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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2015-08-28 14: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指国家之间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所进行的相互合作。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着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使用的手段包括绑架、劫持人质、暗杀、劫机、劫船、爆炸、军事行动等,而且,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择手段,越来越野蛮、凶残、灭绝人性。2001年美国"9.11"事件、2002年10月俄罗斯莫斯科轴承厂文化宫劫持人质事件以及2005年伦敦"7.7"爆炸案等就是典型例证。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给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无穷的痛苦,恐怖主义犯罪已构成了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安全与发展的严重威胁。为了人类的和平、进步与发展,恐怖主义犯罪已被多个国际公约规定为国际犯罪,联合国也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问题极为关注。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的特征,所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尤显重要。本文拟就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目前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司法合作的途径以及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合作的主要策略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
    恐怖主义是一种多元社会现象,它包括政治、法律、历史、技术等多方面的因素,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及到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无法回避地摆在了国际社会面前。
    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下,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机构都无权超越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在他国领土上自由地进行追诉犯罪活动。这种国度的界限,使得一个国家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都不能达到有效预防和打击跨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每个国家在行使自己的刑事管辖权时,不得不寻求其他有关国家的协作与配合。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意味着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发生在一个以上的国家,或者犯罪人与被害方不属于同一国家,或者犯罪地与犯罪人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国度。因此,不论哪一个国家对之进行追诉,都需要取得其他有关国家的支持、帮助和协作,方能及时获取定罪和量刑所需的全部证据。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有效地控制犯罪人,确保其能到庭受审,从而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切实执行。离开了有关当事国的合作,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都很难顺利地进行追诉国际犯罪的活动。因此,在国际社会为同国际犯罪作斗争而缔结的公约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应当彼此合作,从而使国际刑事合作成为缔约国一项应尽的义务。[1]所以,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
   
    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司法合作的途径
    (一)国际刑警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即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是各成员国政府间在侦查跨国性刑事案件、缉捕国际罪犯等刑事警察事务上进行合作的国际性组织。在开展国际刑事合作方面,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工作,促进了各国之间在刑事问题上的合作,并在同国际犯罪及其他跨国性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起源于1914年在摩纳哥举行的国际刑事警察会议。英国、法国、比利时等14个国家的代表于1914年4月14日至18日在摩纳哥举行了第一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会议讨论了制定快速缉捕罪犯的制度、改进个人识别方法、设立国际刑事犯罪情报中心、统一引渡方法等问题,倡议创立一个以搜集情报和进行合作为宗旨的国际刑事警察机构。1923年9月3日至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二次国际刑事警察会议决定正式成立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并在维也纳设立了常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1946年6月6日至9日,比利时、法国、英国等17个国家的代表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会议决定把该组织的总部从维也纳迁往巴黎,同时制定了新的章程,选举了领导机构成员。1956年6月7日至13日,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在维也纳举行第25届年会,决定将该组织正式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2]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设有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国家中心局和顾问等五个机构。全体大会由本组织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组成,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组织的一切重大问题。其职权是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为实现本组织的宗旨确定适当的原则和制定基本措施;审议和批准秘书长制定的下一年度总的活动计划;决定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选举履行章程所提出的各项职权的人员;对本组织应该处理的事务作出决议和向会员国提出建议;决定本组织的财经政策:审查和批准拟与其他组织做出的协议。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大会决议的实施;筹备大会各次会议的议事日程,向大会提交工作计划或认为有用的方案,监督秘书长的行政工作,行使大会授予的一切权力。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受委托办理本组织工作的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组成,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负责管理和从事实际业务活动的常设单位。其职责是:实施全体大会和执委会的决议;担任与犯罪作斗争的国际中心;担任技术和情报中心;保证本组织进行有效的行政工作;与国家的或国际的有关当局保持联系;编印有用的出版物;组织和进行大会、执委会以及其他机构的会议秘书工作;草拟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尽可能保持与本组织的主席进行经常的联系。国家中心局是由各成员国权威当局指定的办事机构,它既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法定机构,又是各成员国国内警察系统的一个机构。其职责是:在办理国际性犯罪案件中指挥协调本国的警察行动;负责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总部和其他成员国的联系;接受总部或其他成员国的委托从事侦查破案工作。各成员国的国家中心局一般设在本国警察系统的最高当局。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顾问一般是在某个方面具有国际声誉的人员,其职责是负责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工作。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构,其活动必须遵循该组织的章程和各成员国法律,该组织只能根据各成员国的自愿委托(自愿承认其章程,接受其约束而产生的委托)和即时委托(出于办理某个具体案件的需要临时委托其协助侦查破案或从事其他司法协助),获得部分刑事管辖权。该组织所对付的犯罪范围很广,其中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暴力犯罪、恐怖活动,如谋杀、绑架、火并、劫持人质等;各类跨国性经济犯罪,如诈骗、走私、经济和工业间谍、贿赂、贪污等;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等。对包含上述内容的恐怖主义犯罪,通过迅速有效地搜集各种情报、研究各类犯罪的变化趋势,准确及时地向有关成员国发出预防性通报;通过协调手段在世界范围内通缉、搜捕刑事犯罪分子;在需要引渡罪犯的时候,积极充当居间人,促成引渡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宁、促进各国刑事警察之间的合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国际社会普遍视为国际刑事犯罪情报咨询与服务中心,对各成员国来说,它也是刑事犯罪情报传递与交流、刑事警察业务合作与司法协助的服务中心。1984年9月5日我国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在侦查、通缉、逮捕罪犯的实践中,与其他国家进行着卓有成效地合作。
    鉴于国际刑警组织材料的高度保密保证了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国际刑警组织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也占有特殊的地位。各国反恐机构可以借助该组织进行合作,解决一系列复杂而紧迫的问题。
    (二)引渡
    引渡是当前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并被另一国指控为犯罪进行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根据引渡条约的规定或以互相引渡为条件,按照引渡原则,通过外交途径,移交给对罪犯有管辖权的请求国以便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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