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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由同性恋现象引发刑事案件问题分析

2015-10-27 14: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同性恋现象渐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因其引发的诸多问题也持续升温,在刑事法学范畴内开展同性恋现象引发的刑事案件问题研究,并对此类问题分析梳理,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同性恋现象;刑事法学;审查逮捕

  “随着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的进一步向自由化、多元化和开放化方向发展,可以预期,同性恋的非犯罪化乃至合法化必将超越欧美而成为一场席卷世界的刑事政策运动。”同性恋非犯罪化已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但因同性恋现象引发的刑事案件却在刑法的规制范围内。近期青岛市某区由同性恋现象引发的刑事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类案件从特征、应对措施到审查逮捕具体流程都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

  一、由同性恋现象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特征分析

  (一)普遍通过现代通讯手段进行犯罪预备
  虽然随着科技发展,短信、微信、微博、陌陌、QQ等新的通讯手段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捷,但同时因其隐蔽性、快捷性、简便性等特点,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同性恋现象一向比较隐私,而上述通讯手段的特点正满足同性恋者的需求,根据相关案件信息显示,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同志网或交友网上寻找、联系被害人,然后通过短信等手段与被害人沟通以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约见被害人,双方见面发生关系后继而趁被害人不备实施盗窃等犯罪事实。如马某等五人抢劫案中,马某等人通过QQ号加入某些同性恋网站,联系同性恋者,在约见被害人后实施抢劫犯罪。
  (二)关系特殊易于引发刑事犯罪
  在我国法治现状下,同性恋并不违法犯罪,相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给予包容、理解,但基于同性恋引发的刑事犯罪确是属于我国刑事法的规制范畴,并不是同性恋在道义上的被理解就能成为规避刑法的理由。同性恋并不犯罪,但由同性恋引发的刑事犯罪却屡见不鲜,同性恋者之间关系敏感且脆弱,这种关系极易引发刑事犯罪,主要集中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几类犯罪。约见被害人后实施盗窃、抢劫、伤害、猥亵儿童等犯罪均有案例。
  (三)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
  由于同性恋者交往比较隐蔽、人员遍布各地,同性恋者往往会加入连接全市、全省甚至是全国的交友网,在网上聊得投缘后,就会出现跨地域的流动以便于会见对方,这样的人口流动往往具有不稳定性,许多同性恋者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往往是暂住在对方家中,实施刑事犯罪后迅速逃离,加之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很难确定,这就为及时破案造成了困难。
  (四)被害人被侵害次数较多
  由于同性恋者身份特殊,许多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并不会及时报案,而是通过交友网联系嫌疑人私了,更有甚者,还会通过交友网联系其他同性恋者进行交往,这就为嫌疑人反复、多次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在接触到的案件中,汪某被盗案,被害人先后两次被两名嫌疑人盗窃,均是约见对方后带至家中,后被嫌疑人盗窃家中财物。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多次受到侵害,均因某些原因未及时寻求救助。
  (五)感情纠纷引发矛盾甚至犯罪更为明显
  较之普通男女朋友关系,同性恋者的情感往往表现得更为明显和强烈,在遇到情感纠葛时,无正常途径发泄与沟通,自控能力下降,处理方式更为激烈。在于某盗窃案中,因被害人对其他同性恋者情感倾入更多、感情更好,于某认为被害人“移情别恋”,遂趁被害人不在家之际盗窃被害人财物后逃回东北老家,借此给予被害人以报复,于某终因感情纠葛实施犯罪而锒铛入狱。
  (六)部分案件被害人非同性恋者
  在由同性恋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中,除了双方均系同性恋而一方实施犯罪外,也有被侵害一方不是同性恋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性侵犯往往涉及违法犯罪。如吕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儿童,吕某某以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多名男性儿童发生关系,对于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上述特征体现在刑法意义上,一是在犯罪客体方面,此类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既包括同性恋者又包括非同性恋者。对于同性恋者被害人,往往基于特殊需求及保护隐私的考虑,不通过正常途径寻求救济,甚至会给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提供机会;对于非同性恋者被害人,往往遭到侵害后难于启齿,证据材料难以保存,案发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在犯罪客观方面,从犯罪时间看,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往往发生在双方见面后,涉及人身及社会秩序的往往在双方见面时。从犯罪地点看,一般发生在被害人家里或宾馆酒店中,场所一般不具有开放性。案发经过往往是趁被害人不备或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屈服,造成的危害结果往往具有多样性、隐蔽性。三是在犯罪主体方面,实施犯罪的嫌疑人系同性恋者,男女均有,以男性居多,无明显年龄特征,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均在刑法的规制范畴内。嫌疑人流动性比较大,外地人口居多,实施犯罪后迅速离开,破案及抓捕难度大。四是在犯罪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动机或目的有的是基于感情纠葛实施打击报复,有的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抢劫,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尚未见到过失犯罪的案例,但是亦不能排除发生过失犯罪的可能性。



