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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运行中的博弈方法

2016-04-12 11: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将博弈方法引入经济法运行的现实性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离不开对于经济发展地促进,从而有必要将经济学理论与方法融人法律当中。而作为早已引人法学领域的经济学标准分析工具的博弈论方法在经济法的制定与运行当中必然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经济法自身的价值追求和目标的角度来讲,一方面,经济法的运行无疑应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保障市场主体的合理逐利行为。在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同时,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一般私法调整之不足。另一方面,经济法还应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然而,个体的逐利性与社会公益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这就使得经济法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实现这两种目标的协调。在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目标的协调过程当中,如何寻求到一个均衡点,对于立法者来讲,无疑是一种博弈论上的重要对策选择。

 

  经济法的运行目标是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与保障社会公益之间寻求一个可行的均衡点,换言之,经济法本身并不是为保障某个或某些社会群体的权利而制定的。尽管作为法律不可能离开基本的权利义务规范这一范畴,但是,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当中更关注的是各个主体可能的行为选择以及相关行为选择对经济运行与社会公益的影响,而不是单纯的权利义务的设定与承担。事实上,经济法的一大特性就表现在制度设定和形成当中大量政策的引入,在强调法治这一前提下,广泛重视和应用更具灵活性的经济政策,这使得经济法本身较传统法律也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当中,各类主体都是互赖互动的;其各自的利益都需要兼顾和平衡。因此,尽管国家的公共政策是形成经济法的主要来源,但相关主体的利益及为追求此利益而做出的对策同样值得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共政策能够实现其预设的政策效果。在整个经济法中,政策处于一种核心地位:没有政策就没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区别,就没有用来解决市场运行中的诸多问题的经济法;没有政策,没有不同的利益,就没有互赖互动的世界,经济法的调整也就失去了必要与可能。与此同时,如何使国家的政策目标和个体的私人目标协调起来,如何对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调制,这是经济法始终面临的核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博弈方法的引人。

 

  二、博弈方法引入及基本概念

 

  所谓博弈,就是各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规则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进行行为或策略选择,从而获得各自结果的过程。将博弈引入经济法就是将博弈的过程置于经济法的规则系统之中,使相关主体在这一规则系统当中进行充分的博弈选择,并因此获得对应的收益或法律的惩罚。但并非所有规则和制度都能达此目的,只有那些能导致诸多行为人收益均衡的规则和制度才能够使得人们自觉遵守。这一判断并遵守的过程并不是基于行为人对于法律的信仰抑或畏惧,而仅仅是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博弈正是通过研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运动规律,在解决问题的各种策略中寻求最优策略和准优策略。

 

  任何一个法律的运行过程,都是一个涉及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则和法律的制定过程,涉及相关当事人对政策、规则和法律选择及遵循的过程,涉及相关当事人的预期收益是否可以变为现实的过程。从博弈论的社会实质来说,博弈就是不同的主体因资源的有限性而发生的相互竞争和相互依赖等相互制约的活动,所以可以说只要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行为,就可以看做是博弈现象或博弈行为。社会由不同的人群集合体构成,群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构成个广义的博弈过程。

 

  一个标准的博弈模型,应当包括这样一些因素:即博弈的参加者、策略、博弈的信息和得益。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

 

  在一个完整的博弈过程当中,主体之间是互赖且互动的关系,因此,为了确保博弈的顺利进行,形成有效的纳什均衡,就必须注意主体之间的利益兼顾。各个主体在博弈中都不可或缺,只有充分考虑各个主体的利益,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博弈结果,使各方各得其所。现代法律目标,并非是减损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实现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而是尽可能的实现社会总体的利益实现及保障,从博弈的视角来看,就是尽可能的达成能使各方均获益的一致性策略选择。如何达成这种一致,可以从博弈的主体与其追求的利益中寻求某种途径。博弈论的研究表明,各个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或追求,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追求,无论其从事哪类活动,只要是与不同的利益主体发生互动关联,就会形成博弈关系,成为博弈主体,就可以对其进行博弈分析。无论在理论上多么大公无私的主体,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博弈收益而采取相应策略的主体。每个博弈主体最为关心的都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人们从事博弈行为,则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权利和其背后的利益。既然人们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权利,并进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则进行博弈收益分析,就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各类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做的各种努力,并可最终在各个主体当中寻求达到双赢的非零和博弈局面。

