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腐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当前正处于较大变革运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腐败犯罪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
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法制的不健全、社会伦理道德的偏差与失范,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消极腐败现象再度猖獗,权钱交易这一形式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权力物化、商品化,权力资本与金钱资本在目的、手段、影响等方面都有所进化、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严重。
以贿赂罪为例,在经济运行中,在某些地方,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甚至成为生产、流通领域得以完成的必要的润滑剂,并从一种单向的行为变为双向的行为。出卖权力、接受贿赂的掌权者也步入商业化的浪潮,甚至把行使权力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明面上或暗下里被动地接受贿赂,而是通过种种奇妙的暗示或洒酣耳热后的“失言”、“自白”,做“姜太公钓鱼”,寻求合作者,进行合伙经营;而行贿者的眼光也变得“长远”起来,不再追求眼下一时一地的利益,他们通过不断的贿赂与投入,以扩大和形成一条牢固的金钱纽带,换取长远的利益。
(二)腐败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
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腐败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心理,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首先、金融、商业、建筑、供销、物资、外贸、房地产、证券、期货等经济部门是腐败犯罪的集中多发区。长期以来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后双轨制的并存,为经济部门的腐败犯罪创造了条件。如金融部门处于金钱与权力交易的前沿,根据现有犯罪统计,在有些地区和部门,以权谋私、以贷谋利、贪污索贿等现象占有相当比例,而且犯罪率持续上升,犯罪数额较大,是当前腐败犯罪的多发点。特别是多发于一些基层部门,其中年轻人居多,而且携款潜逃现象严重。
其次,腐败犯罪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等渗透蔓延。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大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权力与利益的结合点,与公众与社会广泛接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量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对于经济活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这就使越来越多的贿赂犯罪分子将目标转向他们,不仅是为直接获取金钱和其他眼前利益,而且要谋取“靠山”,形成“势力”和“保护伞”。一方面向执法部门输送钱财,获取更大利益;另一方面使自己已获取的巨额利润合法化或具有安全性,从而使其犯罪活动走出从金钱到金钱的单向循环模式,呈现出多向结合和开放式经营的发展趋势。对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及其人员来讲,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物质利益的严重冲击,加上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法制观念和法制环境的不健全,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突出,使之一些人心理严重失衡,金钱欲望逐渐膨胀,不惜以
再次,群体、法人犯罪增多,牵连犯罪增多,并与社会上不正之风、利益分配失衡等矛盾相互影响,交叉感染,恶性循环。如主要表现为集体行贿、集体走私、集体偷税逃税和集体制假售假等方面的法人犯罪,往往打着“为公”的旗号,集体讨论决定,不掏个人腰包,它虽满足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但损害了国家和集体权益,而且名目繁多,数额较大,既难清理,也难处理。
(三)腐败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猛增,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八十年代以前,几千元、上万元即为大案,县级干部即为要案;八十年代,由上万元发展到十几万、几十万元、九十年代,百万元以上大案已不为鲜见。而到1993年,前面所讲不论是百万元以上的大案,还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数量都大有增加,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56491件,其中贪污贿赂案30877件,内有百万元以上的57件,挪用公款案13663件,内有百万元以上的208件。1993年立案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037名,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64名,副部级干部一名。1995年查处的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等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的腐败犯罪案件,为建国以来至今的第一大案,震惊海内外。
腐败犯罪的上升趋势,特别是大案要案剧增,大要案合一的情况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等多重危害性,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烈度,远远大于一般街头犯罪和简单的经济犯罪。
由于腐败分子绝大部分是党政官员,其手中的权力无论是被动“出租”还是主动“寻租”,都是性质的改变。它不仅是大笔一挥,把数以万计的国家、集体财产归为己有;还给普通群众树立了犯罪的榜样,引发绝望阶层对社会实施疯狂的报复。正如联合国“社会防卫”项目主任威廉。克里福德指出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危害最大的不是一般犯罪,而是腐化。腐化是破坏现代化成果最致命的力量,腐化使发展计划在执行中畸变,严重阻碍计划的执行”。我国一度出现的从南到北的法人走私狂潮和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正是对这一论述的最好说明。
(四)腐败犯罪手段狡猾,目的多样,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腐败犯罪大都属于智能犯罪,所以,犯罪分子的手段十分狡猾隐蔽。其一,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因而这些人犯罪前后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想方设法隐瞒其罪行,以逃避法律制裁。同时由于其环境地位和社会关系等,他们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狡诈性和隐秘性。其二,适应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腐败犯罪的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不仅体现在前面所述的金融部门等行业犯罪的新手法上,还表现在一些犯罪分子善于利用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作为犯罪的工具。如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擅自非法转移他人银行储蓄帐号,将其存款据为己有等。其三,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已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需要,因而腐败犯罪的目的和手段还从单向向双向、多向,从个体向纠合性发展。表现为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如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利用职权便利,有意损害国家利益,为外商谋取好处,然后将其中一部分,以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有的委托人存在境外,待需要时,变换形式转回国内或出国享用。
