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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体系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关系

2015-08-28 14: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该议题主要讨论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并且提出了我国在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立法策略。

  一、GATT/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冲突

  (一)环境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矛盾

  非歧视原则是WTO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缔约国方的相同产品在关税上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对以有害于环境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生产出来而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相同的产品,是不能实施非歧视待遇的。国民待遇原则关注的是进口产品在国内的税、费及政府管理上的待遇。如环境保护与国内税(环境税),GATT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缔约方可以对进口产品征收与相同的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相同的费用。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是不合理的,因为消除环境成本差异就等于消除来自贸易上的收益,问题的关键是成本判别是否源于合法的环境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又比如环境保护与政府管理(环境标准),按照非歧视原则,应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标准,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学者们对这一问题就有不同的观点。这主要表现在环境标准的适用。典型的例子就是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应该适用母国的环境标准还是东道国的环境标准 ?从有利于环境的角度看,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不应适用东道国较低的环境标准,应适用母国的环境标准或其他较高的环境标准,但这种观点和WTO的基本原则是有矛盾的。

  (二)环境保护与公平贸易原则的矛盾

  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执行严格环境标准的国家欲对来自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根据《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界定,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是不属于“补贴”范畴的。另外,发达国家的厂商认为,由于环境标准不同而造成的产品成本差异使发展中国家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和竞争优势,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并认为这种低成本的环境标准构成了“生态倾销”。学者们普遍认为对在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提起反倾销,是难以为WTO所接受,对发展中国家也是十分不利的。

  (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问题

  GATT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定的优惠待遇,但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是否也享受特殊待遇,对此与会的专家、学者们有一些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应以WTO的直接规定为准,而另一些学者认为WTO并非没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对环境保护的例外可以有更宽泛的理解。但问题在于,目前只有发达国家有条件也有能力利用环保例外条款去维护“环保权”。依据环保例外条款,发达国家可以设置较高的产品标准、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以及补贴标准,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的破坏 .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税。征收环境税、费被缔约方政府用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和内化环境保护成本的要求。《关贸总协定》原则上不反对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税。由于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80年代就开始在国内推行环境税,而且环境税占GDP的比例逐步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可能对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整税,或出于国内企业竞争力的压力,要求发展中国家实施环境税制,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是不利的。

  (二)环境标志。为保护环境,发达国家早已实施环境标志制度。而环境标志制度建立不当,可能形成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对此已引起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因为,环境标志制度所确定的产品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很难满足这种要求。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产品的生产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这又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及技术能力等的制约;另外,产品的检测难度大、环境标志费用高也成了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额外的负担。

  (三)环境补贴。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界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出口产品频频提起环境补贴与环境倾销调查的申请,理由是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与本国的高标准相比差距甚远,这些国家的工业支付较低的环境成本,因而要求本国政府将这种环境成本优势视为补贴,并在对本国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征收反倾销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征收反倾销税首先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其次发展中国家较低的环境标准完全可能来自合法的因素,如优越的生态环境禀赋等。

  (四)环境标准。按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如果国际标准不是一缔约方想达到的国内环保水平,缔约方可以实施特殊的国内强制措施。由于实施国际标准不是一项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可以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是极为不利的。

  (五)国内被禁止的商品的出口。这类商品包括危险废物、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药品、化妆品或农用化学品如杀虫剂。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评价这类商品的环境风险的技术、知识和专家,因此它们往往是这类商品出口的受害者。

  (六)与环境有关的知识产权。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技术转让、植物品种专利、控制环境危险技术、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等问题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七)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要求对各利害关系方及时提供有关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情报和资料,并保证其有机会参与有关的标准或管制措施的制定过程,以便防止有关的技术要求成为贸易壁垒。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有必要就下列领域规定更多的透明度要求,如生态标志、包装和废物处理;中央政府下属政府机构或私营组织采取的措施;环境经济手段如环境补贴和环境税、费;押金、退款制度;实施多边环境条约和其他国际规则的国内措施等。

  三、我国在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立场与策略

  鉴于贸易与环境问题已成为正在进行的新一轮谈判的议题之一,而我国作为WTO的成员方,应积极参与谈判,与会的专家、学者们讨论了我国参与谈判的基本立场,以及我国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在国内法层面上应有的策略。



  (一)我国参与贸易与环境问题谈判的基本立场

  1、应反对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采取大国关起门来制定规则,再由小国来遵守的做法,必须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和愿望;

  2、应要求发达国家更多地向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给予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并与经济援助和环保技术转让相结合;

  3、应强调尽量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绿色壁垒措施,不能把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国际立法应考虑到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4、应强调各国间的有效合作,阻止任何有害于人类或生态环境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让到他国,不能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发达国家污染物的处置地;不能允许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或投资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产业;

  5、应严格限制“预防在先原则”的适用。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普遍不高,这一原则较易演变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

  6、应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国家责任原则”。考虑到发达国家是当前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者这一事实,任何措施的采取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承受能力;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人力资源方面的援助;为其特有的产品和产业制定国际环境标准,保护其传统知识的产权。

  (二)国内法层面的对策

  我们应积极寻求有效措施,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确立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要积极寻求对外经济贸易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发展途径,应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与规划,把环境问题纳入国家的投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体系;加强对经济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与贸易的综合决策。

  2、完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立法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环保方面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努力提高我国的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环境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靠近,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环境管理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使我国产品不会因达不到对方的环境标准而受技术壁垒所阻。

  3、建立贸易与环境的协调执法机制

  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对外经济贸易、环境保护、科技管理、技术监督、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共同实施对外经济贸易的环境监管。同时,要明确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能。

  4、实施ISO14000管理体系,发展环境标志制度

  从WTO争端解决机构应用规则解决贸易争端的结果可以看出,基于生产过程而非产品本身属性和最终用途来区别相同产品,已逐渐被WTO认同。我国要注意到这种新的发展趋势,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环境监管,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措施,来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注意发达国家市场发展动向,建立起“产业链”间的协作伙伴关系,并用“环境标志”要求提高自身的技术与产品质量水平。

  5、建立国外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

  收集、跟踪对我国出口产品影响较大的国外环境壁垒动态,建立专门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咨询机构,加强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同时加强对有关环境问题的公共技术的研究,建立咨询点,便于为企业服务。

  6、建立我国绿色贸易“门槛”

  为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合理有效地保护国内主导产业和幼稚产业,应参考国际规范,建立自己的环境壁垒体系。如2002年1月,中国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7、积极应对WTO争端

  2001年中国农业部的前述两项法规一出台,即引起了美国等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中国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为由制造的贸易壁垒,美国国内有些转基因作物出口商甚至要求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 .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及时组织有关研究提供科学证据,抓紧培养熟悉WTO争端机制的律师,积极应对可能的WTO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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