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与中国发展

2016-03-15 11: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国际法到底还有没有用处?”这是近来由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不少人在谈到国际法时所提出的问题,也是美国及其盟国在2003320日不顾世界舆论阻挠、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伊拉克发动武装进攻后所经常出现的问题。如果从国际政治发展的实际来看,提出这个问题是有道理的。在冷战结束、世界只有一个超强的情况下,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法也因此受到严重的挑战。事实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在今年联合国大会开幕的第一天所作的发言中针对最近国际上所发生的一些情势,也坦诚地指出:国际法在全世界遭到了漠视®

 

  国际法是法学的一个部门,也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一个部门。作为对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的总体,它对维持国际秩序、国际政治力量相互之间的重新组合以及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和贸易等各方面的发展,始终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不可否认,在美国武装进攻伊拉克并推翻萨达姆政权以后,会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大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国际法拿它没办法。学术界好像也跟着出现将国际关系传统意义上的强权学说搬了回来的现象,认为国际法管不住国家,认为国际社会的组合完全是由国家相互之间实力对比决定。实力成了国际行为是否可行的惟一标准,国际法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其实,这种理解是比较狭窄的。

 

  国际法于一个国家对本国利益的维护,不但有用,而且如果我们国际法专业人员能对国际法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加强,还能有力地促进我国目前所从事的改革开放事业。从根本上讲,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为了维护其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因此,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的产物。下面,本文将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变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与维护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来论述这一要点。

 

  一、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变化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泊来物,最早是从西方传到我国来的。然而,国际法是动态法”(livinglaw),它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

 

  国际法是17世纪现代国际社会的产物。国际社会从17世纪始、直到20世纪中叶止,一直为西方国家所垄断与主宰。国际舞台的中心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也定格在欧洲。从历史角度看,国际法在促进和维系西方国家相互之间关系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无可讳言,国际法也曾经是西方列强对世界其他地区国家与民族进行掠夺和欺凌的工具。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世界舞台,转向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先进的工业国家。然而,由于苏联社会主义阵营在五十年代的崛起和发展中国家民族主义在六十年代的高涨,使得原来被西方统治的国家的反殖民统治运动风起云涌。其结果是民族自决原则被全世界所接受,并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传统国际关系方面弱肉强食的现象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改变。国际法的内涵也不再由西方国家来任意解释和支配。

 

  自从国际法在十七世纪产生以来,世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国际社会的基本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即:主权国家之上就再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中央权威事实本身,就表明国家对在它们相互关系中一定要有一个相对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必要性。这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共同希望和要求。不管具体的某一国的社会制度或政策如何,都有这个希望和要求。而这种希望和要求本身就说明了国际法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在今天的国际社会中,如果没有国际法上大量的对国家和国家之间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则,跨国界的人员、产品、资本和技术的正常交流就几乎不能

 

  进行。事实上,国家与国家之间方方面面的关系,如在政治、军事、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及其他方面的关系,都是由这种交流构成的。国际法在这些交流中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我国和其他国家现在也都联为一体,涉外的成份越来越多。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对外贸易额在迅速扩大,对外市场的依赖度也在迅速地加大。1980年,与中国开展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有180个左右,到1999年已达到228个。2000年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为44%,2003年则迅速增加到约60%©所以,中国经济发展已与世界的发展合成一体。如何通过国际法、为中国经济发展走出去的客观服务,已成为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国际法是用来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国际关系体系中权力结构变化自然会引起国际法原则的相应改变,但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一旦确立,反过来就会对国际体系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为了讲清楚这个道理,就仅以国际法学界人所皆知的开放海洋学说为例。

 

  国际法国家领土方面有个先占原则先占,即先行占领,是指一个国家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领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先占行为因而是国家行为。先占的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也就是国际法上所说的无主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无人居住,或是虽有土著居民,但土著居民社会还未成为一个国家,所以,国家占领了无主地后,就可将其并人自己的版图。当世界上的陆地基本分割完时,强国就把目光投向了海洋。

 

