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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欧洲纯粹经济损失比较分析

2015-11-20 09:4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纯粹经济损失在各国的保护方式和处理技术并不相同。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了解各个模式的利弊,希望对我国立法和实践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比较分析 限制规则 处理技术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是英美法的用语,在德国法上称为纯粹财产损害,前者己经成为比较通用的概念。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定义是一件很牵强的事情,容易承担定义过宽或范围过窄的风险。
  参见各国立法例,只有瑞典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瑞典侵权责任法》第2.4条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德国学者指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侵犯了除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之外的损害。各国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定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流派: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王泽鉴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指非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或财产损失。布萨尼和帕模则指出,纯粹经济损失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定义。若想对其进行研究,应当从把握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入手。
  第一,纯粹经济损失中纯粹一词起着核心的作用。纯粹经济损失只是受害者的钱包受损,此外别无他物受损。第二,纯粹经济损失发生的范围和对象无法预期,具有不特定性。

  二、典型国家实例比较分析

  (一)电缆案
  艾克美公司的雇员在操作挖掘机时切断了公用电缆,导致如下损失:一是贝塔公司的机器设备因此遭受损害并停工两天,工厂所有人请求赔偿机器损失和生产损失;二是加托工厂遭受停工两天的损失;三是加托工厂因此解雇了许多日常工人,这些工人遭受了两天薪资的损失。
  1.德国
  贝塔厂可以就机器损失和停工损失获赔,前者属于财产损害,是《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保护的范围。依据德国法的规定,如果贝塔厂能够证明艾美克公司雇员存在过错,则其有权从该雇员处获得赔偿。对于停工损失,其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基于它与受害人受法律明确保护的财产损失之间的关联性,德国民法对这类损失进行了有条件的赔偿,可根据《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要求赔偿。
  加托工厂并没有遭受机器损失或是其它财产损失,因此,它的生产损失依然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依据法律并不能得到保护。德国法院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仅仅像对其他受害人或者其财产,比如对其他家庭、消费者等造成的影响一样,影响了企业,这是不够的。由于绝对权未受侵害,此类纯粹经济损失不能获赔。同样的道理,加托的工人对于艾美克公司没有请求权。
  2.法国
  依据法国《民法典》1382-1384条的规定,只要贝塔工厂能够就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那么其所遭受的机器损失和生产损失都属于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损害的范畴,可以得到赔偿。加托工厂所有人和加托工人日常工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也无疑属于获赔范围,其损失都是纯粹经济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是否保护确定的重点在于是否属于实际损失一类。而这类案件证明的重点将集中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上。在工人薪资情形,因为日常工厂在雇佣关系上的不确定性,如果依据《民法典》打侵权之诉,可能会给工人的诉讼带来不利。
  3.英国
  在贝塔工厂的机器损失和生产损失问题上,英国的英格兰与苏格兰略有不同。根据英格兰法律,修理受损机器所需要的费用和受损的机器加工处理原材料所能获得的利润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但是,如果公司本有能力处理因机器受损而闲置的原材料并以此获得利润,但是没有进行相应处理的时候,那么公司就不能对这部分可得的利润请求赔偿。
  依据苏格兰判例,工厂所有人不能为停工损失、机器损失和生产损失请求赔偿。在苏格兰Coleridge一案中,因原告的财产实际损失而再发生了相关损失。麦克林法官援引Marc Rich案中施泰恩法官确认的“公平正义和合乎情理”的法则,认为“对于那些与电力消费者电力供应被中断的案件中两被告处于相同地位的人,法律规定其负有注意义务是不尽公平、公正和合理的”,他同时认为若是给予工厂材料损失,而不给予另一家工厂无法生产的损失,这是违背逻辑和公平、正义的,损失不应得到赔偿。加托工厂问题上,苏格兰和英格兰是统一的,所有人与工人均不能要求赔偿。
  (二)专业服务过失案
  专业服务人员因其过失提供服务致第三人受损时该如何处理?甲希望乙能继承其大部分不动产。但是,因为公证人为其起草的遗嘱中存在许多错误,致使遗嘱无效,乙能否请求公证人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1.德国
  德国创设了“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并通过判例确定了要件。第一,第三人必须与合同标的或者履行存在密切的关系,这样违约行为才可能对他产生影响。第二,合同的实际当事人一方必须对第三人的福利具有合法的利益。最初这意味着必须是特定的私人关系,比如家庭成员之间或者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现在这种要求受到更为宽泛的解释。第三,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有能力知悉前两个要件已经成立。第四,第三人需要受到保护。因此,在德国,乙可以向公证人请求赔偿。
  2.法国和英国
  法国的案件解决途径其实非常明了,根据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的损失也属于行为人所导致的损害的范畴,虽然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是可以得到赔偿。
  英国,根据White v. Jones案件的判决,为客户草拟遗嘱的律师,由于其过错致受益人根据遗嘱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实现时,必须对遗嘱指定的受益人承担责任。


