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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困境及应对策略思考

2015-09-08 09: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养老难,已成共识。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农村社会得到变迁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面临挑战,而目前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弊端,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真正实现广大农民的“老有所养”,已迫在眉睫。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 农村 家庭养老 土地养老

  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滞后。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已难以满足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背景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的主要都以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要养老模式。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单纯的家庭养老保障已难以长期承受。
  (一)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养老主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效应显现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进步,农村的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和核心化。在单个农村家庭人口数量下降的情况下,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明显加重。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冲击着原有家庭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和牢固性,农村家庭中代际之间的感情不像从前那么紧密,子女赡养老人的时间和精力逐渐减少,农村地区大量出现“空巢老人”的现象。
  (二)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日趋弱化
  由于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耕地被侵占,单个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数量锐减。再加上我国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狭小、机械化水平低下以及农民的自身素质较低,土地经营效率低下,农业收益不断降低,微薄的土地收入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可见,有限的土地收入已经很难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
  2010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76亿,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子女赡养父母的负担。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试点以来在各省各地迅速推开,并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效。部分农村的养老问题有了明显的解决,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拓宽,农民投保积极性有所提高。然而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在推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和缺陷。
  (一)养老保障体制的覆盖面窄
  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参保率偏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广泛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些农民并没有被纳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内,农保在部分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已名存实亡。
  (二)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水平偏低
  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可以自由选择,而多数农民选择最低档次,即每月2元的档次。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养老金水平与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也相差甚远,根本不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也无法激起农民参保投保的积极性。
  (三)政府的财政职能严重缺位
  由于大多数农民没有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支持,目前农村养老保障的强制储蓄特点明显。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只强调个人责任,以“个人缴纳为主”基本上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不少地方政府甚至把“个人交纳为主”改为“由个人全部交纳”。这样,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就演变成“个人储蓄”模式,农保的社会性这一基本特征遭到质疑。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缺乏法制化规范和相关立法
  一直以来,我国所颁布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是针对城镇地区,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至今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现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从而造成农民对这一养老保障制度的信心不足。
  三、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应对策略和政策建议
  (一)继续发挥传统“家庭养老”的优势
  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当前仍应继续维持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障方式。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是值得继续提倡和鼓励的。同时,面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家庭养老”所面对的主要困境,各级政府及村集体应积极在农村地区宣传孝文化,鼓励广大农村青年人自觉树立尊老爱幼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同时强化子女的赡养责任和义务,使广大农村老年人能够在家人的关爱中安度晚年。另外,政府也应对“家庭养老”给予一定量的补贴和政策支持。
  (二)加强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现阶段,由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低下的基本现实,仍应积极发挥土地“天然屏障”功能。努力贯彻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切实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现有土地的潜力,积极加快和完善土地流转,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出率,显著地增加农民的生产性收入,再造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三)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
  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趋势已不可避免。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应从当地农村实际发展状况出发,
  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努力扩大农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覆盖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所有农村居民。当地政府和村集体应积极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
  (四)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
  尽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实力不足,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仍以个人缴费为主,但政府一定的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相关部门应不断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支持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障在政府公共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努力建立起广覆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真正调动起农民投保参保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妥善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难”的问题,从而实现广大农民的“老有所养”。
  (五)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的法规和规范
  应尽快专门颁布一部针对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立法,来规范和引导农村养老社会保障行为。同时,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有效地解决农村在养老保障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四、结语

  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真正解决广大农民的“老有所养”的问题,是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是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问题,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一环。在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功能趋于弱化的背景之下,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我国面临的一个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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