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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的问题和方

2015-07-16 19: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社会上的经济利益诱惑逐渐增多,这也导致很多人员以权谋私,通过自身职务的便利来获取经济利益,这也就是职务犯罪。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阶段,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就要求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其进行完善,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我国比较重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通过强制有效的措施来对职务犯罪进行打击,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但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职务犯罪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其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权益,这就要求对立法进行完善。以下对职务犯罪中存在的弊端进行研究:
  (一)机构的设置问题
  我国在相关机构的设置方面存在相应的不足之处,缺乏独立性,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相关机构独立对职务犯罪行使强制措施,难以对机构自身的功能与作用进行充分发挥。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机构就是检查机关,在公安机关内也设有相应的侦查部门来对职务犯罪进行管理,其也承担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并具有侦查能力。现阶段,我国检查机关内部的刑事侦查部门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反贪污受贿部门、渎职侵权侦查部门以及检索部门,虽然对相关工作部门的设置比较多,但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其难以对职务犯罪进行处理,缺乏独立的机构来发挥强制措施作用,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独立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措施具有局限性
  首先是拘传方面的局限性,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拘传缺乏明确的定义,很多检查机关通过传唤犯罪嫌疑人或者直接拘留的方式,很少运用到拘传。同时,拘传的时间有限制,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与侦查讯问工作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强制措施立法的完善;
  其次,取保候审方面的问题,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检查机关并不倾向与取保候审,由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是核准主义,但并不是严格的准则主义,检查工作人员在这一基础上边倾向于羁押,大部分的工作人员认为羁押可以为案件突破带来便利,帮助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所以对取保候审比较排斥。同时,现阶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与对抗能力相对较强,在这一背景下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
  监视居住方面的问题,在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没有对监视居住的使用条件与取保候审进行明确的区分,这也就导致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适用范围相对较为模糊,尤其是在时间过程中,这两种强制措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监视居住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容易演变成羁押现象,在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环节中,相关部门为了降低人力资源的浪费,将固定场所变为监事局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与法律不相符。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职务犯罪现象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应该对其进行重视,并财务强制的侦查措施来完善立法。将打击职务犯罪与人权进行有效的统一,坚持相互配套的原则,并立足与我国的国情进行改善,以下对其进行简单的探索。
  (一)注重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
  国家应该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以此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与侦查效果。首先应该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全职措施进行整合与完善,构建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还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以此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管理。尤其是需要按照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来制定相关的强制措施体系,通过对我国国情的分析与了解来实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将其与普通的形式案件侦查进行科学、有效的区分,以此来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二)对措施进行立法完善
  应该在拘传的过程中对所对应的对象、范围以及时间进行明确,对于不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拒捕类问题,可以通过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对于拘传的时间进行延长,由于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对证据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难度,延长时间也是侦查工作的需要。同时,还应该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完善,加强监视居住的质量,对取保候审的适应对象以及条件进行明确,尤其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应该对监视居住的地点进行固定,以此来避免出现潜逃等现象,还应该对监视居住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例如通过先进的电子监听技术来对其进行实施监控,对于被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及时扣押其护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职务犯罪现象逐渐增多,但对其进行侦查中强制措施的运用还存在相应的弊端,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应该对立法进行完善,以此来加强对职务犯罪现象的打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果,使法律可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益平.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J].法治论坛,2014(12)
  [2] 王建明.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及其立法完善[J].法律科学,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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