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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法发展之展望

2016-04-08 13: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针,并进一步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此,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共同勾勒出中国未来发展的蓝图,即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用法治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深化改革,用改革促进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

 

  一、经济法理念与全会精神不谋而合

 

  经济法所倡导公平正义、平衡协调、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与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契合,即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经济法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这种公平观念包括了竞争环境的公平、社会分配的公平和社会结果的公平,即经济法确保各市场主体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展开竞争,保障社会的公平分配以期达到结果的公平。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即其主张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经济法的以人为本,是指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提髙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人们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公平正义、平衡协调理念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归人自身,只有这些理念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才能有其存在价值。具体到税收法律制度,其公平正义体现在置能课税、税负公平合理,通过税收实现社会收人的再分配功能,追求结果上的实质正义;其平衡协调体现在通过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纳税主体之间、地域之间的平衡协调,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贯穿于税收法律制度的始终。

 

  二、深化改革税收法律制度发展

 

  ()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税收基本法是税收的一般性规范,是税法领域内的宪法性法律,它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通常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对税收的共同问题进行规范,主要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重要法律,税收基本法处于主导统领地位,是税法体系的核心和灵魂。税收基本法坚持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和概括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统领性规范,其必应彰显税收法律的税负公平原则,同等条件同等对待,不同条件区别对待;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既要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诚实推定权、信息保密权等各种权利,同时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阶段,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治的需要。从税收法治的内涵来看,必须要有法可依,无法可依也就无从谈及法治。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要建立税收法律体系,其中税收基本法又处于核心地位,畏其他税收法律的母法。依法治国,推进税收法治,必然需要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其次,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构筑现代税法体系的内在要求。虽然我国已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各单行税种也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分别加以规定,但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未形成。另外,为了弥补单行税法的不稳定、不完整,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更好的维护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税法的功能,实现依法治税,需要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对其他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发挥统领、指导和制约作用,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帅、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收体系。

 

  ()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收程序法,它以规范税收征纳程序、保障纳税人权利为立法宗旨,并通过税收法定和正当程序两项法律原则的支撑来促进立法宗旨的实现。税收法定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征税程序合法三个层面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所指向的主要是征税程序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程序法,正当程序理念价值维度的充分表达是其实现税收正义无法替代的方式。税收征管的制度化表达应遵循正当程序理念,这种导向性的作用不仅为税务机关行使征管权设定了基本界限,而且为纳税人提供了权益表达渠道。在对将使某一税收程序主体的权益受到影响的税收程序活动进行评价时,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而且应当考虑征税决定的作出过程,考察程序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整个条文修改幅度过小,忽视了税收征管理念的提升,保留了许多保守与落后的成分。当前形势下,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管理法之定位,而导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治理法服务法的基本定位。虽然民主与法治首先表现在形式上,但彤式也是走向实质的必然之路。在形式的制约下,普通民众的权利越来越丰富,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纳税人权利应该妥加考量,特别是要增设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纳税信息保密权等具体权利。当然,基于税收征纳平衡之考量,在立法宗旨中强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倡导纳税人的纳税遵从。通过国家征管权与纳税人基本权的合理配置,协调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基本利益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国家征管权与纳税人基本权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营业税弊端需要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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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营业税这一税种产生于上世纪的分税制改革,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妥协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产生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分税制改革的进程,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人,极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然而,营业税的全额征税模式这一弊端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打击我国企业发展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发展与进步。肇始于2012年的营改增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正逐步地扩展到各个服务行业营改增打破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必将迎来我国经济的再次腾飞。营改增也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税制调整或税制改革举措。它所产生的效应,不仅可以跨越税制改革领域而延伸至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而且可以跨越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而延伸至财税体制改革领域,并通过财税体制改革牵动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全面改革。因此,在我国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正是迎合了我国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大势。

 

  ()税制结构亟需调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存在完全竞争市场,那么市场配置资源便能达到最佳状态。然而,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不可能达到最佳状态,这就要求政府配置资源。具体来说,就是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配置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财政配置。其中一个童要方面就是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即通过科学的税制模式、税收优惠等方式调节级差收人,促进收人的公平分配。然而,)我国现阶段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却约束了税收的公平调节功能,从而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商品税因其具有累退性,违背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十分有限。具体来说,它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的全额征税本来就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并且,现阶段如火如荼进行的营改增也充分说明了营业税全额征税的弊端;消费税形式上消费数量越大、税负越重,消费数量越小、税负越轻,符合公平课税原则,但个人收人的髙低与消费品的数量多寡并不是成比例的,因此,实质上也是不公平的。而所得税对于促进公平的作用较大,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真正符合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它也成为调节收人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税种。但是,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较低,这极大限制了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因此,应当调整税制结构,提髙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特别是个税的比重,以强化税收对我国收人分配的调节力度。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契合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而且有利于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税制结构的调整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

 

  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的税制模式阻碍了对收人进行公平调节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包括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即我国所采取的模式,是指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但是,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的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综合征收制,是指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这种方式从收人角度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但不能针对不同收人进行调节,并且不能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政策。混合征收制综合了上述两种税制模式,是指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忙总征税。这样一来,既可以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又可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因此,在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推进我国个税的税制模式改革,由分类征收制逐步过渡到混合征收制,以充分发挥个税在收人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为我国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经济法发展之展望

 

  党的两次全会要求发挥法治对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在经济法部门中有所体现:首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的有效、公平竞争;其次,通过《反垄断法》,遏制大企业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再次,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复次,通过《产品质量法》,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复一次,通过产业政策法,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最后,我们可以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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