腐败犯罪分子权钱交易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享乐型;2.捞取政治资本型;3.攀比炫耀型;4.防备型。
腐败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是由其多属职务犯罪,主体对抗性大,发案隐蔽,权钱交易的非法占有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经过预
首先是由犯罪主体的身份决定的。他们一般都是有职有权的人物、活动能力强,活动范围广,社会关系网多,作案前有准备和作案后有对策,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常干扰侦查活动。
其次,这是犯罪者利益的一致性、犯罪方法的多样和证据的难
侦破性决定的。以贿赂罪为例,不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或居于双方之外的介绍贿赂方大都是非法利益的获得者,其目标利益是一致的,也是互相关联的,一旦一方受到查处,另一方也难逃法网,这种紧密的连带关系和“一损俱损、体戚与共”的风险意识使他们互相保密,决不轻易暴露、以免殃及自身。同时贿赂的方式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如将贿赂行为溶于业务活动之中,内化为双方一种自律的行为,没有第三者闯入或意外事件很难发现,或者通过不等价业务往来,使暗中的差额成为事实上的贿赂。
第三,腐败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相连或与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包容,而腐败犯罪分子往往避重就轻,转移视线,混淆视听,逃避侦查审判。
第四,是否腐败犯罪其性质往往与民事馈赠等行为、地方政策、经济转轨期法律法规的漏洞等混合在一起,很难区分和界定。同时,犯罪分子也利用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磨擦碰撞和法律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情况趁机捞一把。
二、现阶段反腐败的对策与设想
当今世界,腐败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而是各国、各地区共同面临的、急需治理的重要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的措施。国际上,联合国组织也很重视腐败犯罪问题,多次召开有关反贪污腐败的研讨会。
反腐败的机制或对策主要取决于四个要素:其一,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二,公职人员的素质;其三,监督制约机制;其四,公正适宜的外部环境,主要是社会系统为主体的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上四个要素,以“法”贯之,通过法律来引导、确立和保障。
中国古代反腐败主要表现在监察、惩戒、教育和预防四个方面,而以惩戒为主。例如历代王朝大都坚持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惩治贪官;坚持设立专门的御史(监察)机关和监察制度,监督、约束官吏的腐败行为;注意教育官吏具有恤民忧国、清正廉洁、修身律己的职业道德,坚持选拔或罢免官吏以是否清正廉明为主要标准;注意实行官员回避制度,注意增俸养廉。
国外近些年反腐败犯罪的对策有很大丰富和发展,主要反映在刑事治理预防体系的严格化和周密化,非刑事治理预防区域的综合性和网络化。具体体现在:1.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规呈双重化,变得更为严密和详尽。2.惩治腐败犯罪的机构逐渐专门化,并具有较大的权威和独立性。3.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等方法呈多样化、严厉化。4.公职人员的选用标准日益严格,公职人员的任职法规不断完善。5.实行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治透明度。6.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给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反腐倡廉以经济保证。7.发挥议会、政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社会外部的反腐败制约机制和环境。
腐败行为是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旨,同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相背离的,是党和政府坚决反对和打击的。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采取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对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起了重要作用。例如,我们颁布了《刑法》、《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了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建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侦查的执法机关,1988年又在检察院下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立了反腐纠纪的监察、监督机构及其制度,建立了公众举报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力量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等等。但是,腐败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广泛的政治、经济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而不是采取一、两项措施,经过三年两载就能解决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腐败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综合治理,要总结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一)加强与完善反腐败立法,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之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腐败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开展一场有效打击贪污腐化的斗争,一个必要的条件是需要有一部充分的法规,禁止各种形式的对廉政和国民极为有害的官场舞弊行为。”〔1〕离开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对策就是一句空话。
