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商业银行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展现出的特殊角色为切入点,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视角,对目前规制其社会责任不足的现实困境以及充分发挥其角色作用对于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防控体系,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意义进行论述。通过对商业银行在法治社会中表现出的某些社会责任困境进行个案分析,进而从制度层面加以适当的应然性考量。
论文关键词 商业银行 社会责任 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道路上取得了重大进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崇尚依法治国理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稳定这个大局的形势却依然严峻。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这给新形势下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刑事案件或者民事纠纷诸如:电信诈骗、盗窃或抢劫并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购买他人遗失的身份证用来骗领银行卡并非法倒卖、买卖商业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向被执行人(商业银行客户)泄露执行信息、在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分红型保险等都与商业银行产生了或多或少的看似偶然的联系,然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大幅增加,政府对银行业的行业准入管制放松等多种原因使得商业银行步入了急速的扩张阶段。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网点大量增加的同时,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在不断得到强化。如果能够处理好商业银行表现出的这种相对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对于巩固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而言,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业银行的社会角色,而不应仅从表层上将其视为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一般”企业法人。在保证其作为公司的完整权利的同时,在其可承受的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适当增加其社会责任,可以在较低的社会成本下较大幅度提高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水平,这对于巩固转型期的法治建设成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在崇尚依法治国中的角色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而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当然不能例外。
民事生效裁判的“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执行难问题损害的不仅是微观层面上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映射到宏观层面,它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也严重损害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市场经济体制内在的要求市场主体的合法产权得到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护,避免陷入由市场逐利性造成的恶性循环博弈当中。被执行人存入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是被执行标的物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从这个角度而言,商业银行走入了公众的视线。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配合将对生效裁判最终的执行结果将产生较大影响。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变革,电子银行一方面在给消费者带来足不出户的便利服务的同时也使得被执行人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大额资金的转移成为可能,这使得生效裁判的执行工作对商业银行是否配合产生了较大的依赖。以致于时常会发生这样的“巧合”,在执行人员“突然”到达被执行人所开户的商业银行时,刚刚表明身份、出示完相关法律文书,当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时便会惊讶的发现该账户刚刚发生完大额资金转出交易,该账户已经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资金。虽然我们不能妄下结论,但这种仅打几分钟时间差的“巧合”不能不说明一些问题。
泄露执行信息体现出的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种冲突。此时为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利益已经牵动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体现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其背后隐含着国家利益。假设此种情况的发生与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话,则商业银行此时“维护”的被执行人(其客户)的利益完全是私利性质的利益,这种行为的背后着眼的是其自身的长期经济利益及其某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寻租”行为。这显然与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崇尚的依法治国理念背道而驰。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性,其自身角色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国家宪法、法律的信仰上应当有更高的追求。坚定配合生效裁判的执行体现的是其对国家司法权威性的敬畏,对崇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能够强化和提升依法治国的成效,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使其增强职业归属感,在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同时,也应严守职业道德底线。
二、商业银行在促进公平正义中的角色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部门规章,积极营造和谐公正的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一段时期以来,保险公司以派遣销售人员驻点商业银行的形式大量销售分红型保险。这种保险营销方式在给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带来不菲利润的同时,引发了诸多保险合同纠纷,给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和谐因素。由于我国部分民众金融知识的缺失,使得这种保险销售模式具有极大的迷惑性。首先,销售地点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驻点人员着装基本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相同。其次,保险销售人员往往将保险公司测算的预期收益率夸大为实际收益率,更有甚者直接将其虚假宣传为高息存款附赠保险。再次,消费者缴纳的保险金由商业银行的储蓄柜员通过商业银行的银保系统直接划入保险公司账户。这使得某些不明真相且本身并没有购买需求的低收入群体“深信”这就是“高利息率的新型存款”,而且附赠保险,进而在这种重大误解的状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当这类保险购买人有现金需求进而到商业银行取现的时候才理解购买的是保险,此时硬性变现(即退保)只能获得保险的现金价值,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这类购买群体由于退保造成的利益损失实践上基本只能自担,因为对于“重大误解”的举证困难性较大,通过《合同法》第54条第1款得到救济的可能性很低。个别群众甚至通过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无疑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银监会注意到这一问题后于2010年11月1日紧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银行2010年底前要清退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等等。然而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变相驻点”的行为一时难以根除,这种隐性的驻点方式也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在监管部门已经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个别商业银行这种片面追求短期利润的经营方式不仅损害金融行业整体的行业形象,由此产生的不和谐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社会和谐稳定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即便是彻底“清除”保险驻点人员以后,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中也应避免误导性、夸大性、甚至虚假的保险产品宣传,积极营造和谐公正的民事法律关系。防范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管理法律风险,将有助于商业银行维持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商业银行在服务大局中的角色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国转型期的一个大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都应认识并服务于这个大局,作为守法环节的企业法人也不应存在例外。2000年4月1日起我国施行存款实名制,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规定,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较多重要线索。然而,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提高,直接使用本人实名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的越来越少,进而在个别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催生了另一个完整的黑市产业链:收集他人遗失身份证—非法大量买卖他人身份证—用购买的他人遗失身份证骗开银行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捆绑销售他人遗失身份证及骗开的实名银行卡—犯罪分子购买用于作案的银行卡。2011年10月15日央视披露犯罪团伙搜集6.7万张身份证办卡洗钱。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购买的银行卡作案,将给侦查机关的工作增加额外的困难。这种用他人遗失身份证骗开银行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的信息化依然处于进行中,指纹等信息技术还未能广泛应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商业银行办理个人银行卡业务时,技术上主要通过对银行卡申领人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然而对于是否属本人身份证件则只能通过柜面工作人员的肉眼鉴别,这无疑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然而,即便是这种肉眼上的低级鉴别方式对于其柜面工作人员也没有足够的制度激励迫使其作出有效的甄别。商业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往往包含较为严格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众多商业银行大力开拓并壮大自己的客户群体的时代,文明优质的服务被其设定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而考核评价指标中就包含有投诉这一项。部分性别、年龄与所持他人身份证件上相似的违法人员在被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质疑其所持是否为本人身份证件时,这些人员往往会以投诉甚至无理取闹的方式相“要挟”,通过长期此种方式的博弈,个别商业银行柜面工作人员本着“趋利避害”的想法在不经意中放松了对骗领银行卡人员的最后一道审核。
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合法合规操作教育,完善客户资料,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加大对利用他人遗失身份证骗领银行卡行为的甄别力度,避免盲目追求开卡数量。改革内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违规开户追查机制。在信息化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从制度上激励其工作人员加强审核力度,使得商业银行切实从源头上为社会防控体系把好第一关,巩固法制建设成果,更好的服务社会稳定这个大局。
四、结论
商业银行以其与社会紧密的联系性而在法治社会中凸显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较为特殊的社会角色特点。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充分重视并利用好这些特殊性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果,贯彻依法治国理念,营造公平正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