  在十五和十六世纪,国际上有海洋是封闭的主张。在教皇亚历山大六世1493年的训令下,当时世界上仅有的近代海上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宣称将在它们两国之间分割世界的海洋。它们的这一宣告以及其中所隐含的封闭海洋说,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没有受到挑战。®因此,只要其他国家没有向西班牙和葡萄牙提出挑战,这一宣告就仍然有效。但在1609年,被国际法学界称之为鼻祖的雨果格劳修斯(HugoGrctius)出版了《海上自由论》,主张开放海洋以及海洋自由,指出海洋不应成为任何国家的独享财产。荷兰就以格劳修斯的这一理论为基础,对葡萄牙和西班牙的主张提出了挑战。由于该书出版的1609年也正是荷兰海上力量开始强大的时期,所以它为海洋开放在实力方面也奠定了基础。虽然约翰塞尔登(Sel-don)1635年出版了《海上禁锢论》(封闭海洋说),以回敬格劳修斯并捍卫当时英国坚持的保守立场,但自从格劳修斯起,全世界都开始坚持公海自由原则。®

 

  就像荷兰人取代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一样,英国、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紧随荷兰而成为海上强国。尽管约翰塞尔登反对海上自由论,但英国在1714年成为全球占统治地位的海上强国后,也开始信奉了开放海洋说。到十九世纪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军和商船开始经常来往于海洋,海洋开放原则得到普遍承认,并从此一直在国际法上延续了下来。1958年《公海公约》第1条规定: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领域1982年联合国制定的《海洋法公约》,里面都明确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而公海自由包括“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e)捕鱼自由。”©

 

  所以,公海自由已成为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都没有能有效地声称将公海任何部分置于其国家主权之下的权利。试想,如果没有格劳修斯首先提出开放海洋的理论,如果海洋被当时的世界强国在它们之间进行分割,没有公海,今天的世界就不会是现在这样。当然,应该承认:国际法学者的作用有限,他们不是国际法主体,所以只能提建议和学说。但如果没有他们的建议和学说,国家的选择和决策就无从谈起。国家是国际法主要的主体,这也是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的特点之一。格劳修斯的开放海洋学说表明:国际法学者的建议如果能为国家所接受,对国际法和整个国际关系的发展就会作出重大的贡献。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对国际秩序和格局的形成,不但有用,而且还有大用。在今天国际关系体系中权力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争取在国际法上形成自己的体系和原则,以便在国际形势发展、变化的情况下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发挥积极的影响。

 

国际法与中国发展


  二、国际法与中国发展之间的关系

 

  要了解国际法与中国发展之间的关系,只要借鉴和对比一下其他国家在国际法方面所采取的立场和态度就能清楚。

 

  国际法与法律其他学科一样,它有许多规则需要在实践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在现代国际法领域,关于外国所享有的主权豁免的程度方面就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国际关系的实践已充分表明:各国(尤其是大国和强国)通过对国际法的解释,并在解释的基础上(或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各种要求,能让国际法为其自己的利益服务。下面列举几个具体例子。其中每个例子都清楚说明:国际法与我国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1.国际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在国家所享有的主权豁免方面,传统国际法一直存在有绝对豁免原则,即:只要是国家或国家财产,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享受国际法上规定的特权豁免。直到1950年冷战开始时,美国对外关系方面一直采取绝对豁免原则。但是,由于苏联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兴起,在进行贸易时,产生了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即:当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贸易公司在与美国或西方(私人性质)公司发生商务争执时,那么在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的保护下,既便是这些国营公司有违反合同的嫌疑,也可免受美国或西方其他国家法院的起诉和裁决。

 

  根据这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情况,美国开始调整自己在国际法上的立场,转而采用对外国豁免权有选择进行限制的原则。1952519日,当时美国国务院代理法律顾问杰克泰特(JackTate)给美国司法部写了一封信,认为由于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或正在用国家的名义与西方国家做生意,如果继续采用绝对豁免原则,就必然会对以私人名义所从事的商业活动造成不公平,因而要求美国改变传统国际法上的作法。这就是国际法常提到的泰特信函”(TateLetter)©美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向全世界宣告,从此以后美国在考虑外国政府有关主权豁免的请求时,将遵循有所限制的原则。这一与传统国际法上绝对豁免原则相对立的新立场,在统治行为”(actaimperii)管理行为”(actagestionis)之间,或在外国政府的公共行为与私人行为之间作出了明确的区分。从此以后,只有公共行为才能在美国法院的司法中豁免。因此,所有外国贸易公司所受的主权豁免的庇护都取消了。但是,由于没有关于管理行为”(商业或个人行为)的国际标准,所以对是商业还是个人行为的确定,就由美国法庭来作出。

