虽仍有作证义务,但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的规定就充分考虑到了正常的人情。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同时,在立法之外可以推断出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内容也能为执法、司法提供重要参鉴。故而古代礼法观利用得好完全可以推进当代中国之法治发展。
四、结语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崇礼尚法的民族,虽历经千年,然而至今礼法的传统思想仍旧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古代礼法观对当今中国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在上文所谈到的恐怕也只是万千价值之一角,古代礼法观所蕴藏的众多价值仍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深度挖掘。在21世纪的今天,中国借鉴古代礼法观并结合当代国情坚定不移地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道路的方向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只是具体应当如何有效地结合,怎样将古代礼法观中的精华内容灵活运用于当代中国建设实践则仍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礼记·曲礼.
②论语·为政.
③孟子·滕文公.
④孟子·离娄.
⑤论语·子路.
⑥马小红,姜晓敏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010年版,第47页.
【参考文献】
[1]论语[M].
[2]武树臣.中国法体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杜,2004.
[3]马小红,姜晓敏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010.
[4]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5]先秦诸子论礼与法[M].
[6]礼记·曲礼上[M].
[7]梁治平.礼与法(法律的道德化)[J].吉林大学学报,2006(2).
[8]李保蜂.论儒家德治思想的现代价值[J].郑州大学教育学院.现代商贸工业,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