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当前,互联网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媒介,其已发展影响至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商业的竞争延伸到网络中时,高科技战争就随之展开了。在这场战争中,虽然域名只是字符标记,但因其所具有的独立的识别功能,开始取得无可比拟的商业实践价值。也正因如此,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已成为重要的商业性标记,所以法律应当对其所有人给予相应的保障。到目前为止,对域名权的保护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文章在研究有关域名的几个问题的同时,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自有域名一词以来,学界关于域名的概念众说纷纭,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直至原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的概念首次做了统一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随着网络在商业领域运用的逐渐普遍和深入,域名越来越广泛地成为网络经济活动的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几乎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和商号具有相同的标示作用。域名能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对其进行法律保护问题也就自然被提出来,并在同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方面受到极大的关注。
一、域名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域名的性质问题也就是域名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如果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那是不是知识产权。这是学界一直争论的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域名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二是认为域名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上的延伸,三是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其实质是一种民事权利。即使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学者们的分歧也是很大的。虽然域名的作用基本上等同于商标、商号的标示作用,但毕竟域名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商号。传统知识产权类型中也不能容纳域名,那么域名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来加以保护呢?如果是的话,它又属于哪一类型的权利呢?这就是域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对于域名法律冲突的解决,有赖于域名法律地位的确定。
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是商标、商号的网络版。从目前大量的域名抢注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的抢注行为关系到商家的商标、商号。进行域名抢注是因为它具有商业价值,这个商业价值等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商标、商号的商业价值。况且,WIPO积极地参与有关域名抢注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恰好也说明了域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只是目前由于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已经严重脱节,域名还尚未被赋予知识产权的名称,但域名被认为具有向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立足于对知识产权的传统认识否认域名为知识产权的观点并不可取。
二、域名的法律特征
(一)标识性
域名的设计与使用最初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域名的识别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有所区别。这一点体现了域名含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二)唯一性
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世界的。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能因使用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而不同。然而,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据世界各国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因此每一种独创的域名只能存在一个,只能有一个拥有者。
(三)排他性
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就像物权一样遵循一物一权,是一种绝对的对世权。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则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first come,first served”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因此,域名能够产生在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域名注册以后,域名持有人对其所注册的域名享有的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域名持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互联网上使用以及以何种方式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有独占使用权。域名使用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善意使用,任何恶意使用域名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但这一规定与国际上的惯常做法不符。域名一经注册即享有域名专有权,这是一种民事性质的权利,对自己所有的域名,域名持有人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当然应该包括对域名的转让权,这也是其他多数国家的实践做法。同时域名所具有的财产价值与功能只有在动态的流转中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转让域名,法律就不应当禁止,而应当鼓励合理交易,这也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域名持有人作为域名原注册者,有权以收取使用费为条件,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未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将域名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不得为放弃续展等有害域名使用权行使的行为,被许可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为再许可使用的行为,并负有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的义务。因此,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目前关于域名相关的法律保护上立法仍然相当薄弱,表现在司法实践上,也呈现出一种不统一、不规范的状态。现有的那些规范性文件远远不能适应网络的飞速发展。因此,域名的法律保护,是刻不容缓的。
首先,从立法上完善、扩大解释。目前各国尚不具备制定有关域名的单独法律,而且立法需要一定时间,难以及时解决实践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只能依照那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解决域名纠纷。因此面对更多更新的纠纷我们只能完善、扩大对这些文件的解释。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以惊人的速度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这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我们的法律要紧跟时代步伐,适应时代要求。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域名相关的法律是一种趋势和时代的必然要求。统一域名立法,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当然,我们都知道,这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其次,从理论上,应当保护善意域名所有人的权利。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权,只是偶尔出现,与他人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巧合罢了。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侵权,但这里的善意只能适用于普通商标,不适用于驰名商标,这也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同样,我们也要特殊保护驰名域名,立法和实践中人们往往注重商标权而忽略域名权,这样对域名持有人是不公平的。有些人把他人的驰名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是侵权。因此,驰名域名也应得到特殊的保护。
最后,在实践中,从域名登记时就要严格把关。应给予域名登记机关适当的审查权,主要审查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这能有效防止那些恶意抢注域名行为的发生。同时,发生纠纷时,拥有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的主体也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还有,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注册域名的意识不高,大量域名被抢注,这样非常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不利于利用网络资源充分宣传自己,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因此,企业要积极注册域名,要提高意识,以免被人恶意抢注,有损企业名誉和利益。
四、域名的法律保护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域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集中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特点。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网络时代产生的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为应对诸如传统形式作品的数据化、多媒体作品形式的出现、网络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著作权在网络世界的保护等等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渐在某些方面脱离传统,不断调整、完善和发展,其中的诸多变化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发展
在传统的、封闭的经济条件下,信息传播的地域空间很狭小,传播方式较为单一,传播速度较为缓慢,这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能更好地支配这种专有权利,可以更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在新型的、开放的、公开的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了即时性、互动性以及虚拟性等特点,成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从而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丰富了信息传播的方式,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域名的全球性也就是很自然的,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域名的专有性受到了冲击。
域名作为一种系统的命名机制,发展至今已经超过了最初设计时的意义,成为网页所有者的代号或标识。域名的标识作用,促使“企业在因特网上纷纷注册域名用以代表该企业在网上的形象、信誉以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二)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方面,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在使用空间方面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出现拉近了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距离,它们之间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这一变化无疑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域名的地域性正在突破传统的束缚向着多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域名系统的本地化,方便不懂英文的网络用户使用互联网,互联网社会正在采取各种技术手段使用各种非罗马文字或非ASCII码文字(如中文、阿拉伯文、朝鲜文等)作域名。随着域名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同一名称标识不仅可注册为英文域名,还可注册为中文域名、日文域名和其他文字域名,商标权人等要保护自己的商标等名称标识不被抢注,就必须四面出击。这无形当中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人维权的负担。因此,美国和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理事会和WIPO都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处理。
(三)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方面,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并结合本国的国情,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产生扩散、转移速度急剧增加,信息老化的过程也相对加快,更新换代的时间也越来越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特点。如何做到既能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又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知识产品在社会中的广泛传播以及最大限度地提高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这同样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强化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将不利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反之若弱化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则可能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总之,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信息经济的高节奏性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
五、结语
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一个技术进步并带动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更新,从而进一步保护、促进社会技术发展的过程。网络经济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经济形态,并影响着社会的各个层面。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域名的法律保护是必要且迫切的。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由于利益和竞争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网络空间的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在新技术层面下的体现,网络下的商务活动及发生的权益冲突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没有网络规范就没有网络经济。由于网络域名导致原有利益的失衡,法律必须在对这种新现象的本质、功能等做出正确认识后,才能重新寻找、调整和确认冲突利益结合点,建立新的利益平衡。这种法治调整的基本出发点必须有利于互联网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和商标权人等传统民事权利主体及
域名持有人利益的平衡。在此基础上,对域名的研究才能得以深入,相关法律问题也才能最终获得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