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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研究

2015-11-20 09:4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涉及到生活每个角落。如今人们可以采用实名制使用支付宝之类的平台进行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给人们带来不少实惠。在网上交易平台注册网店,也需要实名制和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交易担保。卖家通过平台实现了和生活中一样的功能,每天在电脑这端和另一端的买家进行交流,并且整理着线上和线下货物。那么如果权利人一旦死亡,他的劳动成果诸如账号、网络店铺等虚拟财产是否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被合法继承?

  论文关键词 虚拟财产 可继承性 解决方案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一般定义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虚拟化、由电子数据组成的非物体具化的财产类型,它包含社会网络账号、聊天通讯账号及用户等级等一系列网络数据产品。包括通过一段时间在虚拟世界养成虚拟人物,它往往不能单独转换为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供人们交易使用,但由于现行网络运营服务商推广的经营模式往往都需要大量金钱投入而且在虚拟世界中就可以自由交易,何况在虚拟世界中本来就存在类似货币的交易介质,人们通过劳动换来的游戏币就相当于货币购买内置虚拟物品,其中包含虚拟世界里的物品、道具、消耗类产品等,通过这些物品的可流通性实现了线上线下的交易模式,这些就初步构成虚拟财产。
  笔者认为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稀缺性
  虚拟财产之所以有价值是不仅仅只是存储于网络设备中,而且是通过一定物力财力形成的具有价值的,然而这些东西往往都是和实现生活中一样,越是稀少越是珍贵。例如网络游戏中的高等级装备、虚拟游戏币、游戏等级等。虽然它是以二进制的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设备中,但是由于网络服务商的运营及法律的约束,并不是可是随意修改复制的。这是使其产生合理的存在。
  (二)价值性
  从网络游戏以及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人们把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投入其中,通过网络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满足感。其便宜价值不言而喻。正是由于虚拟网络可以和实现生活中转化,使得一些人可以把网络中所创造的价值转化为实现的财富。网络平台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行为也充分彰显了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这种交易行为也受价值规律的调整,并且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提供商呢,还是创造这些虚拟财产的实际控制人呢?这刚好说明网上虚拟财产具有排他的利益与价值。从另一个角度看,网络运营商可以通过对服务器的控制限制对象和时间达到对数据的管理,也可以针对用户在虚拟世界的交易行为、游戏行为进行管理,网络用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运营服务商提供的对其账号进行修改、重置、转移、拷贝等操作,也可以利用网络运营服务商搭建的内置交易平台进行对虚拟财产的转让、交换、贩卖等,这些都表明它存在法律上排他的效果。

  二、民法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位

  民法上,把虚拟财产和有价证券、航道、频道等特殊物归入物的抽象。不仅确认了无体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而且准确反应了虚拟财产的特性。在没有对虚拟财产定位之前,学界用语中经常提及“无形财产”的概念,但是有关无形财产的定义却是不一定具有一定的形状,但占有一定的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这都是基于物理学上实体物的形式存在的,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些遗产主要表现为物的形态,且带有财富的性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虚拟财产在当代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并能为人们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因而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当然这里要强调的是虚拟财产并不特指网络中的财产,还包括虚拟网络本身如网络聊天账号qq、新浪微博账号等。

  三、虚拟财产现实可继承性的问题

  当出现权利人死亡,他生前的虚拟财产是否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被合法继承?从世界范围内,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是一种必然。我国大陆、香港、台湾均已出台有关虚拟财产的刑事判例。但是我国民法却有待完善,尽管《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我国法律对公民、法人财产的规定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但是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却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案例中执行也成为一大难题。
  首先,面临的是虚拟财产的归属权问题,学界和法律实务界都存在不少争议。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应该归用户所有。日本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服务商只是为玩家提供这些财产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擅自修改和删除,其本质与存放在银行里的钱财不差别。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设备中,用户只是有了这些数据的使用权却没有所有权。我更赞同前者观点,认为把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比较合适,这样就可以平衡用户与网络运营服务商之间地位、利益。
  其次,基于对上述所有权的争议,当用户出现死亡状况那么他生前的虚拟财产是否因其对有所有权按继承法依法继承呢?前段时间新浪微博一则《我死后,我的QQ号码怎么办?》的帖子引发讨论。在英国,越来越多的人把自己的网络密码写在遗嘱中,将“数字资产”留给亲人继承。栖身网络时代,若注册QQ、邮箱、微博、博客、游戏账号的用户去世后,这些虚拟财产该何去何从呢?
  最后,我国民法和司法机关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持否定态度,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无法可依。出现财产继承纠纷一般不予以立案或者也只是以解决了事。



