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一般被视为律令制时代,唐令对国家各方面制度进行详尽而缜密的规范。新出《天圣令》所附唐令有诸多以往未见的令文,因而成为研究唐代制度极其重要的新材料,是探讨唐宋间制度演进的重要切入点®。《天圣令》卷30《杂令》唐15条是对唐代诸色人所下的定义见,是深入探讨唐代官僚组织制度极为重要的材料:诸司流外非长上者,总名“番官”。其习驭、掌闲、翼驭、执驭、驭士、驾士、幕士、称长、门仆、主膳、供膳、典食、主酪、兽医、典钟、典鼓、价人、大理问事,总名“庶士”。内侍省、内坊阉人无官品者,皆名“内给使”。亲王府阉人,皆名“散使”。
诸州执刀、州县典狱、问事、白直,总名“杂职”。州县录事、市令、仓督、市丞、府、史、佐、计(帐)史、仓史、里正、市史,折冲府录事、府、史,两京坊正等,非省补者,总名“杂任”。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
令文对唐代前期在京诸司非长上流外官、众多没有品阶的职位和州县、折冲府等地方官府的非品官职位分别以“番官”、“庶士”、“内给使”、“散使”、“杂任”、“杂职”称谓进行统括。已有学者刊文考释已上数种群体的构成、特点及在唐代官僚制度中的意义②。至于“典吏”,正如黄正建所言,以往研究涉及不多,令文的规定是我们深入研究的基础[2](P504-505)。刘后滨指出《天圣令》在“传世的编纂史料和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档案文献之间架起了会通相关史料的津梁”3]。本文正是在此论点的指引下,会通上述几种史料,从唐令关于唐代前期官府职员分类规定与官文书处理程式的关系及其变化角度,对典吏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典吏”称谓渊源:四等官制下的主典群体
遍检史籍,“典吏”称谓,前代罕见,至唐代开始广泛使用。《隋书•刑法志》中对州县佐史等群体以“典吏”代称,“(开皇)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诸州县佐史,三年_代,经任者不得重居之。”M(P7W《隋书•儒林传•刘炫传》对此事的记载略异:“炀帝即位,牛弘引炫修律令。高祖之世,以刀笔吏类多小人,年久长奸,势使然也。又以风俗陵迟,妇人无节。于是立格,州县佐史,三年而代之,九品妻无得再醮。炫著论以为不可,弘竟从之。”[4](P1721)比对以上两条材料,“州县佐史”三年代换,应是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后所立制度,后被牛弘在大业年间修律令时废除。
唐前期交通组织中馆驿、长行坊设置职典。大谷2841北馆文书见有“北馆厨典”28](第1册,P111)。大谷2842号文书第5、10行又见“北馆厨典周建智”[8](第1册,P111-112)。可见,同一馆内职典不止一名。馆厨典掌管帐目、呈报公文。北馆位于高昌城内,从出土文书看西州各县和西州与其他州之间交通要道上的“馆”很多[9]。馆驿是唐代全国通行的交通组织,由此推知,馆厨典是唐前期人数较多的一类职典。馆驿之外,西州等边州还设置长行坊,饲养为迎送使者和运送货物使用的长行马驴,长行坊中也存在职典。孔祥星对有邻馆所藏罗振玉《贞松堂藏西陲秘籍丛残》收录的长行坊文书研究中指出,“典是长行坊及所属机构的具体办事人员,负责文书等工作”[30],孙晓林亦持相似观点[31]。长行坊广泛存在于边地都督府、州、县,可知这一机构中存在着大量的职典。
概言之,唐代前期军政和财政系统等使职与管理籍帐、交通等基层官府中存在着数量较多的名为“典”的职员群体。这一群体承担着文案起草、检覆和勾检职能。职典本身并无流内、流外品阶,不是官人身份,®很少能为传世史籍所详载,故而很少进入
