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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及其著作权法保护

2015-09-12 10:0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国家对动漫产业给予大力政策与资金扶持,促进动漫创意产业与经济的发展。我国拥有广阔的动漫市场与动漫衍生品市场,但是往往会被美、日等动漫大国分掉一大块市场蛋糕。而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动漫角色以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出相关规定,这明显不利于维护动漫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因此文章将对动漫角色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进行相关界定以及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动漫角色 动漫角色商品化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著作权法保护
  动漫产业作为新兴文化产业与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各国都予以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美国每年的动漫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产值高达50多亿美元。2008年日本动画业年产值在国民经济中位列第六,动画产品出口额超过钢铁;年营业额超过90亿美元的日本动漫产业,与其他娱乐产业一起成为国内经济文化的主流。然而,动漫市场的利润分布并不均衡,出版物市场并非主要来源,反而是把知名动漫形象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的利润占到了七成。美、日等动漫发达国家不仅通过出口动漫作品占领了全世界大部分的动漫市场,而且不约而同地把未来规划重点放到开拓动漫角色商品化市场。
  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动漫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9年9月,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网络文化与动漫动画制作服务等六大产业被列入鼓励类别。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2009“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该计划旨在对国内优秀的动漫原创作品及相关人员、单位予以资金扶持等。而这些政策的出台却展示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在优秀动漫人才的培养和优秀动漫作品的创作上面,而对动漫衍生品市场方面重视不够。中国是一个拥有数亿动漫影视产品消费群体的国家,动漫产品本身与动漫衍生品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然而发展及其程度都远不如动漫大国,除了我国动漫产业起步较慢,“小孩子才看动漫”的偏见外,还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层面保护不健全有关。所以,动漫产业的发展除了各种财政、政策的扶持,更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给动漫产业予以更有力的保护。

  一、动漫角色的界定

  动漫角色,即我们常说的卡通角色,指动漫或动画片中的出场人物等依靠视觉表现出来的臆想角色,是一种虚构的角色,是虚拟角色的一种。动漫角色一般通过其名称、外形、装束、经典动作、口头禅等来表现出其价值,通过动漫本身的价值与商家的推销,从而构成受大众喜欢、具有知名度且具有商业价值的值得受法律保护的角色作品。动漫角色应当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名称、形象、声音、象征意义等多重要素。以2012年3月第一季完结的动漫《BLEACH》(我国译为“死神”)中的主角“黑崎一护”为例,这个由漫画家久保带人想象出来的桔色头发、棕色瞳孔的兼任高中生与死神代理(身穿死霸装,配带名为“斩月”的斩魄刀)的动漫角色,受到世界各地动漫粉丝的追捧,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动漫角色是否应该包括动漫角色的配音呢?这向来有争议。无论是原创动画还是漫画、游戏改编,好的故事、人物、画风、声效都是基本要素。在声效方面,配音者的高要求与专业化趋势甚至导致了“声优”这一新的职业概念的出现。一般对于动漫角色的配音人选往往根据动漫作品人物的性格以及配音者的音线特质来选择合适的声优,从而形成有特色的动漫形象。当某一声优具有社会知名度时,配音也具有了商业化的价值和潜力,因为许多动漫粉丝依声优者来选择动漫。如日本著名男性声优—福山润,凭借配音动漫《CODE GEASS》(译为“叛逆的鲁鲁修”)中的腹黑王子鲁鲁修·兰佩路基这个角色而获得了日本2007年第一回声优奖的最佳男声优,并蝉联2007—2011年最受欢迎男声优NO.1。因此,对动漫角色的保护不仅限于平面形象,其配音也应成为动漫角色的保护内容。另外被保护的动漫角色应该具有作品的“独特性”要素,不是所有的动漫角色皆有价值,因此不是所有的角色都有法律保护的必要。

