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碳关税在国际上是一个新兴且争议很大的问题,从其性质到法律支持,目前都尚无定论。本文从碳关税的由来出发,论述了碳关税的性质,进而影响到中国的贸易,寻找支撑碳关税理论的法律依据,最后以我国所处的视点,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论文关键词 碳关税 法律 研究
一、碳关税的提出及本质
(一)碳关税的提出
碳关税的产生,可以说是法国人最先创造的。法国领导人德维尔潘在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提议:“向没有签署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主要指“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在出口时,征收额外关税”。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被美国的众议院认可标志着碳关税发展了起来,《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虽然在规则上没有对碳关税这个字眼有明确的说明,从文字表面,我们也能看出是碳关税其实就是对那些本国以外的同类产品,而向其它国家征改的碳排放的手段,其目的就是对本国相关碳排放产业的保护。
综上,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降低高耗能产业的成本,减少由于“碳泄漏”带来的一些政治经济问题,在不能解决碳排放量减排的情况下,所以对本国以外的国家采取的措施,本着维护全球环境的利益,把碳排放量的减排承本转嫁给具有竞争优势的其他国家。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征收额外碳排放成本,用来提高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成本。具体的方法就是对进口的同类产品,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多少,征收碳关税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与此同时,国家也依据一定的比例对本国出口的同类产品进行补贴或免税。“碳关税”就是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二)碳关税的本质
具体的讲,关税是对进口商施加的一种额外负担,所以,“碳关税”其实不属于关税。它主要是针对未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的国家,在进口其相关产品时,增加其成本,向国外生产商收取与国内生产相同货物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一样的费用,迫使这些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是“碳关税”却不能被所有的国家都能理解。本人认为“碳关税”其实就是一种税收调节,而它主要针对就是边境国家。通过税收调节边境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种方法针对出口国,这些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使本国出口的商品通过这些措施能全部或部分免除在进口国家销售相似产品的费用;另一种方法针对进口国,这些国家根据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向进口的产品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我们可以看出,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可以通过边境税收进行调节,通过过境税收可以使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公平,虽然国家不同但是相似的产品通过调节不会产生大的差异,适合国际贸易。
在边境碳调整措施中,国际上把美国的边境碳调整作为国际贸易中为了公平而提出比较严谨的单边贸易措施。但是,虽然存在边境碳调整措施,但是在复杂的国际社会中,如果利用得不合理,国际贸易秩序也会受到影响,严重的会导致贸易战争的爆发。
二、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虽然在经济上有一定的发展,技术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对节能减排也是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发展水平有限,我国出口的产口大都在美国的清单产品之内。我国通过一定措施生产的产品,很难达到美国碳关税条款规定,是美国碳关税的清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碳关税的产生必定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碳关税给我国经济不但带来消极的影响,同时也带来正面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缓慢与污染大、高耗能、多排放有关系,生产的产品一直以来都具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问题发生。碳关税的产生促使了我国经济向健康的发向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措施,实现清洁生产、保护、恢复和治理环境的目的,努力创建和谐环境,节约资源的国家,同时注重发展低碳经济。总之,碳关税的出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消极影响更是不可忽视的:
(一)碳关税的征收对中国出口贸易产生影响
中国经济要想发展,短时间内还得依附于美国等一些国家。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10年出口总额为十五万亿美元,其中对美国的出口额为二千八百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8%。以低端产品出口为主,其中高耗能、高污染、碳密集型产品占了超过一半的比重。所以,一旦向我国征收出口产品的碳关税,尤其是那些耗能高的产品,致使我国少数的达标企业,必然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所以,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我国就没有了制造优势,相应产品的销售量在美国市场也会减少;我国大部分产业产品碳排放不能达标,碳关税很可能意味这些企业丧失了美国的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易量的减少。而且,更为不好的是,在美国碳关税后,其它欧盟等进口我国大量产业的国家也会效仿美国的碳关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经济。