首先,需要加强反腐败犯罪的立法,当前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贪污贿赂是腐败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查处腐败犯罪的诉讼手段明显缺乏,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不系统,缺乏协调,现行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也有粗疏、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规,如反贪污贿赂法是当务之急。这也有利于发现、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应体现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慎重准确,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的原则,增加可操作性。内容包括举报,侦查的职权、程序,妨碍侦查的法律责任,预防犯罪的措施等。
其次,要改革和调整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方法。许多国家针对腐败犯罪的贪财图利性的特点,适用高额罚金刑;针对腐败犯罪的职权性的特点,适用资格刑,即剥夺犯罪人继续担任某种公职的资格,以免其继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我国现行刑事法规对自然人腐败犯罪处罚金刑,对法人犯罪处资格刑,都未加规定或有不足,显然需要加以借鉴。罚金易科是指犯罪人不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时,将其抵押在劳役场内强制劳动的换刑方法。日本、韩国、泰国、瑞士等国刑法均有此制,我国也应增加此方法,这对改变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被法院判处罚金的被告拒不缴纳罚金,致使法院威信下降的状况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专门机构,并相应扩大其独立性和权能。鉴于腐败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1970年香港的一件警察局丑闻,促使建立了独立的反贪污委员会;美国在水门事件丑闻爆发后不久,建立了一个独立检察官机制。而目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虽然设有贪污、贿赂检察机构,但该机构同时还承担着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其他犯罪的立案侦查等工作,应该加以划分,以实现反腐败犯罪的举报、侦查、预防、信息情况一体化。同时除继续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还应赋予该专门机构较强的独立性。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直接的拘留权、武力搜查权、查封扣押权等,提高专门的组织机构及其侦查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与应变能力。
第四,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法,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而不是具体审批或决定案件,包办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除了严格选拔,注意业务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还要抓紧廉政和法制思想的教育,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法制观念。
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现象的产生,固然与从事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作风有关,与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的不完善。有了这种制度缺陷和一定的社会环境,腐败现象就会滋生,一些原本正直的人也会经不起诱惑,成为腐败的俘虏。从经济学角度看,腐败
的性质是一种寻租活动,即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者超额利润。这种寻租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价格双轨制是造成广泛寻租的根本原因。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就愈大,腐败现象就愈严重。当前,治理腐败现象靠回到计划经济的道路上是行不能的。改革、开放、发展是硬道理,不发展,中国就没有出路。制度创新,才是我们反腐败的根本途径。制度创新就是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适应的法律秩序,制止破坏和影响市场发育和等价交换规则的腐败行为。随着制度创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我们都应考虑怎样预防腐败犯罪。
(1)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我们应选择既能调动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又能使他们的经营管理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的目标。要建立产权清晰、权
(2)在具体制度的操作上,我们应逐步取消价格、利率、汇率“双轨制”,通过对“双轨制”的改革,限制垄断,为建立平等竞争,公正的市场经济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减少“寻租”活动的地盘,根除利用贿赂等手段追逐“租金”的经济基础,从而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腐败犯罪。
(3)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上,我们应从制度上保证其不偏离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转,除了市场调节,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例如,没有政府干预的市场竞争必然走向垄断,导致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受到破坏。但是,无论是宏观调控行为,还是微观管制行为都是由具体的政府公职人员来实施的,某些公职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在实施公务时故意偏离目标,就可能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所以,应从制度上加以限制和保证。要对公职人员的施政行为作出正确的政治评价和经济评价,奖罚分明。要把政府的微观管制限制在必不可少的最小范围,避免和减少某些管制权利成为企业和个人逐取“租金”、搞权钱交易的资本。要把市场化的办法引入行政规制的实施过程。要实行公开化,提高管制规章的透明度,公布各种指标、配额、许可证的分配情况,强化公众对实施管制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要对工程建设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按照国际惯例具体操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投标中作弊行为的发生。
(4)在从收入分配上,我们应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普遍存在与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纠正分配不公并不是要搞平均化,而是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分配机制,保证同等的竞争条件,使收入分配的不均成为平等竞争的结果,同时国家通过税收等方法加以调整。
(二)继续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的免疫力
(1)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
免制度
