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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责任

2015-07-02 14: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浅谈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论文联盟http://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企业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和补充,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企业要树立二元目标,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企业的社会义务。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企业责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制定了多部法律来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如此多的法律尚未形成一个有机的体系,每部法律中也存在亟待完善的问题。
  第一,《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不健全,政府对公司的监管失位,除此以外,没有更多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条文。
  第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在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牟取暴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不符。Www.133229.Com然而,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仅可获得双倍的赔偿,我国并未规定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三,《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落后,迫切需要修订,而且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但是不能够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
  (二)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建设滞后
  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民间的,按照章程运行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非营利性、非政治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显著特征。一方面非政府组织自身没有独立性,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重点依然是政府行为,无形中继续强化政府的职能,忽视了行业利益、违背了非政府设立的初衷。另一方面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非政府组织的设立起步晚,各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有限,并不能真正维护所代表团体的利益。
  (三)缺乏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主要的主体,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处于发展阶段,而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存在多种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等。我国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注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认为社会责任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未认识到企业与社会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忽略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
  三、经济法视角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1.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
  政府需要以《公司法》为核心,完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部门中存在的问题,使之形成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
  2.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是法律制度整体构建的一部分,市场经济中的公益诉讼是指社会公众或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代表受害者或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它具有其它制度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弥补私益诉讼的不足。
  (二)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
  1.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社会公众多方共同推进的事业。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依附性、局限性阻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例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消费者协会是典型的非政府组织,也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协调者,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应该增强消协的独立地位,发挥消协的优势,加强法制宣传,降低解决社会责任的法律成本。
  2.鼓励非政府组织建立联系网络
  从推广社会责任的角度看,目前,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程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如果非政府组织能够脱离政府,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形成世界性的联系网络,就可以利用企业经济活动的全球化,直接推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3.非政府组织应提高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能力
  当前,我国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还比较陌生,这就需要非政府组织发挥自身的优势,帮助公众了解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他们意识到企业推行社会责任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企业推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义务。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社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收益信息,存在很大缺陷。为了能让企业积极主动的去承担社会责任,应该通过立法规定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将企业的收益信息、职工权益保护情况、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对社区及公益事业所做贡献的信息、商业道德等等,都经常向社会公开,形成全社会和公众对其进行监督的局面。另外,还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统一的社会责任报告方法,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以及主要方式,制定适合实际情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和标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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