(二)碳关税的征收会对国内就业产生影响
我国碳排放多企业受碳关税影响非常大,而这些企业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型,碳关税的征收促使这些碳排放多的产业倒闭或者转型,导致大量的失业人员产生,造成就业难的现象出现,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危机。相关研究结果证明:碳关税的征收税率达到三十美元,中国失业人群达到一百万,六十美元的碳关税征收税率,中国失业人群就会达到二百万。
(三)碳关税的征收对中国产业链产生了影响
碳关税针对的主要是那些水泥、造纸、钢铁等碳排放多的产业,而象电子零件、五金零件材料也包含这些产品,所以导致碳关税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些碳排放多的产业,还包括这些产品的上游以及对相关供应链都会产生影响。如果没有碳关税的出现,我国要想关闭生产这些耗能高、排放多的产业,与此同时新兴的替代产业又没有出现或者发展得还不成熟,就会使我国的产业链发生断裂现象。
(四)征收“碳关税”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不同,签字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任意制定有益于本国的碳关税税收,导致国家不同制定的税收标准也不一样,国家不同出口产品的碳关税税率也不尽相同,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被征收国家也制定有利于本国的征收标准,贸易保护严重,进行报复性的贸易辟垒,贸易摩擦就会普遍发生,甚至在多个国家之间发生贸易摩擦,久而久之,我国的贸易出口必定会受到影响。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法律策略
(一)在国内优先开征碳税
从外交的角度看,我国应该注重碳关税制定的细则和发展,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我国要以积极的态度关注国内环境的变化发展,做好充足的准备,不打没有准备的仗。从对内角度看,则通过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使相关产业部门在发展经济时,实现清洁生产,走向低碳经济,从传统发展的模式向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如果有必要,我国还可以采取一种对策,就是在国内试行征收碳关税。其可行性如下:
1.增加税收以研发节能减排技术,进行减排补贴
绿色贸易壁垒是我国对外贸易的软肋,正是因为我国生产的产品有高耗能、高污染的特点,增大了出口企业压力。在国内增加企业成本,实行碳关税,短时间内可能会引起议论,但从国际贸易长远的发展来看,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生产转型是事在必行的,而国内碳关税的实施加快了税收的收入,我们可以把这部分税收用于补贴企业或者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上。根据GATT1994相关规定:允许缔约国从国内税收所得,或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方法,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对我国的高耗能及制造业企业而言,碳税增收所带来的压力可以提高和强化企业的保护环境意识,有利于企业创新技术,调整企业结构,不断增大企业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使企业进一步向健康的企业方向发展,向有利于环境、社会、以及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增强企业的战斗力。碳关税的实施,会逐步引导世界各国出现类似的碳关税措施,向有利于自己国家的方向发展,不断的出现新的政策,相对而言,在减排上我国的相对成本下降了一些。
2.双重征税使碳关税丧失合法性
根据GATT1994国民待遇的规定,如果我国首先依据属地有限原则,征收国内碳税,将会致使碳关税的征收国面临对相同产品的二次征税,从而使其行为因双重征税在WTO规则下丧失合法性。
(二)在国内推广碳排放交易
现在主要有“基准线与信用”和“总量控制与交易”两种交易模式,且都是京都议定书承认的。“基准线与信用”主要用于那些不设定总量的义务减排体制(VER),不设定排放的总量,主要看在减排过程中减排取得的成果作为碳信用裁定,从而进行交易。而“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在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欧盟排放交易制度(EUETS)都用这种模式,“总量控制与交易”是由政府对总排放量进行制度,然后各企业再按比例进行交易。
我国市场主要的有上海、天津、北京三家环境交易所,这几家交易所一直都在积极向芝加哥交易所学习,却没有取得质上的进步。总结缘由,芝加哥交易所碳交易靠的是那些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并没有要求企业必须进行减排,只约束自愿加入减排的企业。而我国是正在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差,这种交易所在我国暂时还无法实现。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同意协议书的碳减排约束,就是没有总量的限制,所以,我国交易市场主要是效访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交易模式,对交易总量我国自愿设置,如果企业自愿加入交易所,意味着与(CCX)之间存在一份碳排放合同,愿意为所做的减排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交易所按比例的排放分配。
所以,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应当对企业强制性的减排配额,仅采取自愿是不可行的,碳交易市场要取得一定效果,强制性碳排放交易势在必行。碳排放量大的产业,可以进入二级市场购买排放指标,我国政府还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标准,对于超额排放的企业,或者不买配额的企业,有必要给予一定的金钱处罚或者相关有力度的罚处。
总的来说,一旦开征碳关税,将无可避免地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冲击。但低碳时代最终将是大势所趋,变革的阵痛是我们必须承受的。对我国而言,无论采取征收碳税的方式,或是采取排放配额交易机制,都是保证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更新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益尝试,其目的是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未来的碳关税市场获得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