 

  三、经济法上不同的主体组合之间的博弈分析

 

  经济法上的主体,可基本划分为政策制定者,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三类。三类主体基于自身所处环境的不同,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根据自己所能掌握的信息进行策略调整以获得最大的收益。经济法的调整,正是寓于三类主体互赖互动的世界之中。这要求经济法的调整必须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以维护整个互赖的共同体的协调发展。过去,人们以为法律或者具体的经济法的实施,只是政策制定者的事情,而事实上,政策接受者根据政策制定出的对策的重要作用已不可小视。政策接受者的预期,以及所采取的相应对策,都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抵消法律调整的作用。

 

  如上文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接受者不再只是被动接受并按政策行事,而是可以采取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对政策进行应对并进一步影响政策的制定。用博弈论术语来说的话,就是市场经济为各类主体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博弈和角逐的空间,并为其提供了无数可供选择的战略。市场的发展与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切身相关,各个主体为了维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有互相合作和让步才能最终实现自身目标,实现所谓双赢。但是,这种合作与让步又是建立在不同主体之间不断的竞争和策略选择的基础上,这最终又表现为各主体间行为上的合作与制约。因此,笔者将采用博弈的方法分析各个主体可能采取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主体之间的可能的竞争策略与合作策略。

 

  ()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接受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市场秩序的协调,经济的有序发展,不是任何一种力量单独作用下就可以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的多样以及利益的多元决定了市场和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协调必是各方利益协调和斗争的结果。而首先应当分析的博弈双方应当是掌握干预市场权力的政策制定者以及应当享受权利,在市场中谋取经济利益的政策接受者。

 

  1.从对立竞争的角度分析。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它所追求的目标除了经济的增长之外,还有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尤其在市场秩序的稳定方面,一个有益于经济发展的良性市场应该是一个充分的良性竞争的市场,这就使要求既要避免过度的不良的竞争,又要避免竞争不够的情况同时,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政策制定者代表的国家和政府必然会从政策接受者身上征收税负以满足实现公共利益的支出。

 

  作为博弈另一方的政策接受者,以其所处地位,可能采取的策略又是不同的,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必然不希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支出过高的税负,而市场经营者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在其关心的范围之内,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在其身上课加税负必然也是有悖于其自身追求的。另外,对于市场经营主体,其追求的目标单一而明确,就是利益最大化的实现,那么经营者为实现这一目标对其自身最有利的策略就是排除其它经营者的竞争,实现对市场的垄断,获得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交易机会,从而获得最佳利益,但是这种策略无疑是与政策制定者和消费者的追求完全相悖的,从而形成对立竞争的关系,并且无疑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2.从合作的角度分析。对于政策制定者,追求一个有序协调的市场环境,干预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为市场主体的顺利竞争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表现为:第一,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时提供良好的空间;第二,进行制度创新,为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提供一个高效的体制;第三,发展对外关系,为市场主体进行跨国的经济往来与合作提供良好的便利条件;第四,保障并提供一个稳定的国内环境,社会动荡、犯罪猖獗的社会是不可能取得经济发展的。

 

