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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承担

2015-11-17 09:4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运输工具,正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家,也因此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现象和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越来越普遍。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好意同乘,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各地法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划分侵权责任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好意同乘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以及好意同乘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明确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及其承担问题。

  论文关键词 好意同乘 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同乘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一、好意同乘的界定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好意同乘,其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一般认为,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同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运行人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的主体是好意人和同乘人。其中,机动车运行人称为好意人,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乘人又称为同乘者或搭乘人,是无偿搭乘该机动车的人,范围包括驾驶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陌生人等。
  根据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好意同乘现象,好意同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⑴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好意人完全是出于善意邀请或允许同乘人搭乘,并没有进行营运的目的。⑵合意性。即同乘人有意愿搭乘,好意人也同意让其搭乘。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同乘,就不构成好意同乘。⑶无偿性。这里的无偿与好意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有关。对于同乘人提供部分路费或燃料费的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是一般划在好意同乘的范围内加以研究。⑷不同目的性。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好意人和同乘人同乘的目的是各自独立的,好意人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同乘人的目的进行运营,同乘人的目的与好意人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
  (二)好意同乘的性质
  在理论界,对于好意同乘行为的性质有很多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客运合同关系说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好意同乘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修正说认为,好意同乘并不是客运合同关系,但可以类推适用客运合同的规定。好意施惠关系说则认为,好意同乘应该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成立契约关系,受害人请求权的基础是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笔者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好意人只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允许同乘人搭乘,好意人和同乘人并没有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因此,好意同乘还没有上升到法律角度,并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

  二、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承担

  (一)好意同乘侵权行为
  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进行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就导致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变化,由好意同乘这种好意施惠行为转变成好意同乘侵权行为这种法律行为,这时就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广义上的好意同乘侵权行为是指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好意人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狭义上的好意同乘侵权行为是指在好意同乘过程中由于好意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本文中笔者将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做广义上的理解。
  对于广义上的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应该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发生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即同乘人搭乘的机动车正在运行中。二是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机动车辆本身原因、好意人的原因、同乘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三是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主体有好意人、同乘人或者第三人,至于具体有哪几方主体要根据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定。四是好意同乘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虽然好意人或第三人也有可能遭受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但这并不是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客体。
  (二)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责任的承担。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是指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同乘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依据法律应当对同乘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第三人如何承担责任,或者好意同乘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该由谁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解决。但是对于好意人和同乘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如好意人作为车辆运行者要不要为同乘人的损害“埋单”;如果好意人承担责任,要遵循怎样的归责原则;如果同乘人有过错,好意人可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因此笔者将对好意人对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探讨。
  对于好意人对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学说。⑴过错责任说。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好意人必须对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特别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这是主行为的附随义务,并不能因为好意同乘的好意、无偿而免除。由于好意人的过错造成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好意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不是否定其良好动机,而是对其过错的惩罚。⑵无过错责任说。认为汽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对好意同乘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实行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⑶过错相抵加减轻说。认为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应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适用过错原则及过错相抵规则,但为了鼓励好意同乘这种善意之举,可视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好意人的责任。


  笔者认为,好意同乘侵权责任中好意人对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我国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好意人对同乘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将好意同乘侵权行为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好意同乘是一种乐善好施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弘扬和鼓励。发生交通事故后,好意人也可能遭受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会加重好意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这对好意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发展。最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让好意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是否定其良好动机,而是要求好意人对同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特别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因此,笔者认为好意人对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具体责任承担

  在实践中,由于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以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及其责任的大小也会有所不同。根据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因,具体责任承担如下:
  (一)第三人过错
  若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完全是由好意人和同乘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毫无疑问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解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好意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好意人应当对同乘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二)好意人过错
  若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好意人的过错,尤其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好意人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当好意人和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时,可以由好意人和第三人按照过错比例对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同乘人过错
  若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同乘人的过错,如同乘人明知好意人酗酒、无证驾驶等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好意人超速行驶等情况造成的,应当根据同乘人的过错程度由同乘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以此减轻或免除好意人的侵权责任。当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同乘人的过错引起的,同乘人不仅要自担损失,并且还要赔偿其他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四)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原因,如行驶过程中遭遇地震或车辆突然爆胎等,使同乘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如果好意人没有主观过错,也采取了积极地预防和补救措施,且好意人和同乘人都遭受了损害,好意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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