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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15-12-14 15: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也得以不断发展。既要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又要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发挥最大效应。
  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给《著作权法》的完善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经受着冲击和挑战。网络规则应立足于著作权的动态保护,不仅要有利于鼓励创作、提高创作效率、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使用,使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在传播中得以实现,而且应有助于网络媒介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何均衡利益、协调冲突成为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全新课题。

  一、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正在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前数字时代,复制的有限性和传输的高成本使得一般社会公众没有能力大量复制传播作品,出版商的销售网络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占据很大优势,因而个人的少量复制并不会太大地影响著作权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个人使用和为教育科研使用等行为为合理使用行为,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也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满足。但是在互联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可以预见,对作品的私人性复制可能成为发行和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如果法律仍将个人使用作为合理使用看待,众多的网络终端用户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自由地使用作品,实际上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而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来说,任何网络终端用户都可以出自个人爱好或商业动机将其输入自己的终端并发送入网,其他终端的用户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
  可见,现在被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中的私人性复制行为将对作品的市场销售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形成重大威胁。网络这一新事物的出现,给合理使用带来了诸多挑战。一方面,网络传播权因网络技术的创新和普及而产生、发展,目的在于保护在网络领域内流通传播的作品,激励作者的创作。但同时,这样的保护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影响到了信息的传播和公众对信息的自由获取,进而影响整个文化和科技的发展繁荣。这其中势必涉及到对在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对网络著作权制度的需求。
  二、合理使用制度是利益平衡的精髓所在
  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著作权法所体现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私权与作品在流通中表现的公共产品特征相权衡的产物。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实际上是同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即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在一定情况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
  著作权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始终围绕着利益平衡这一核心目的,从早期的出版特许到具有私权属性的无形财产权,由政府信息控制的工具到天赋人权的延伸体现。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权利限制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这一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两者看似相互冲突,但这种潜在的冲突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基本的思想则是,通过广泛的传播信息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只有通过临时限制信息的流动的方式才能实现。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正是实现这样一个思想的机制,“它为著作权人针对信息传播中的公共利益提供了一个利益平衡的手段”,确认了包含在著作权中的思想或者信息对于社会利益的作用。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不会对著作权法中激励创作和传播的制度结构有负面影响,反而大大方便了公众对智力作品的利用。


  三、构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立法的双重目标造就了其利益平衡的基本特征,现代著作权法始终在保护作者权利和促进信息传播方面两点之间寻找着平衡点。网络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又不能为著作权人所绝对垄断,成为其专有权,而主张将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直接适用网络者也大有其人,但是网络的公开性、交互性,让合理使用制度的切实可行性大打折扣。
  目前,在飞速进步的网络空间内的作品传播的现状,虽然还存在大量的免费传播,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使著作权持有人和网络用户能够直接进行著作物交易的著作权市场,而且要在由网络扩展开来的电脑空间内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尚需克服诸多障碍。但是,今后网络中作品的商业性提供将会继续发展。所以,面对不断加深的网络商业性利用和著作权障碍的矛盾,可以采用以契约为媒介的市场模式,使技术、商业流通和著作权的共生变为可能。在由技术设备保护起来的网络世界里,使用者不可能以其在有形世界的方式进行合理使用,其主要方式应该是授权破解。其中最关键的与传统的合理使用理论不同的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虽然仍然是无偿的,但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总而言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形成虽然还未成熟,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它正在不断接近真正的作品交易市场。在未来的进程中,会有新型的作品交易形式问世,而且支持促进其发展的技术会得到开发,但无论如何发展,都不应改变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始终是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平衡器。即便是考虑新技术的出现可能需要对现行法律作适当的修改,但是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时,除了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飞速发展的技术变化对法律的可适用性带来的挑战外,如何保留最根本的法律原则而不让其成为经济和技术压力下的牺牲品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说当著作权扩展到演绎作品时,著作权保护和权利限制原则之间的关系已经很难处理。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权利限制原则的关系就更加微妙复杂。大量网站和数据库面对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不得不增加技术限制手段限制公众自由获取信息。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合理使用这项相对作者绝对权利限制的措施几无施展之地。
  新增的网络传播权和合理使用等传统权利限制手段力量强度对比的严重失衡,再次激活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复兴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并配合法定许可等多种强制限制形式对于网络传播的作品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在保证激励作者创作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兼顾作品创作传播的各个环节,在对作者和利益激励和满足公众需求的利益损失之间寻求,符合合理使用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标准的最佳边界。
  四、 结   语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著作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将在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
  在技术急速发展的当代,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制度依然能够通过对在新的环境下的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而健康发展,因为新的权利限制确保了公众对知识和信息获取的权利在新的环境中得到满足。因此除了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断做出更合时宜的解释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事务中的法律规制缺位,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时还必须正视现代科技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难题,只有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既维护作者权益又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科学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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