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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

2016-06-05 11: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应确立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关注人类与自然、环境与发展、当代与后代的关系,在法学研究、立法及实施各环节全面确立、提升持续发展理念。

 

  一、确立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的必要性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至今,其发展经历了曲折的道路。尤其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关中国经济法是否独立存在,经济法调整对象、本质和概念、基本原则、结构体系等诸多经济法本体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理论上莫衷一是,客观制约了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协调的法律,其历史使命和立法宗旨是追求并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经济法主要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协调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以达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整体。社会整体利益是在整合无数千差万别的社会个体利益基础上形成的,是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有机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客观对象。

 

  社会整体利益应具历史内涵,它是动态的、能持续满足社会成员有机总体生存、发展需求的一切客观对象。人类的生存发展以社会整体利益动态、持续地实现为前提,客观上要求经济法应确定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持续发展理念下经济法视角的拓展

 

  经济法的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运用国家之手宏观地调控市场,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局限,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

 

  单纯的经济增长会导致资源耗减、能源紧张、环境污染,又因人口、资本因素的制约,经济增长会达到极限,加之人类为追求经济增长所付出的代价,很难持续地满足人类的需求,是一种无发展的增长。人类在不断反省中认识到经济增长只能是手段,经济发展才是目的,并提出经济发展的观念。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衡量指标:可持续发展并不否定经济增长,但更关注如何实现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承认自然环境的价值,以自然环境资源为基础,同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同社会进步相适应。经济法在追求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法的目标时,只有确立持续发展的理念,遵循自然法则,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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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法治建设中应凸显持续发展理念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发展历程不难看出,作为独立的法部门,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基本功能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协调,使其符合客观规律,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本质内在地决定了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促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及未来经济法的根本目标。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反映着经济法的规定性,该理念下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表现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这种价值追求已深入到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持续发展理念应成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灵魂。

 

首先,经济法学研究应尊重客观规律,真实地凸显持续发展理念,而不是回避。其次,经济法的制定应直接体现持续发展理念,以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过去和将来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压力都非常大,总结我国2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的经验和教训,经济法的制定不得不直面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在中国,当前尤为突出的是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要结合起来,需设置相应的法律机制,关注经济发展中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建立在资源、环境可支撑的基础上,国家宏观调控,除应尊重经济规律,还必须尊重生态环境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从宏观上把握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制约关系,实现其相互间的平衡,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持,也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客观上要求创建有效法律机制,限制、阻断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性给竞争秩序带来的危害,在市场竞争中,突出公益的维护,加大对公害的治理力度。

 

持续发展理念还应落实到经济法实施的各环节。法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即使有了立法,有了科学、完备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目标也并非能自动实现,它需要通过守法、执法和司法等方式将经济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现实。社会成员对持续发展理念的接受,提升各社会成员的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其经济行为选择考虑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并能动地作用于各自遵守经济法的活动中,经济法的实现就有了强大的社会基础。

 

问题更为突出的是执法和司法,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若缺乏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对经济法的适用往往只注重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维护,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得不到落实,由此会产生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影响社会成员对经济法的自觉遵守,影响经济法目标的最终实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培育、提升执法者和司法者自身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单纯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恶化、资源短缺已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发展,传统法固有的维护社会个体利益的法律机制,在促进社会个体利益实现的同时,面对社会个体行为自利性的局限、个体差异积累所导致的贫富不均等束手无策。

 

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历史地承担起为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使命,只有经济、环境、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才能达到全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持续实现,人类社会才有可能永续不断。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提升,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作者:石超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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