  四、虚拟财产继承可行性方案

  (一)国内继承立法可行性方案的建议
  1.确定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虚拟财产的范围包括网络账号、网络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账号附属物等。其特征大致分为:
  (1)有价值性。网络财产必须具有价值属性,它能够使人们在虚拟世界中有成就感,同时为了得到这些财产是需要一定的劳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2)客观虚拟性。虚拟财产不具有物质特征,既看不见、摸不到的。
  (3)可交易性。虚拟财产既可以在虚拟世界里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虚拟世界转换到现实世界中。
  (4)存在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运营服务商的运营中,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虚拟世界环境中,既运营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构成的网络世界中。
  2.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虚拟财产和现实生活的财产一样,也受价值规律的影响。它的评估直接影响到财产的继承分割,故对它客观的评估是必要的。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要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之外的专业评估机构来进行。虚拟财产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它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来,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也就是说证明其拥有的财产价值负有举证责任。
  3.虚拟财产的归属
  虚拟财产主要分为两种取得: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劳动取得。用户在取得虚拟财产过程中付出人力物力,并且还有可能为此投资现金;另一种就是用户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与另一用户进行交易,或者直接与网络运营商购买等处获取。
  4.虚拟财产的继承具体实施
  上述提及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为继承提供可能性。虚拟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其规则和遗嘱继承、遗赠可以参照《继承法》。
  (1)继承虚拟财产应有的相关证明。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性决定了继承执行需要通过网络运营服务商,此时应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身份证明、有关虚拟财产所属证明以及相应的虚拟财产合理使用协议。因虚拟财产的特性,故需引入电子证据参照现行的证据法。例如淘宝网目前并未禁止继承店铺,只要出具相关证明如司法判决文书既可。
  (2)平衡虚拟财产的继承与死者相关隐私的保护。判断这些数据能否成为虚拟财产,取决于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如果一旦被认定为财产,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来执行虚拟财产。实践操作中,如果没有实行注册往往很难证明虚拟财产为谁拥有,需要通过举证。当然这些虚拟财产也包括死者的隐私以及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如果直接让继承人继承,很有可能会侵犯到被继承人的隐私甚至他人的隐私,一旦被泄露后果有可能难以控制。故建议运营商与用户申请服务时,在协议里签署有关隐私保障条款。如果需要被继承,那么涉及隐私由之前约定的经运营商处理后给付继承人。
  (3)继承后的虚拟财产的使用与保存。虚拟财产之所以产生是由于被继承人的原因,赋予很多被继承人的因素,包括被继承人的部分人格权,物权等。继承人使用虚拟财产肯定要受到限制,毕竟他并不是本人使用。故涉及到被继承人具有身份标识之类的要做禁止或者限制规定。如网店运营服务商把被继承的网店在其版面上公告一定时间,并提供可虚拟财产申报异议有公证、司法机关做出最后决定,被继承后的网店作出特别标识。继承的虚拟财产同样也要缴纳遗产税,具体可以参照现行法律。虚拟财产的保存由被继承人选择,可以被继承人自己提供存储介质也可以继续放在网络运营服务商。如涉及网络运营服务商注销或者转让等。面临两种情况:第一,虚拟财产必须由网络运营服务商保存一定期间,期间保管费用由继承人承担。第二,出现转让情况,网络运营服务商要负责保管虚拟财产不丢失,如魔兽世界游戏开发商把经营权转给网易公司,网易公司就得负责用户一切数据转移。无论虚拟财产保存与否,如涉及到商业秘密可以作加密或者去除处理。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者有关互联网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依法有序进行。关于违反虚拟财产继承法律的惩罚,可以参照现行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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