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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相关法律

2015-12-11 10: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法律地位如何?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权益如何保护?其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是否可继续履行?笔者结合案件实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注销之前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律后果是要进行清算,其吊销执照之前所签合同应由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而非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除。

  论文关键词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地位 法律后果 权益维护 合同履行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乙经济联社于1994年12月27日签订《租赁合同书》,将位于广州某村的447亩土地出租给甲公司,租期5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积极履行,2002年11月15日甲公司因没有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乙经济联社因土地升值等原因故意不收租并以甲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享有权利义务,不能到庭应诉,法院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并以《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为依据,判令解除甲公司与乙经济联社的《租赁合同书》。该案例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所涉及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等问题的集中反映,同时也说明了实践当中我们还需纠正关于上述问题的诸多错误认识。
  一、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已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中一种,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何谓“终止”,营业执照只是公司经营资格的一种表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经营资格,其主体资格还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才消灭,才是终止。
  而实践中,为什么往往会出现误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即该公司已被注销的认识呢,笔者认为与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的规定有关,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新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从常理上来讲,人们往往会认为既然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那么吊销之日当然也是终止之日。实践中,公司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后,被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注销现象时有发生。
  立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实践中这些错误的做法,乃至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接连有两封复函,但尽管如此,由于复函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争议,直至新公司法施行,才明确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原因。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但最终很明确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问题还是200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该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该公司的自己的名义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还没有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因为,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见,在清算阶段,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所以,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应视为存续,应当以自己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二、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9条就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81、184条均有明确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也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且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律后果之一是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三、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合同履行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自身的权益怎么维护,其已经签订的合同如何处理?这是关乎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明确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上述职权表现为:(1)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财产清单是指公司全部资产的明细表,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查清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进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没有查清公司的资产,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2)公司解散,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应当将公司解散的情况通知其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公司解散,公司的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其职权由公司的清算组接管,由清算组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合理行使债权。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况;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发出公告,以便债权人尽快参与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配。(3)所谓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公司解散之前已经订立的,但是目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拖欠公司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及有关的纳税事宜等。清算组在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时,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决定进行或者停止进行一些公司业务。清算组决定不进行未了结的公司业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从公司的财产中给予赔偿。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时,应当本着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尽快结束公司的业务,有利于减少股东的损失的原则进行。(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当清查公司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有关税务部门查实,并依法将所欠的税款缴纳。公司在清算中产生的税款,清算组也应当依法缴纳。(5)清算组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以为公司的债务清偿做好准备。清理债权、债务涉及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6)所谓处理公司的剩余财产,是指清算组和股东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对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尚有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7)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对外事务。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诉或者被起诉,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清算组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受法律的保护。
  从上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的职权内容来看,公司在清算前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处理权由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公司,并不必然解除合同。

  四、法院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判令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公司与乙经济联社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
  法院判决以《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为依据,判令解除甲公司与乙经济联社的《租赁合同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是《合同法》该条内容规定的是“可以中止合同履行”的情形而非“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判决张冠李戴,错误适用法律进行判决。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本案中乙经济联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此前所签订的合同要解除,对合同是否解除的权力赋予了公司的清算组,本案中甲公司尚没有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告知甲公司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不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倡导合同意思自治方能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有丧失法人资格,仍然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司法实践中应当尊重其处分自身合同权利的自由,这也是经济法公权适当干预与私权自治平衡宗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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