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 合理使用 判断标准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
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
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2.合理使用目的的正当性。合理使用的目的应限于非商业性活动。此目的应为“公共利益所必须。”一般认为,凡是以营利或者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3.使用者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即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并不以著作权人同意为前提,事实上,使用者也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得许可。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和立法模式
目前《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测法”和美国的经典“四标准”对各国的著作权立法都起到了借鉴作用,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权益。据此规定,构成合理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合理使用仅能使用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合理使用可以包括为个人学习或研究使用,为教学目的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等等。第二,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就是说,当使用人使用作品时,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正常权利,这种情况下不能叫合理使用。第三,合理使用不能不合理的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当然,这三个条件要综合使用,缺一不可。另外,该公约还列举了三种具体的合理使用的行为,即: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为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和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合理使用。伯尔尼公约的这种立法模式属于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即既有原则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也有具体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美国对合理使用的“四标准”规定在了美国版权法中的第107条:”在任何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第二,有版权作品的性质;第三,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第四,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美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属于典型的因素主义模式,即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只做原则性的规定,避免精确的规定,只要是符合了这几个要素的规定就构成合理使用。
另外,还有一种典型的立法模式是规则主义模式,即将合理使用的范围全部以明文的方式列举出来,只要是符合所列举的类型就构成合理使用。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在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2条中,详细列举了12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确定的动因和原则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动因
合理使用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判例法中,后来美国将英国判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则创造性地运用到了具体的案件中,并写入了1976年的《版权法》中。目前世界各国都已将合理使用制度写入到了著作权法中,以此来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一方面,国家通过立法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从而激励他们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另一方面,作者的创作不是凭空产生的,往往是吸取前人的优秀成果产生的,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所以,为了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各国普遍以法律手段对著作权人施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总之,著作权合理使用基于平衡各方的利益,最终的目的则是促进知识的传播,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旨在平衡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体现的是一种均衡思想。公平正义原则不仅是一种法律价值目标,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标准与尺度。从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中也可看出,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而且还要保护公共利益。第二,防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使用是法律赋予社会公众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且可以对抗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著作权人不能因著作权是私权而滥用自己的权利去限制社会公众的使用。第三,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众在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作品。总之,法律既然不能囊括所有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就可以通过法律原则的完善来认定合理使用的方式。
三、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评价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采用的是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文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范围。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使法官在裁量案件时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这12种当中的一种的即为合理使用。但是,法律毕竟是滞后的,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尤其是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具体现象,导致立法已经和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下面简单列举两个我国著作权法22条中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条款。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关于欣赏问题,如果我们从网络资源中下载歌曲或观看电影后,一般情况下很难再去买正版的CD或去影院看电影,这无形中就会影响著作权人作品的市场销量,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我们不能再简单地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所有情况都视为合理使用。另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也是合理使用的范围。我们一般认为,教学目的应该是非营利性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辅导机构及私立学校的层出不穷,从原始的教学课堂到网络课堂,也占据了教育中的很大比重,所以再通过这种无偿使用他人的作品而获利的行为还视为是合理使用的话有些不妥。总之,法律永远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所有行为,原有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的可能已经不再是合理使用的情况,而在这12种情况之外,合理使用的行为也不断出现。所以,试图以穷尽的方式规定所有合理使用的范围这种立法现状应当有所改变。笔者认为,在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时,美国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值得我们借鉴,对合理使用既有原则性的规定,另外,对于一些简单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明文规定。这样,使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