 

  以后,美国国会于1976年通过制定《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⑦(ForeignSovereignImmunityAct),填补了这一空白。此法规定根据其性质而非目的来定义某项商业行为因此,某主权国家或其机构从事等同于自明的”(primafacie)商业行为将不被豁免,尽管这一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增进此主权国家的政治利益(由此,作为公共行为是有争议的)

 

  所以,在关于外国主权豁免问题上,美国通过给予一种国际法中未加具体规定的准则以具体含义而保护了自己的国家利益。这一国际法的空白之处事实上留给了美国的国内法庭以很大的司法裁量的余地,为美国国会通过国内的立法来处理这外国主权豁免题也提供了一个契机。

 

  现在,由于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在外国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需要我国也对之作出对策。如果在国际法一味坚持绝对豁免主义,坚持国家机构从事贸易活动就一定享有司法豁免立场,其他国家私有企业就会犹豫,就会对来我国投资产生影响;但如果应用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的标准和理论,对贸易活动只认性质,不讲目的,由于我国对不少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方面的援助行为,对我国也会产生不利的结果。所以,在主权豁免问题上我们就要在国际法原则的框架内做一番研究。

 

  2.环境保护问题

 

  在现代国际法发展方面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际社会已认可某些更高的、具有优先地位的共同体利益,例如对环境健康与人权的保护等,国际法就成为把政治上的一致转变成法律上的承诺的途径。一旦相关的规范被吸纳进国际法,它们就构成国际政治语汇的一个部分;尤其重要的是,它们就能确定出一些界限,主权国家必须在这些界限划定的范围内调整它们的行为,以便不要偏离由先前制定的行为规范所形成的预期。例如,在保护环境领域,除了双边关系上的互惠以外,法律和政治联结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也能更好地促进关于共同体国际法的发展。这方面也能反映一个国家立场和利益的维护。俄国最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立场就很能说明问题。

 

  在保护环境方面有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是1997年通过国际社会谈判所订立的,因为是在日本京都完成制定的,国际上又称之为《京都议定书》。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到2012年以前,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削减5.2%。然而,这一议定书需要在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核准之后,才能生效。目前,虽有100多个国家批准了《京都议定

 

  书》,但其减排总量离议定书要求仍有差距。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2001年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因此,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17%的俄罗斯态度如何,被认为对议定书能否生效起着关键作用。

 

  在2004930日,俄罗斯副总理茹科夫930日在政府会议上宣布,俄政府已通过了有关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草案,并已将草案提交国家杜马(议会下院)批准。®从表面上看,批准《京都议定书》因为承担削减排放量的义务可能会损害俄罗斯的国家利益,并将造成短期、中期和长期影响。”®但其实不然。

 

  俄罗斯政府签署旨在防止地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后,该条约终于有了生效的眉目。俄罗斯让步的原因是希望利用防止地球变暖做商务交易,期待尽早加盟世贸组织,以及避免对外形象的恶化。

 

  《京都议定书》虽然要求日本、美国大幅度减少二氧化碳等的排放,但对俄罗斯的要求却并不苛刻。它只要求俄罗斯在2008年至2012年把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也就是说,只要不增加排放量即可。由于前苏联解体后因经济下滑,俄罗斯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大幅减少,现在只相当于1990年的75%_80%。因此,俄罗斯不仅不用削减排放量,还可以把不足限额的部分拿来出售,进行排放量交易

 

  此外,俄罗斯可以通过签署《京都议定书》在加人世贸组织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加人世贸组织可以使俄罗斯与经济发达国家接轨,使对俄投资增加。欧盟希望俄罗斯签署,而俄罗斯自然要求回报。因此,俄罗斯在签署该法律文件后就可以要求欧盟在俄加人世贸组织谈判中作出让步。20M930日,俄罗斯副外长费多托夫在有关会议上就签署议定书进行解释时表示,如果不签字,俄罗斯就成为阻止该条约生效的罪魁祸首®这一席话形象地反映了签署该法律文件对俄罗斯摆脱孤立和避免失去信用和维护其国家利益的重要性。

 

  3.司法(和平)解决争端问题

 