官僚制度研究者的视野之中。结合前文对“典吏”、“主典”“典”关系的考证,我们可以作出推论,《天圣令•杂令》附唐令15条的“典吏”规定是针对内外官府中的职典特别作出的。
唐15条依次规定了“番官”“庶士”、“内给使”“散使”“杂职”“杂任”和“典吏”。令文以“诸司”起头,接下来依次是对“内侍省、内坊”“亲王府”、“诸州”“州县”和“折冲府”的有关职员归类,是按照在京官府和在地方的官府顺序来排列的。除“番官”是流外官,“庶士”、“内给使”、“散使”、“杂职”、“杂任”均是无流外品的职位。因此,可以说本条令文主要是对唐代官府众多无品阶职名的归类。而归类采用的形式或者说类属定义不尽相同,“内给使”、“散使”的定义是限定式的,即无官品阉人。“庶士”、“杂职”的定义是采用一一罗列职名的方式。“杂任”的定义也是如此。只不过“杂任”的“州县录事、市令……两京坊正等”的表述,似乎昭示其未能一一列举。结合前文的论述,唐代前期内外官府中尚有为数众多的职典,它们与杂任工作性质相似,也同样未有品阶。“典”、“典吏”,内涵一致。唐前期内外官府流内和流外职事官的品阶有专门的《官品令》对其加以规定[32](P11-12)。唐代《杂令》作为规定无法进入其他令篇条文的篇目[33](P254),该令篇第15条即是将不能进入《官品令》的官府职员进行定位。因此,当其他官府职员已得到定位后,本条令文“典吏”对职典进行归类和定位。“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这里“其称……者”是一个用于解释的句式。《唐律疏议》卷5《名例律》“共犯罪有逃亡条”“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课役。若枉三年,通折六年课役。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亦除一年者……其称折一年、二年者,皆以三百六十日为断”[9](P119-120),就是对一年、两年如何计算的解释。与此类似,“其称‘典吏’者”就是对“典吏”的解释。根据前文,杂任类属所包含职位已较为清晰,这些职位的权责在整部令文中是较为明确的,因此,令文此处用“杂任”来解释“典吏”,即那些被称为典吏的,和杂任是一致的。“典吏”即“职典”,这一群体与令文所列的“杂任”性质一致,职权和经济待遇亦应相似。之。
唐高宗龙朔年间的《恤刑诏》提到:“其囚疾患及轻罪并笞杖等,虽法有恒规,恐典吏妄生威福,官人不存检校,或颜面嘱请,触类以之,若仍旧不悛,当加重罪,布告天下,知朕意焉。”[34](卷82,P471)对囚犯以严刑威逼的“典吏”,可能不止是刑狱官府负责文书的主典职员。唐玄宗开元二年的《诫励尚书省官敕》提到:尚书礼阁,国之政本,郎官之选,实藉良才。如闻诸司郎中、员外,怠于理烦,业惟养望。凡厥案牍,每多停壅;容纵典吏,仍有受财。欲使四方,何以取则,事资先令,义贵能改。宜令当司长官殷勤示语,并委左右丞勾当,其有与夺不当及稽滞稍多者,各以状闻。”34](卷100,P507)这里的“典吏”是指尚书省各司郎中、员外郎之下的负责文书的职员主事、令史、书令史和掌固等。这些职位虽有低级流内品或流外品,但仍可以“典吏”代称。同是开元时期的《更定两畿县令考满诏》说:比来两畿县令,经一两考即改。其行苟且,罕在政要。百姓弊于迎送,典吏因而隐欺。自今以后,皆令四考满,满曰听依京官例选,仍不得辄续于前劳。”[35](卷630,P7551)县司的“典吏”大致就是指除县令和作为佐官县丞、簿、尉之外的杂任群体。
归纳以上“典吏”一词用例,我们可将之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情况。狭义的“典吏”就是对官府职典—种称谓;广义的“典吏”,则是对包括主典群体在内的广大官府低级职员的统称。“典吏”作为官府职员类属称谓的形成,_方面与唐代前期文书运作高度程序化有着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又是在官、吏分途曰益明朗的背景下发生的[5KP253-256)。叶炜指出,“隋唐以后,胥吏已逐渐成为一个工作性质明确、与
