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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高管腐败成因及对策的应急机制

2015-07-16 10: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打出了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反腐高压态势。截止到2014年9月,国有企业高管已占到67人之多,涉及到石油、煤炭、钢铁、电力、航空、通信等多个领域,国企成为了反腐的重灾区。国有企业是国家公共部分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着国家经济的命脉,对发展国民经济,改善民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国企腐败不仅破坏了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市场秩序,更损害了社会公平,降低了公共部门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信誉和声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走向深入,国有企业在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腐败机会和风险。
  一、国企高管腐败的表现形式  
  腐败的历史有多长,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就有多悠久。腐败的概念在发展,腐败发生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高管腐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众多国企高管腐败案件的情况来看,本文将借鉴部分学者对腐败表现形式的表述,将国企高管的腐败表现形式归为两类:
  (一)显性腐败形式
  国企高管的显性腐败形式主要是指国企高管为了谋求私利而实施的较为明显违背相关监督条例和法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国企高管与第三方合谋实施的转移企业财产的关联交易、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如广州市国营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等人利用国有企业转型,设立公司贪污挪腾国有资产2.84亿元,涉案金额突破了广州市国企贪腐窝案的记录;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彭曙、胡浩龙等利用担任全资国有企业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上亿元。据《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指出“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2013年国企企业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其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2013年国企企业家涉罪罪名量的55.3%,三者加起来占62.3%。”可见在被查出的案件中,显性腐败形式占到了较高的比例。除了与国企高管腐败本身有关以外,也与显性腐败形式较易被发现,线索容易被掌握不无关系。
  (二)隐性腐败形式
  隐性腐败是一种特殊的腐败形式,与实现途径较为明显,犯罪线索容易被发现的显性腐败形式相比,隐性腐败因其手段隐蔽,兼具间接性、模糊性和衍生性等特点,较难被发现,这样的特点决定了隐性腐败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更大。国企高管的隐性腐败形式主要有获取超额薪酬、奢靡的职务消费、构建商业帝国等。从近期纪检监督部门和媒体公布的情况来看,所谓“职务消费”的种类五花八门: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公务接待消费卡,在机场设立贵宾厅,奢华接待宴请,超标配备公车等。华润集团70家下属企业超标购车90辆,最高单价超过200万元。石油领域的窝案,涉及到石油领域的诸多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政商相互勾结,互相进行利益输送,构建商业帝国的行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二、国企高管腐败的特征
  (一)“一把手”涉案多,金额巨大
  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和高层等重点管理人员因其掌握着企业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较易在资产管理、招投标等领域出现腐败问题。在这一方面,最直观的特点是一把手腐败问题严重。据有关媒体统计,截至2014年3月底,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30余名厅级及以上国企高管中,23人为企业一把手。2007年6月被双规、2009年7月宣判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涉案金额达到了1.97亿元。2013年11月宣判的中国移动原副总经理鲁向东贿赂款物6起,价值2500万余元。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2013年10月宣判,根据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这16年间,分85次收受贿赂1919余万元。
  (二)群体性腐败严重,窝案串案易发多发
  近年来,国企腐败呈现群体性趋势,即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在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利益同盟。涉案者往往是掌握企业资源、资金的管理和处置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负责人,一个高管的腐败往往带出一串人的腐败。云铜集团腐败窝案、轻骑集团腐败窝案、中石油集团窝案等案件,在中纪委对相关人员的处理中,均呈现出“连锁效应”。这与他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益互惠关系,和形成的攻守同盟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与国企的管理体制、监管体制等有着很大关系。
  (三)腐败手段多样化,隐蔽性更强
  国企中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和专业,躲避查处的能力更强,通过“投资”收益、“股份”分红、“交易”差价等看似合法合规的形式来牟取私利。部分人利用现行法规和制度的漏洞,投机取巧,吃里扒外;有的还利用集体研究的名义,来制定符合自己需要的规章制度,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腐败手段的多样化,让腐败案件更加隐蔽和难以查处,而国企内部制度制约的缺失让部分违法的腐败行为看似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三、国企高管腐败原因分析
  国企高管腐败案件频发原因的分析,本文认为应从原因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上来相应的分析。从特殊性原因来看,出现腐败行为的国企高管有其自身的特殊因素,应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从普遍性来看,国企高管腐败不是单一的腐败案件发生,而是国有企业中广泛存在的问题,对此应从国有企业制度层面来进行探讨。
  (一)个人原因:理想信念不坚定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中,信仰缺失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国企高管掌控重要公共资源的国有企业,肩负重大的责任,本应对加强公有制经济的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权益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部分国企高管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采用多样的手段和途径为自己谋取利益,给国有资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中这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理想信念不坚定,没有切实把企业的经营与自身的发展联系在一起,金钱至上和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观念没有改变,形成了较为直观的腐败动机。而国企高管的权力集中,资源较为丰富 ,客观上为国企高管的腐败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二)制度原因:制度制约不完善
