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概况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秩序的需要,是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改革开放、维护其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需要。在今天的国际社会中,如果没有国际法上大量的对国家和国家之间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则,跨国界的人员、产品、资本和技术的正常交流就几乎不能进行。事实上,国家与国家之间方方面面的关系,如在政治、军事、经济贸易、文化、教育及其他方面的关系,都是由这种交流构成的。国际法在这些交流中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我国国际法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进人了黄金时期,因为国家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需要国际法。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现在联为一体,涉外的成份越来越多。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对外贸易额也在迅速扩大,对外市场的依赖度也在迅速的加大。中国经济发展已与世界的发展合成一体。如何通过国际法、为中国经济发展“走出去”的战略服务,已成为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我国2007年对国际法的研究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情况下开展的。
2007年是中国国际法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年。除中国国际法学会于5月下旬召开年会以外,北京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暨庆祝学会成立十周年大会也于10月下旬召开。这两次分别由数百学者参加的盛会探讨了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如反恐问题、我国的海洋战略及相关法律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国家资源主权维护与国际合作与开发、国际贸易中的主权维护与限制、构建和谐世界中的国家法律责任、联合国改革与国家主权、涉外审判与国家主权、我国海洋权益维护核实现的立法,国际人道法在当今世界所面临的挑战等问题。®
2007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在北京主办“第四届国际法论坛:国际法的前沿理论与实践”。来自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政府实务部门的专家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等全国20多所髙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国际法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以“国际法的新发展”为主题,涉及国际贸易组织最新发展趋势、国际引渡、人权公约、国际环境法、跨国能源争议解决机制、极地争夺与外大陆架制度、亚洲国际私法在合同领域的发展以及国际私法制度等等诸多问题。®
2007年在国际法领域又见到了不少新的著作或译著。例如,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亨克茨等主编、并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翻译出版的《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由中国人民大学朱文奇教授撰写的、反映国际刑法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刑法》;®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卢有学著作的《战争罪刑事责任研究》;®以及北京国际法学会编写的《国际法学论丛》(第5卷);©[美]赖斯曼著作的《国际法:领悟与构建》;®《2005中国国际法年刊》和《2006中国国际法年刊》®以及曾令良教授著作的《欧洲联盟法总论》®等。
在2007年中,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对一些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如:易显河:“向共进国际法迈步”;®葛勇平:“香港国际法主体地位及其缔约权限的理论与实践”邵沙平:“国际法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古祖雪:“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⑬以及王秀梅:“国际法体系化机制及其进路”®等。
二、热点与创新
中国在改革开放、国际化进程中离不开国际法。2007年对国际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问题不少,如: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人道法以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等。
1.“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上个世纪,国际法就已存在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它主要散见于处理环境损害的若干总裁判例和过失责任条约或防止公海油污染,保护特定生物的条约中。例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通过了规定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有关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气候变得框架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包括从海洋、大气、国际水路和生物物种的保护到臭氧层的保护,防止地球温暖化等对地球环境的保护,从而形成了被称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新的国际法领域。
2007年初以来,气候问题成为国际政经舞台的主要节目。例如2007年6月的八国峰会,9月的联合国大会,11月的中欧首脑会议等这些会议的主要议题都是关于气候问题。
中国按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有关措施,一直对应对气候变化做着自己的贡献。1998年5月,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认真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诚意和决心。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已经开始总体调整能源结构,实现从“髙投人、高排放、低产出”,到“低投人、低排放、高产出”的转变。多年来,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
实际上,中国也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很多政策都开始向环保倾斜。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生态文明,在外交部分第一次将“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列为同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并列的政策主张。
2.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是关于适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法律规则。只要有战争或武装冲突,就一定会有适用人道法规则的需要。因此,研究国际人道法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个简单的事实:在当今世界上,战争仍不可避免。
每个法律体系,都有它特殊的调整对象。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尤其是在“941”事件发生后,在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方面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我军现在要准备的三大战,其中就包括法律战。通俗点讲,就是要努力培养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以便维护我国和我军的合法利益。在目前国际形势下,原来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对此我们要跟踪,要研究,争取通过“法律战”的准备,为我国和我军培养法律人才和专家。
2007年国际人道法方面的研究不少。例如,王孔祥“从国际法角度析空间武器问题”;©朱文奇“反恐战争与国际人道法”;®苗吉伟“论国际法对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制约机制”;®以及毛国辉、冷妹“论科学技术与国际人道法的嬗变”®等。
国际人道法从人道的观点出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目前,加人人道法主要法律文件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国家有194个国家,©比批准加人《联合国宪章》的联合国会员国还多。我国作为一个缔约国,对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研究,重视的必要,对国际人道法这一法律体系,也有了解和深人研究的必要。
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
国际法与法律其他学科一样,它有许多规则,其中不少规则存在有“灰区”,需要解释。在现代国际法领域,在关于外国所享有的主权豁免的程度方面就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国际关系的实践表明:各国(尤其是大国和强国)通过对国际法的解释,并在解释的基础上(或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各种要求,能让国际法为其自己的利益服务。
美国国会于1976年通过制定《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SovereignImmunityAct)。根据该项法案第1603条(D)款的规定,外国的商业行为在美国不再享有豁免权。针对美国及很多其他国家在这方面通过的法案,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通过《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邀请各国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条约第28条和第33条的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7日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
由于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在外国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我国也需对之作出对策。2007年,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将此列为一个主要题目来讨论和研究。这方面的文章和学术建议也比较多,例如,王立君女士撰写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规则的新发展——兼论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王虎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杨松“从仰融案看跨国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以及宋锡祥、谢璐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内法调整到国际公约的转变——兼论莫里斯和仰融两案”®论文等,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作了较为深刻的研究。
4.国际法教育与国际法模拟大赛
如何在世界格局变化时善于效的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充分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它规定各国仅能对当事人所受实际损失或损害的补偿之外的部分拒绝承认,而且在对判决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考虑相应的诉讼费用,从而在坚持判决应当承认的原则之上又赋予了各国以灵活性,有利于解决损害赔偿判决难以被承认与执行的困境。®
随着我国海外利益的增多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国际舞台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制订并善加利用于我有利的国际私法规则的能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此,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副司长提出,应当更加重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将它作为促进合作的渠道,维护权益的舞台。应当进一步提高参与力度和参与水平,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未来发展中施加影响。注意吸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研究成果,注意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并参加更多的海牙公约,扩大有关国际合作。®
全球化是世界无法逆转的过程。全球化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就国际私法而言,全球化导致了立法权的多元化,法律规则的多层次,统一法活动的扩大,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本国法原则的削弱,社会经济法规的增多,国际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执行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国际商事仲裁事项的扩大和裁决执行条件的放宽,等等。国际私法如何适应全球化以及如何更好地发展自己,这是21世纪的国际私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