  (三)被关闭的高速公路——时间价值案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导致高速公路被关闭,没有第三人因为行为人的过失遭到直接的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但是,被迫堵车的人时间被延误,因此所遭受的时间、汽油和其它相关经济的损失能否向行为人请求赔偿的问题。
  1.德国
  在德国,原告将无法因此获得赔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原告的绝对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没有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基础。二是原告也不能通过主张自由受到限制而要求赔偿。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说的自由仅仅包括人身自由的能力,比如离开某个地方的可能性。在类似的案件中受害者仍然可以离开现场,狭义上仍然具有这里说的自由,因此自由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是基于担心责任过度扩大,而且会导致诉讼的泛滥。因此联邦法院指出:失去对高速公路的使用或者交通堵塞,属于自己承担风险的范围。
  2.法国
  法国普遍认为《民法典》的一般侵权条款不适用由于汽车事故引起的大规模诉讼。1985年,法国第85-677号法律确立了汽车事故的成文法责任制度,被迫堵车的人不能从行为人处就其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该法确定了四个赔偿要件,为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该车辆牵连着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损害。对于损害,该法解释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因此,时间价值损失案件中,损失的要件并不具备。第三个要件要求,原告的主张的损失必须与行为人所致的事故相牵连,那么损失时间价值的情形,原告并不能就其损失向被告求偿。因为案件中并没有人身或财产损害出现或是原告的损失与案件中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无关。
  3.英国
  在英格兰,上诉法院在Spartan Steel v. Martin采用了过错经济损害方法,明确行为人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存在过错法上的注意义务——避免阻碍高速公路以防止对其造成纯粹经济损失。这类案件很好地解释了英格兰最大限度反对经济损失的原因,即赔偿范围可能非常广泛,不应当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苏格兰,即使根据苏格兰确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也难以在类似案件中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公众尽注意义务,这点也英格兰的态度是一致的。苏格兰法院的政策是,不使有过错的当事人面临范围宽广的诉讼。正如丹宁勋爵在SCM (UK) Ltd中所评论的,“这种风险应当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而不是由某一方来承担。”

  三、限制规则及处理技术

  (一)诉讼闸门理论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的范围都可能极为广泛。由此可能引发的疑虑是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主要依据。
  限制纯粹经济损失有一诉讼闸门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有三个理由:
  一是认为法院资源有限,若是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粹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
  二是被告不应该因为其过错的行为而承担无限制的责任。若是被告侵害了原始受害人的财产,他不可能事先预见到自己将有可能面临的关联经济损失请求权。次级受害人的多少往往取决于一个或多个偶然的因素,这样的因素具有强大的不确定性应当加以限制。
  三是纯粹经济损失只是朝着扩展侵权责任方向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
  诉讼闸门理论非是一个科学的主张。群体性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在数量上可能会达到一个比较大的规模,其所遭受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因此会对加害人提起数额巨大的诉讼。以控制诉讼的数量和减轻法院的负担作为限制纯粹经济损失的理由产不足以让人信服。诉讼的目的是为保护权利和利益,而不应该反其道而行之。
  (二)损失技术处理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通过判例来确立和修改所需要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在大陆法系,德国和法国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
  法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采取的是相对自由和开放的立法模式,从其《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即可看出。法国采取的主要方法为对因果关系进行控制,即纯粹经济损失与侵害行为间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始得请求赔偿。前文中高速公路关闭案,法国法院否认了因堵车而损失时间价值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再如演唱会取消案中,甲撞伤歌手乙,致丙取消乙的演唱会而遭受损失,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丙的损失非属直接,不得向甲请求赔偿。
  德国走的是保守路线。德国法上创设了三个概括条款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保护,分别是“侵害权利”、“违背保护他人法律”和“故意悖于善良风俗”。第一项是对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保护,后两项是对利益的保护。实务上,德国还通过创设权利的方式对纯粹进行损失进行保护,其中的典型代表为德国法上的“营业权”。有关于营业权的侵害行为要件及保护范畴,德国联邦法院提出了所谓侵害直接性理论,以企业的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所谓的企业关联性侵害,系指侵害系针对企业本身,不包括与企业本身可以分离的权利或法益。

  四、结语

  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涉及到各种价值的平衡和序列问题。法律保护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给予纯粹经济损失以完全的保护显然不符合现实,会进而侵害其他利益;若是不予以保护,更加不符合公众利益的需求。所以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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