  人性的弱点若是普遍存在的话,那么国企高管腐败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应出自于国有企业现有的制度漏洞。国有企业制度层面的不完善造成了对国企高管的监管真空,给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制造了制度空间,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
  从国有企业现有的内部治理机制来看,内部治理失衡导致国企高管权力集中,缺乏监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个部分组成。我国的国有企业通过改革也已基本上形成了该内部结构。但在实际的运行中,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制衡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从董事会来看,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仍然由政府部门主导进行,这就为政府部门和由其安排的董事成员进行利益互换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形成了所谓“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在现实情况中,董事会与经理层往往形成交叉关系,即“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的做法。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董事会成员也是公司经理人员。董事会集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身,这使得董事会的权力过大,严重破坏了权力制衡机制,加剧了内部人控制,增加了腐败的风险。
  监督体制失效是给国企高管提供了腐败的空间。从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监事会也作为一种制度常态建立起来,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人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监事会监管乏力主要源自两个层面:一是监事会人员有责无权。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能决定监事会的财务、人事等问题,监事会成员无法对国企高管作出合理的监督。二是监事成员专业性不强。在部分国有企业中,监事会成员较为缺乏经济、财务、工程等方面专业知识,专业性受限,监事会监督有效性也受到了限制。此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还有国资委监督和内部职工监督的方式,但由于国资委缺乏对内部经营的了解以及国资委人员与国企人员的密切关系,加之企业高管的决策透明度不够,信息披露不健全等原因,现行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没有充分发挥对国企高管的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对等造成了“同级看得见,却管不了;下级看不见,也管不了”的情况。
  国有企业高管的行政任命机制对于国企高管腐败频发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国企高管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同时又拥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和相应的行政影响力。一方面这对于国企高管与政府官员进行利益输送,搞官商勾结和合谋腐败行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长期的行政权力和政治标准来代替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容易造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形成一种“一把手”意识,在经营中听命于一把手多于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国企高管的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形成腐败。
  四、防治国企高管腐败的对策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不管处于什么样的体制和岗位,总有腐败现象发生。国企腐败案件的发生究其根本还是国企高管的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信仰缺失、党性不强、公私不分所造成。当前应切实加强对国企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人员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健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权,努力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协调运转又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通过聘请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具有相应知识水平或管理经验的企业管理者或是关联公司企业高管担任国有企业的独立董事,确保董事会出于一个内部权力制衡的状态,增加对企业监督的独立性,保障企业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董事会信息披露机制,让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能在阳关下进行,确保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更加的透明化。
  (三)完善国企监督体制机制
  当前,国企权力运行并非不受制约,但屡屡曝光的国企高管“落马”案件表明,现有的监督制度并未发挥应有作用。应加强内部监督和整合外部监督资源两方面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监管。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对监事会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选配独立性改革,不再受制于被监督者,同时引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作为企业的监事。此外,应进一步增强外部监督的威慑力量,整合外部监督资源,如纪委、司法部门、人大、群众等监督方式,逐步形成各监督主体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程序对接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
  现阶段国企高管主要由政府部门行政指派,容易导致国企高管与政府官员进行利益输送的合谋腐败行为,也给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首先是要取消国企高管的行政级别。国有企业可以通过逐步取消国企高管的行政级别,而通过建立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体制来选拔人才,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竞争机制。其次是要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让更多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优秀人才公开竞争国企高管的职位,让国企高管接受市场竞争的逆约束,这不仅能够促使国企高管积极改善企业经营,提高自己的工作的积极性和紧迫感,同时也能够减少由于权力集中而无竞争之下的腐败冲动。
  参考文献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法人,2014(2).
   徐细雄,谭瑾.制度环境、放权改革与国企高管腐败.经济体制改革,2013(2).
   刘金程.透析国企腐败与反腐败.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4-04-04.
   汪夏玥.国有企业防治高管腐败分析.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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