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侦查权的改进与完善问题一直是法学实务界与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现有的侦查体制框架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大桎梏,亟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如何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运行模式,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本文拟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现实形态与弊端入手,分析、论证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改进与完善的主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权力归属;法律监督
2008年2月,《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提到了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已经被纳入司法改革视野中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也不例外,我们应按照党的十七大四中、五中精神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体制和机制中的弊端,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得到进一步强化。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改革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权力分配过程,它更应该是一个在现有侦查体制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
一、改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深刻认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依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主要有如下七个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不起诉案件;拟撤销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其中,除了不起诉案件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关系不大外,其余的六个方面均涉及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可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至关重要。
当然,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于实施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举措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首先,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需要改进。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省、市两级检察院)综合考虑本辖区内的办案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以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后统一汇总建立数据库,需要时采取随机抽选的办法,确定具体的人选。其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需要规范。需要规范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案件监督组织方式,人民检察院需要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原则上应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组织监督,这里的检察院最好是省级以下。另一方面是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程序,这方面主要是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防止因其监督导致的法定办案期限延长,以及超期羁押。最后,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即要积极拓展监督的渠道、健全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办理机制和联络服务机制。
二、改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使监督机制透明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外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监督,但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只有首先在内部强化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才能更好的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例如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全面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为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活动的透明化监督,提高依法规范讯问的水平,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保护侦查人员不受诬陷伤害,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部同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于2006年3月开始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外进行公开,从这个意义上讲显然具有外部监督的特征和实际效用,因而是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从实践看,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首先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询问内容,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口供的真实性。其次,有利于强化对询问活动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询问行为的发生,并能保护民警。再次,有利于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努力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根据刑事诉讼原理和职务犯罪侦察规律要求,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1.办案行为的表现尚未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要。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在询(讯)问过程中有出现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办案行为或非办案行为,对整个案件的录制过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侦查人员在询(讯)问中的随意走动、用语不规范;办案人员频繁进行的许多非办案行为,如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接电话、倒开水等。这些行为不仅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也影响了讯(询)问的的严肃性,容易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2.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与录音录像制度实行目的尚不适应。司法实践中,不仅许多的污点证人,而且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害怕录音录像,对这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心存顾虑,原因在于录音录像形成资料后可能会被他人知晓而受到报复,这是其一。其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录音录像过程中,其思想很容易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反复,反映其心理上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抗拒,这种心理给案件的深入调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与实行录音录像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3.实际操作尚未适应理论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实际操作极不规范,如只对有罪证据进行录音录像加以固定,而对无罪供述则不加记录;以部分代替整体,即针对单次讯问而言,将部分讯问的录音录像代替该次全部讯问的全过程。反映出办案人员思想上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
针对以上暴露的问题,我们需要在以下方面完善,以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效果。首先,应规范录制的时间阶段,真正实现这个阶段的时间、空间上能在检察机关内全程“无缝式”客观记录。这样,第一,可以使这种监督更加严谨客观地记录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讯(询)问过程更加公开,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检察干警刑讯逼供。第二,可以从程序上避免犯罪嫌疑人人权受侵犯的可能。犯罪嫌疑人(即被询问人)在检察机关内部所有和检察人员的接触被全程记录,这就实现了对办案人员的全程监督,从根本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其次,应建立规范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细则》,对进行录制时讯问的用语,着装等各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对侦查干警从讯问方式语言乃至对证据的审查提出更高的标准,使其真正可以既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利器,又成为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铁证。
三、改进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
学界中有人提出职务犯罪的侦、诉权同为检察机关所有,基于利益上的一致性,可能会影响监督的效果,其实这种担心是片面的,也是多余的,但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使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更加合法有序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这是自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步伐较大的一项改革措施,这对强化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有着重大意义。但是针对逮捕权上提带来的下级院自侦案件相对困难增加,司法效率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1.下级院自侦部门应提高初查质量,提早取证过去,有一部分案件,因初查、立案后对证据掌握不够扎实,为案件侦办需要,报捕时证据不是很充分,但通过与本院侦监部门沟通,或者召开检委会讨论的途径,采取“以捕保侦”、“风险逮捕”等措施,就能够继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羁押,以此推动案件侦查工作的继续进行。如今,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上级检察院对报捕的案件质量上可能会有更高的要求,有些案件可能证据不是很充分,但是原来由于在一个单位,便于沟通协调,侦查监督科可能就会批准逮捕,但是现在可能就不予批准,从而给案件侦办带来影响。因此,面对改革后可能出现的这种状况,下级院自侦部门首先要强化初查和证据意识,在报捕前尽量固定好充足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无法全面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首先针对符合逮捕条件的部分犯罪事实,完善好证据,以零带整,先保证案件顺利通过“逮捕关”,再进一步考虑扩大战果。
2.上级院侦监部门应充实办案力量,以提升办案效率。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上级院面对的将是多个下级院的自侦案件,工作量无疑将增大,而且除了少数院以外,多数单位离着上级院还有一定的车程,这样案卷的移送、提审犯罪嫌疑人、上下级的沟通协调等,会耗费很多时间,因此自侦案件逮捕的快速办理显得尤为重要。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明显特点,由于犯罪嫌疑人都是高学历高素质的有职务的人员,如果审查决定逮捕的时间拖得过长,这些人员就越容易从其他途径获取到办案信息,提高自己的反侦查意识,从而不利于整个案件的处理。针对这一矛盾,侦监部门除了要充实侦查监督队伍,配置办案车辆、笔记本电脑等必备的办案装备外,还应改变过去传统的办案模式,充分利用方便快捷的网络资源,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加快办案进度,例如:通过检察专线网报送案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利用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认真观看侦查部门报送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快速了解案情等。总之,利用一切可利用的高科技工具,提高决定逮捕环节办案效率,为案件的顺利侦结创造条件。
3.应建立侦捕联动机制。司法实践中,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程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办案思路、证据把握、法律理解、风险决策等方面,这会导致两级院对某一问题产生法律歧义,对案件诉讼进程会造成一定影响。由此,改革后,两级院需要尽快建立侦捕联动机制。具体做法为:立案后,两级院要及时向上级院侦监部门报告,请求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且派员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办理案件的讨论与决策,特别是对侦查策略和证据固定等事先进行交流,以期达到在报捕前有效解决分歧的问题,保证在决定逮捕阶段顺利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