  以上是政府为实现自身目标进行的积极的间接的对市场环境的干预行为,另外,政府还会利用其掌握的资金及信息优势结合国家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提供一些指令性的指导,纠正市场的盲目性与任意性;对市场主体的越轨及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防止市场主非理性的攫取利益,以恢复经济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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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政策的接受者,对于消费者而言,一个良性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对其自身利益的实现是有益的,并且其自身就是公共利益实现的受益者,因此,在这一角度,其采取的策略通常是与政策制定者趋同的。对于经营者来说,既然对于其自身利益而言的最优策略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因此,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利用国家或政府提供的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市场法则进行市场运作,通过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等方式,在法律规则框架内获取最多的交易机会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根据社会的需要,适当抑制自己的逐利性,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职能可以使其获得更好的名誉和知名度,对其经济利益的实现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样,政策的制定者与接受者之间又表现出了相当的合作与协调。

 

  当然,必须明确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经营者才是市场市场经济舞台上的主角,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没有为数众多的互相竞争的经营者的存在,不会有国家的经济的发展与振兴。而经营者通常又恰恰是政策的接受者,因此,尽管政策制定者的主要目标追求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和经济的发展,但在制定政策和对市场进行干预时也必须照顾到政策接受者的利益。

 

  ()政策接受者内部的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1.从对立竞争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是一个主体众多和利益多元的经济,各种经营者的存在以及各自经济利益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各个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性。这使得各个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摩擦和冲突。这表现在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垄断等方面。通常而言,在市场竞争中,规模较大的经营者趋向于通过保护其具有超前性的技术秘密而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隐瞒,或者直接将其作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从中获取直接利润。另外,因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强于规模较小的经营者,故而更加趋向通过垄断手段将其他经营者排除在外,独霸市场上的交易机会。而小规模的经营者,为了节省研发投人和不劳而获的动机,更倾向于通过窃取的手段获得先进技术,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也更倾向于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对手的交易机会。这是经营者之间对立竞争的博弈。

 

  2.从合作角度来看。首先,当今的市场上,经营者的多样性及差异性使得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其有效资源配置功能。在当前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任何一个经营者都不可能单独向社会提供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的品位各异的商品。

 

  其次,从社会经济效率的角度考虑,各种各样分工被极大细化的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才能真正促进市场对资源的高效配置并促进经济的高效运行。在专业化日趋精炼的今天,各个经营者只有互相在原材料采购、销售、物流等生产交换的各个环节合作才能有效地向社会提供其所生产的产品。即使是在市场交易的同一环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一个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才能使其不断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获得更好的声誉和更多的交易机会,而不是在相反的策略下导致整个市场的萎缩。

 

再次,经营者在经济法上的对手往往是承担经济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各种利益相关的经营者只有互相合作才能真正对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单个的经营者尽管很多时候在市场上相对于其他经营者可能是强大的,但是,和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政府部门相比来说,仍然是相对弱小的,因此,经营者只有相互联合才能对政府部门形成压力阻止其滥用行政权力。上述这些因素都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采取的合作的博弈策略。

 

()在政策接受者内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1.从对立竞争的角度来看。在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之间,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些短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短视行为不可避免。相应的,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也会采取相应的策略,如组织维权组织,起诉等。尽管有消费者欺诈经营者的实例,但是,在二者对立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因此其采取的策略也通常显得较为无力和缺乏制约性。

 

  2.从合作的角度来看。一个尊重消费者的经营者,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一般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并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相应的,对于这样的经营者,消费者也更愿意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扩大其影响力,提升其名誉。从而实现双贏的局面。

 

  从上述的基本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上的不同主体之间出于不同的利益,在多样的竞争合作条件下会采取不同的博弈策略,从而影响经济法本身的实施效果并最终影响经济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政策目标的实现。这说明,在经济法的实际运行当中,博弈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阔的。事实上,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只有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考虑到规制的各方主体在不同情况下采用的各种策略及行为,才有可能最大化的避免零和对立的局面而促成各方的合作并采取一致性的博弈策略以实现法律的运行的高效和实效。尤其是对于经济法来说,其本身更加关注市场的有序协调和经济的良性发展,因而不可避免的会更加注重实时变化的各方主体的行为并对现行的法律政策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而使用博弈方法对各方可能采取的策略进行分析和预估,无疑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实效性和高效性的一个极为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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