  二、动漫角色商品化与动漫角色的商品化权概述

  (一)动漫角色商品化
  动漫角色商品化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国。1993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公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角色的商品化”表述为“虚拟角色的创作者或真实人物或其他一个或多个经授权的第三方对于角色的主要个性特征的改变或二次利用,通过将该角色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角色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由于动漫作品的知名角色在现实生活中有显著的区别特征以及知名度,所以商家将动漫角色用来标识商品,商品此时会同动漫角色捆绑销售,消费者就会将对角色的喜爱转移到商品上,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利用了动漫角色的形象价值实现了动漫角色的商业价值,这就是动漫角色商品化。例如,动漫海报、动漫人物手办的畅销,COSPLAY的发展,还有印花衣物服饰店、动漫玩具城等的发展。
  (二)动漫角色的商品化权
  一个成功的动漫角色必将产生巨大的广告效应与商业价值,因此商家往往会利用动漫角色的形象价值来实现其利益,而这种利用往往会涉及到动漫角色的商品化权利,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利用动漫角色,因为可能会对原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以及市场秩序的破坏。以中国热门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为例,各种动画衍生品如喜羊羊玩具,角色印花文具等都大量在市场上销售,质量却参差不齐,好坏不一,许多制造商往往没有得到《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角色原创作者或是权利人的同意,侵权现象十分严重。据资料显示,《喜羊羊与灰太狼》相关衍生品的侵权这利润居然是正版经营上的4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中,法律规范不健全便是其中之一。因此,应当将动漫角色作为法律保护对象促进发展。笔者建议确定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并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范围内,进行法律保障。


  当我们谈及动漫角色侵权时,往往会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规定来进行维权。因为动漫角色的经典侵权大多是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将动漫角色的形象(多为平面图像)运用到商品上,切合“复制权”概念。所以我们将探讨动漫角色商品化是否构成复制?动漫角色商品化的方式是多样的,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角色复制后附着在特定的商品上,如在在T恤衫上印有米老鼠的形象;另一类是利用动漫角色的形象制成玩具之类的,如威尼斯小熊。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复制权概念规定“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一种情况下的角色利用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是上述第二种情况则属于平面转化为立体,或者说二次元形象转化为三次元形象。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复制只限制于“平面复制”。然而在《伯尔尼公约》中,复制包括平面复制与平面与立体以及立体之间的复制。这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尽管在实践中,也许会将“复制”扩大解释,但是要想真正的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的权利人的权利,依靠个案认定扩张解释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最好是应当将“角色商品化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这样将不再纠结于复制与否的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注释),在第二条第二款中将知名的虚构角色纳入保护范围,提出有关文学或艺术作品中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权利。”“这些权利关系到企业被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利用附属于每个著名角色的名称或形象的知名度或名声的销售方法,例如包括声音,这种使用被设想为激起消费者对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对名称或图像未经许可的使用能够引起与著名角色的知名度或名声的混淆的危险。”因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指动漫角色的原作者及相关权利人所专有的与许可他人对动漫角色进行商业性利用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滥用动漫角色的权力,具体来说包括是专有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与禁用权四项基本内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又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内的新型权利,但因有不同的特点与独立的保护对象,所以又应当划为著作权中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

  三、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的著作权法保护
  (一)现状概述
  世界动漫大国都对动漫角色进行了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法律保护。如美国,而且美国对动漫角色的著作权保护遵循“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原则,只要具有相似的独特的特征即可构成侵权。
  而我国对动漫角色进行著作权保护手段从目前《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来看十分受限,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法律规定仅仅将动漫作品作为保护客体而不是作品的某个片段或是某个形象,而动漫角色的侵权的直观表现是某一形象的外在使用。因此保护范围中根本没有明确作品角色,更不用说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概念的缺失;二是对于动漫角色的保护范围不清晰、保护方式不完善;三是对于侵权的赔偿救济不合理。一般的侵权案件是以复制品的价值来计算侵权人的不当得利,侵权人借知名角色的影响力来扩大销售范围、多销商品获取的巨大利润正是商品化权利人本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可以得到的利润,但是这一点往往不会被作为赔偿基础。
  (二)完善建议
  尽管对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尽管法律不完善,但我们不能以现有的法律框架去限制权利的发展,法律价值的实现必须依靠权利的不断完善,必须依靠其实效解决力度。
  1.完善《著作权法》,界定动漫角色相关概念,引入“角色商品化权”
  根据国外立法经验以及国内司法实践,建议对著作权法进行适当修改,在著作权法中明晰动漫角色相关概念,将“角色商品化权”作为著作权中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加以规范,区分动漫角色的复制权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2.明确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客体
  著作权法保护的动漫角色应当有明确而且独特的视觉形象,具有独特性;动漫角色还必须有一定的公众知名度,不能也不应当对所有的而动漫角色进行无差别的法律保护,否则反而是对其他人的相关权利的限制。当然其标准可以由相关部门理性确定;最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应当是角色的整体形象。
  3.确定对侵犯角色商品化权的单独的救济方法
  不同的情况以及计算基准的不同都会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惩罚侵权人,必须确立一套和著作权法规定相适应又具特性、合理性的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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