我国原有的干部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存在着民主性、科学性严重不足,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离法制化有较大差距等种种缺陷。这也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行政管理机构反应慢、效率低,腐败现象严重,控制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建立和完善新的公务员制度。
要严格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标准和制度。要选择那些德才兼备、积极负责、素质很高、充满活力的人员。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上,主要采用考任制和预备制。考任制,就是在考试的基础上择优选拔录用。考任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预备制是指对经过考试择优录取的人员,要有一个试用预备期。经预备期试用合格者才能转正。
要确立公职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的品行和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核,作为决定其升降奖惩依据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不仅能促使公职人员努力克尽职守,讲求实绩,提高工作效率,改变那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不良现象,而且也检查鞭策公职人员洁身自律,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还要明确公职人员的辞职、辞退和罢免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实行干部终身制,对干部过多地强调教育和挽救,而不重视罢免。即使有些犯过严重错误甚至犯过罪的干部仍然留在领导岗位,这不但不利干部教育,也是造成干部素质低下,干部队伍遭受污染,腐败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公务员罢免制度。对因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撤销一切党政职务,并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人员;对于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降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2)严格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严格限制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和额外报酬
现代社会,财产是个人利益最为集中的体现,公职人员腐败,也突出地表现为利用职权聚敛财物。因此,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制度,严格限制
,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等得来的财产合法化,有利于遏制腐败犯罪行为,树立政府的廉洁形象。
(3)实行干部回避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
我国古代官吏就有严格的“亲属回避制度”,国外亦有同例,但我国多年来在这方面并无严格的制度和规定,致使父子同部门、夫妻同单位、兄弟同机关、领导不离籍的状况屡见不鲜,这不利于国家公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权力制约,客观上也为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应尽快实行和完善干部回避制度。该制度包括:①近亲不得同任。即凡属联姻、直系亲属、四支之内的旁系亲属及相关的近亲不得在同一系统、部门、机关、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特别要防止上下级垂直关系。②领导干部回避本籍。即领导干部要避免在原籍(本地)任职,上级领导不要私自插手管理本籍事务,涉及本籍的事务应集体研究决定。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除不得公开的外交、国防及国家机密外,可以向群众开放政府公务活动的办事规章、制度、程序和资料。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加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了解职务行为的主要环节和必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公职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我国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取就是政务公开的一个实例。
(4)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
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以俸养廉,是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必要措施。我国古代和国外反腐败的对策中均有此法,我们应借鉴其有用的成份,如目前国外的社会平衡原则等,使公职人员在薪俸福利方面无后顾之忧,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我们一方面要增俸养廉,另一方面要严格禁止某些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在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之间筑起一座隔离墙。国家公职人员经商或兼职谋取利益,是导致权力与金钱交换,滋生腐败现象的原因之一。1993年中纪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中,有些部委机关下达的部分文件中,也有这方面的原则规定,但仅靠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尽快制定全面系统、长期有效和可操作性强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的法律规范。
(5)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职业道德教育
我们党和国家有着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我们在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犯罪现象的同时,也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对于人,特别是公职人员思想、意识形成的辅助作用。要考虑到客观意识的渐近和关键作用,关心、爱护公职人员,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要坚持“以教养廉”,进行不懈的反腐倡廉教育,着重抓好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和价值观教育,解决公职人员的思想问题。要把思想教育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有序竞争的规则必然要上升为法律规范,因此要教育公职人员树立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养成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模范执法、守法的良好习惯。道德是一种内心自律感、责任感和道义感,不同的职业既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内容,也有共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讲,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忠于国家、尽职尽责、公正廉洁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教育公职人员忠于职守,从内心接受职业道德的约束,培养内在的道德自律感,自觉抵制金钱、物质的引诱,反对以权谋私。同时,应该在每个党政机关建立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并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氛围,鄙弃以权谋私等不道德行为和腐败现象,反对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及其他不正之风,尊重和提倡奉公守法、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勤政爱民的优良品德,使党政机关和广大公职人员拒腐蚀、永不沾,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三)继续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犯罪的监察和监督机制,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产生