  随着国际社会的进步,国际司法机构在和平解决国家之间争端上的作用将得到重视和加强。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如果有两个企业单位在贸易合同或债务问题上出现纠纷,是断断不会纠集各自单位的人去拼个你死我活,而是会在商量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实在不行,最后也会把事由交给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国内企业单位在解决争端问题上的途径是这样,国家在她们之间出现争端时也经常是这样。

 

  20033月,美国对伊拉克进行了武装进攻。这次美国对伊拉克使用武力,是在所谓预防性自卫权的理论根据下实施的,是绕开联合国而采取的单边行为,因此招来不少非议。世界舆论大都认为:伊拉克问题,应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决议、和平地解决。而美国一意孤行,我行我素,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决定通过诉诸战争手段来解决。由自卫权在受到武力攻击时的使用,转成预防性先发制人的武装进攻,把原来较为明确的客观标准,变成了含有相当主观臆想成份的独断标准。美国这种对国际法上自卫权所作扩大性解释的危险性,对采取武力的任意性,以及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不稳定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美国对伊拉克使用武力,由于在国际法上解释不通,所以现在国际上造成很大的被动。

 

  4.联合国安理会席位增加问题

 

  联合国的改革问题,是今年联合国大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联合国改革的内容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各自处境和地位的不同,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也不同。因此,在联合国改革的重点和具体要求方面存在分歧是非常自然的。在联合国改革问题上最最重要和引人注目的,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扩大,尤其是增加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问题。目前,共有八个国家表示了想加入的意愿。其中,日本、印度、德国和巴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相互联合,在国际上寻求相互支持。

 

  在联合国的所有主要机构中,安理会在规模上是最小的。但它的权力最大,是目前国际关系框架内惟一可以对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国际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有权判断国际上是否存在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及侵略行为;一旦它认为这样的情况存在,就可以决定采取非武力性质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如果有必要,它还可决定使用武力。而不论安理会所要求采取的是非武力性质还是武力性质的强制行动,所有联合国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

 

  联合国安理会的如此权利,是因为《联合国宪章》所赋予世界大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首要责任”(primaryresponsibility)的结果。®所以,增加联合国安理会的席位,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变化,而是国际关系中权力再分配的重要问题。当然,不管联合国安理会扩大或采取任何变动,其途径都要通过《联合国宪章》修改来实现。

 

  《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特殊作用的认可,反映了一种对权力重要性的现实主义认可。以二次大战五大战胜国(英中法美苏)为常任理事国的安理会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了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所依赖的是一种被人认为占有优势的权力。但其他主权国家在国际组织中也从未放弃过对权力的重视。

 

  在联合国安理会扩大的问题上,只要是地区大国,似乎都认为自己应该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以增加自己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然而,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发言权的增加,将不可避免地要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它的周边国家的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就解释了为什么韩国总统卢武铉发表声明指出:希望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家,首先需要贏得周边国家的信任。”®它同时也说明了为什么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坚决反对拟议中的扩大联合国安理会的可能性。®

 

  5.海洋权益问题

 

  国家与国家之间还存在海洋边界方面的争端。199411月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主权国家可以沿着本国领海基线划出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从此,沿海国家可以把自己的管辖海域从领海扩大到大陆架区域和专属经济区。几乎所有的沿海国家都很重视划定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在与邻国发生边界争议采取寸海必争的方针。公约规定:海洋边界有岛屿的从岛屿基线划起。但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一个公约是很难合理地划分各海国的蓝色国土,这就造成了各国海底领土和海底资源归属上的争议。像我国南海诸岛中的不少岛屿、岛礁和我们的海上邻国距离甚至不足100海里,彼此的海土划界问题具体怎么解决,公约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矛盾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因此当前全球范围内海洋边界争端还是比较严重。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1/3®

 

  其背景是存在一个以大陆架划界的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条约》的规定,有关国家为了使本国超过200海里海域的大陆架主权得到承认,就必须在20095月之前把有关本国大陆架界限的调查数据提交给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中国人口13亿。为了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确保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已经成为重要课题。中国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也应该有海洋战略,并通过对国际法来维护自己在海洋方面的权益。

 

  结论

 

  中国20043月修改通过的《宪法》明确地将法制建设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即: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既然中国在自己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要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并把法制建设作为使国家能富强、民主、文明的重要任务之一。这样,我们需要法律,需要国际法,并通过加强国际法、为我国的建设和发展服务,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