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现象、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其他部门法等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一门学科。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法,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政治、文化、道德、民俗习惯、科学技术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学本身。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一、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国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经济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在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经济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计划和市场。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两种手段的长处,发挥各自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来对资源优化配置。
计划,主要是按照政府预先制定的计划,依靠行政指令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国家干预,而计划是国家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资源的配置要把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经济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优化的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所谓国家干预,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和监察、审计、司法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参与干步,以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合法进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国家干预体系。
市场调节是自发性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观层次上往往有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宏观层次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难以调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度的干预。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以间接手段为主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有助于发挥其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短处,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四、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平稳协调法。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立各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法律地位,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组织,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以能否发展生产力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自己进行经济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最终目的;确立彼此的经济关系,解决彼此的争议纠纷,也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作为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在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共同目标下,各尽其责,各行其权,兼顾利益,注重效应。要把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和利益协调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国家在总体上代表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它仍然代表一定的物质利益,不能因此否认或并吞企业组织等物质利益实体。国家机关特别是经济管理机关也要对社会负责,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能削弱或损害企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企业也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取利益,不能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不能因自己的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经济法就是这样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对国家和企业组织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平衡协调的规范。
五、经济民主原则
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信号产生积极灵敏的反应。为此,必须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在清理企业产权关系的同时,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国家对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通过民主的方法来制约管理。
首先,政企职责公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职责不分,导致了企业过多的依赖政府,依靠政府发展,企业活力受到极大限制,不利于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促进企业竞争。政企职责公开,将对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实行两权分离,企业的财产属国家,财产的经营权归企业。再次,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同时,企业要得到发展,就必须发扬民主,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总之,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学科,它属于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紧密联系,他对于推动经济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学习它。
作者:隰香宁 张红刚 来源:关爱明天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