  二、审查逮捕阶段应对此类案件的原则
  基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对于同性恋现象引发刑事案件也需依照刑法依法处理,但是同性恋者刑事案件毕竟具有其特殊性,故在审查逮捕阶段处置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保护隐私
  隐私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在同性恋不被法律禁止并日益得到人们尊重与理解的情况下,合理地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就成了保护同性恋者人权的有效体现。同性恋者涉案后往往闭口不提其同性恋者的身份,即使承认也不愿说明具体的交往细节。作为办案人,应当充分理解同性恋者的心情并有效保护其隐私,在与本案案件事实无关的一些问题上,尽量不涉及同性恋问题。在与案件事实有重大关系而又必须触及同性恋问题时,也要做好保密工作,有效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
  (二)指定专业人员办理
  由于同性恋者具有特殊的身心特点,其身份往往使案件复杂化,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也一般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区别,此类犯罪嫌疑人戒备心较强,故指定有一定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办理此类案件既能提高办案质效,又能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比如对于部分扮演女性角色的同性恋者嫌疑人,可以指定办理女性案件经验丰富或具有妇女工作经验的女性办案人办理。一方面对于妇女的身心特点有一定了解,能够把握嫌疑人的心理;另一方面能够使嫌疑人放下戒备,积极配合。再如,对待具有恋童癖的同性恋者案件,应当指定熟悉儿童特点的办案人办理,这样有利于把握嫌疑人心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沟通
  由同性恋现象引发刑事案件往往影响面比较大,审查逮捕阶段时间紧、任务重,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此类案件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一旦发生此类案件,公检法各部门应及时沟通,必要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便于及时了解案情、引导侦查。相关办案人之间也需要及时进行交流,对案件定性、案件具体细节产生的分歧进行探讨,使公检法各部门能够全面、正确掌握案件事实,部分案件要求依法不公开审理,进而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
  (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对于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而言,要依法审查证据并作出决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做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对于嫌疑人的辩解要如实记录并及时向侦查机关、公诉部门沟通;对于案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比如侵犯隐私、监管不力、学校教育缺失等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相关部门整改;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出现的事项,比如未及时立案进行监督立案,等等。

  三、审查逮捕阶段具体办案流程

  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流程应当如下:1.案发后及时接收公安机关的案情通报,对于公安机关要求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提前介入。2.受案或者提前介入后,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业人员办理此案。3.办案人受案后,认真审阅案卷,并就相关问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沟通。4.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制作讯问提纲,突出讯问的针对性,对于与本案案件事实无关但是涉及嫌疑人隐私的问题予以回避,对于必须讯问的问题要列明讯问要点,重点讯问。5.提审犯罪嫌疑人时注重运用讯问技巧,依法核实嫌疑人身份信息及案件基本情况,做到既能查明案件事实,又能有效保护隐私,保障人权,并将提审情况及时与侦查机关及本院公诉部门沟通。6.必要时倾听被害人诉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整理入卷。7.按照规定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突出案件事实及与本案的特殊情况,就嫌疑人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如实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汇报,依法作出决定。8.依法制作逮捕(不逮捕)决定,并制作涉检信访防控材料移交本院控申部门,做好信访防范工作。9.结案后要及时跟踪,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等事项积极引导侦查,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整改涉及到的社会问题。
  总之,由同性恋现象引发刑事案件是特殊类型的案件,是由一种社会现象所引发并被刑法纳入规制范围的刑事案件。基于涉案人员、案件特征等特殊性,需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创新方式方法,并不断完善办案具体流程,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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