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的公理。防治腐败犯罪现象,个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品质上,而必须通过更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在权力机
制限制人治,并保证这一机制的依法有序和有力运作。
应该看到,近些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与法律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党纪行政监督对反腐败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讲,我们的监督法规还不完备;监督制度还不健全;监督机关的职能还未充分发挥;有关监督的法规条例原则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监督的运行方式单一,有些地方还未到位,而且一般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事前监督少,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均不够。而这些一方面对腐败的惩戒显得软弱,另一方面,无形中又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公职人员的腐蚀和离心作用。
鉴于此,①我们要继续加强监督立法,把监督机关的权力法制化;②要强化监督机关的职能,加大监督力度;③要提高监督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意识,树立监督观念;④要建立健全行政、经济等有关监督制度,完善约束防范机制;⑤要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网络。
(四)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有效地限制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
健全的舆论监督体系,是反腐败的重要警戒系统。舆论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与矛盾保持着一种高度的敏感,舆论监督可以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舆论,是贪官污吏的天敌,是腐败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
公众举报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接受、鼓励和保护公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查处的一种法律制度。1988年,我国最早开放的广东深圳市率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这种机构。每个举报机构都设有举报电话、信箱和接待来访部门,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有60%多直接来源于举报。实践证明,建立举报制度是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这里要特别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对于因举报贪污受贿而遭受报复打击的案件要严肃处理。应根据宪法的规定,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公民举报法》、《新闻法》等,把公众举报、信访、舆论监督等纳入法制的轨道。
(五)继续开展对腐败犯罪原因和对策的深层理论探讨,不拘泥于对东西方现有理论的解释与说明,争取创新与突破,为反腐倡廉提供新的理论武器
腐败犯罪作为一种普遍持久的社会历史现象,对其根源(原因)和对策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从未停止过。人们试图用自己的理论来解释各国现代化进程中贪污腐败的根源,从而揭示消除腐败的根本道路。在我国,从传统政治思维定式出发,有人认为腐败现象的根源是剥削制度;80年代中后期至今,又有不少人用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来解释腐败犯罪的根源;也有人从官僚主义,权力制约失衡、失控或异化,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摩擦、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等方面说明腐败犯罪的原因,等等。国内外、东西方各种不同的腐败犯罪原因论为我们研究解决腐败根源,积极同腐败犯罪作斗争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准备。但是也应该看到,为什么按照现有理论提供的方法,腐败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控制?为什么不同类型的国家都存在着腐败?过去人们往往认为,由于制度的健全性、资源的充裕性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异,腐败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然而近年来,美国、意大利、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揭露的一系列腐败丑闻,证明这些国家也没有一个“干净的后院”。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有宏观社会原因,又有微观社会原因,它又是一种个人行为,还包括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特别是世界观等方面的原因。它是一个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病症’。所以,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调查、研究和发展起来,主张者甚众。但是,仅此是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借鉴,而且要创新。要通过调查总结过去的和现有的反腐倡廉的新鲜活泼的经验教训,总结、借鉴现有的东、西方理论来创新,其根本目的是发展自己的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
五十年前,民主党派元老黄炎培先生曾就腐败导致的人亡政息问过毛泽东:你们现在行,将来得了天下,怎么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个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很自信地回答:我们有自我批评,有民主,让人民来监督,人人起来负责,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段深邃睿智的精采对话,无疑从一个侧面总结了无数政坛风云和世事沧桑的经验。半个世纪过去了,黄炎培的疑问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毛泽东的回答则仍受到严峻的考验和现实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