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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的探讨

2015-09-27 09: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焦点,自从实行股份制以及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新改组国有企业以来,如何处理“新三会”、“老三会”并存的情况下两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方面一个最大的难题。文章对“老三会”与 “新三会”的职能以及职能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提出了一些看法。
  [论文关键词]新三会 老三会 职能 关系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如何处理好企业新、老三会的关系,建立新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笔者自2007年毕业到单位先后做过党委秘书、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通过对工作中遇到的新老三会关系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得出以下的认识。
  一、“老三会”的职能与“新三会”职能

  “老三会”是指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在国企改革前,党委会担负着整个企业的领导、行政、以及职工的生活保障,拥有至高无上的决策权、领导权。党委职能主要有:监督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内部的实施,支持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行政事务,发动和带领群众进行民主管理以及搞好企业两个文明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工人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领导干部的权力机构。职代会主要职能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动员职工努力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监督,对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等。
  “新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框架,其中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主要权限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能够对公司的投资方向及其他重要问题作出战略决策。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主要职权有: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董事和经理层等高层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主要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新三会”与“老三会”的职能现状分析

  (一)“老三会”的基本现状
  “老三会”中党委会对公司的控制在减弱,但是在经营决策、人事任命、监督董事和经理行为、调动职工积极性、调节经理层与职工关系等方面仍发挥作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党组织不再具有以往至高无上、高度集权的特性,但是长期形成的组织关系并未解散。而职代会、工会在企业中呈现日益淡化的趋势。“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新的公司制度中不可完全废弃。
  (二)“新三会”的基本现状
  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会流于形式,职权难以实现,基本上由大股东控制,中小股东利益缺乏保障。同样,监事会职能发挥不力,不参加过程监督,而只是结果的审计和事后审计,作用非常有限。与股东大会、监事会比较而言,董事会的职能比以前大大提高,近年来董事会的决议数量在不断的增加,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三)“新三会” 与“老三会”的矛盾
  自《公司法》施行以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新的立法对传统的 “老三会”形成了冲击,“老三会”与“新三会”的矛盾产生的实质是在性质和设置目的上新、老三会存在矛盾。“新三会”是基于产权关系的授权与代理之间的权力设置与制衡而设置的组织体系,是基于效率目的的设置,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老三会”是我国政治体制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目的是实现党的领导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实际工作中,“新三会”与“老三会”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内部权责交叉、权责不明。由于“新三会”与“老三会”并存,造成机构重叠、多头领导,既影响工作效率,也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难以规范。

  三、正确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国企改革的目的是打破传统的企业制度模式,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应当按《公司法》要求尽快解决新旧制度的交叉,实现“老三会”向“新三会”转移、并轨,着力发挥“新三会”的作用 。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企业内部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建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使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职工持股进入股东会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实现民主管理。发展职工持股制度的,职工以股东身份进入股东会,职工代表以股东代表(或者股东)的身份参加股东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这样会议所成的决议既能代表广大股东的意见,又能集中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   第二,充分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要问题的统一决策作用,即在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决策中心。要建立规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要处理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可采取“双向进入”的方法,即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董事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但不可一刀切,更不可要求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是党委书记担任。一时难以规范的企业,可考虑实行一套人员、多块牌子的办法。
  第三,党务机关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以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为前提。为了发挥党在公司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委会主要负责人或者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以董事的名义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以监事的名义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党委成员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把公司治理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通过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建议和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党员管理人员的作用,和党员在股东大会中的作用来实现党组织的意图。
  第四,监事会成员除了从股东中选举,还应有党委的成员以及职工进入监事会。党委成员进入监事会像进入董事会一样,同样采取“双向进入”制度,党委会的主要负责人进入监事会,监事会中的党员负责人进入党委会。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般形式。所有的各种类型的公司,如果设置监事会就要设置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在人选上应该是工会的代表和普通职工的代表。其中普通职工的代表应是中层以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
  第五,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主要体现在选举职工股东代表和职工监事上,通过职工持股作为股东进入股东会这个权力机构和进入监事会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为职工股份持有者的职工代表在股东会上对企业行政重大决策、企业行政领导等方面发挥审议、监督的作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不应再赋予职代会更多、更大的权力,否则会制约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造成效率低下。另外,职代会可通过其常设机构工会,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如加强维护、保障、建设和教育四个传统职能,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处理好“老三会”和“新三会”的关系,既要依据《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在完善好“新三会”的同时,还要同“老三会”相结合,发挥“老三会”的重要作用,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产生出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合力,形成其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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