官员并立的职业群体,胥吏与官员之间的边界业已清晰”[5](P174)。叶文所论的“胥吏”是文书行政系统的低级职员,这与本文所讨论的广义的典吏群体基本一致。
广义的典吏,即众多官府中负责文书工作的低级职员,虽有职名之区别、品阶之高下,但承担的工作性质相似,官府对其的管理,如薪俸、考核、升迁等方面有较多的一致性[5](P134-197),因此,这些职员会被以“典吏”统称。如果说品阶在某些场合仍然显示其区别身份高下的功能,台省寺监的众多低品职员会被较为清晰地区别,那么对于供职于州县的无品杂任来说,则更为普遍地被以“典吏”“州典”、“县典”相称。广义典吏称谓的流行,使得以官人、吏职成为分辨清晰的两个群体,出土唐代墓志有这方面的反映。
唐人墓志写作中,称誉作为官长的志主时,有意区分“僚属”、“典吏”不同官场人际圈。高宗弘道年间的《唐故太常寺太乐令畅(昉)府君墓志铭并序》称赞曾为县令的志主“官僚资其懿范,典吏仰其成规”
[36](P708),玄宗先天年间的《唐故青州司仓参军上柱国天水赵府君墓志铭并序》亦誉墓主人“僚友竞竞钦其矩,典吏肃肃惧其明”。墓志的这种写法,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官场和社会对官吏类属的分辨。唐代书仪中也有对典吏和僚属的区分。敦煌文书郑庆余《大唐新定吉凶书仪》残卷有《典吏起居启》,列在《僚属起居[启]》之后®。根据前辈学者的研究,该书仪修撰于元和六年、七年间写本类书《籯金》残卷,叙述东汉时循吏刘宠事迹,其文称:“刘宠为太守清正,只务养人,典吏惧威,不敢取受,人无返夜,犬故不夜吠,是也”②。而此事更为原本的记载保留在范晔《后汉书•循吏传》,刘宠离任时,“人赍百钱以送宠。宠劳之曰:父老何自苦?对曰: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年老遭值圣明,今闻当见弃去,故自扶奉送。前代史籍中地方官府“吏”被唐人以“典吏”替代相称。转述东汉贾琮的事迹也有同样改动情形。《后汉书》载:“乃以琮为冀州刺史。旧典,传车骖驾,垂赤帷裳,迎于州界。及琮之部,升车言曰:刺史当远视广听,纠察美恶,何有反垂帷裳以自掩塞乎?乃命御者褰之。”®敦煌唐代类书《语对》谓“贾琮为冀州刺史,典史(吏)以骖驾赤帷迎于州界,令褰之,百姓闻之,自然悚震。②唐人添加“典(史)吏”使得贾琮的故事变得更加生动。
随着行政体制和行政技术手段的变革,唐后期越来越多的不藉由文书、直接面临具体事务的官府低级职员产生[明]。与此相伴,四等官制也在不断遭到破坏,“主典”群体的观念日益淡化。在此背景之下,官府中设立职典的现象有所减少,广义的“典吏”逐渐成为不能包罗大部分的官府非官人身份职员的称谓,“典吏”未能如“胥吏”、“吏人”和“公人”等成为宋代之后在官府供职的非官人群体共有的称谓®。
综括言之,在唐前期文书运作高度程序化的背景下,“典吏词演生并广泛使用。从广义上说,“典吏”与“主典”、“典”等称谓意义_致,是对从事文书起草、文案检请工作的名目各异官府低级职员的类属称谓。部分基层官府和新出使职官府相应职位以“典”命名,或曰“职典”,可视为狭义的“典吏”。职典未有品阶,地位实在流外官之下。唐令以“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对职典属性进行规范,确立了其在行政体制中与州县府、史、佐等杂任一致的职权与待遇。这一规定体现了唐令内在逻辑的严密性。现实官僚生态中,“典吏”的广义用例更为通行,成为对官府里不具备官人身份职员的统称,是官、吏分途时代的一项重要印记。随着行政体制、行政模式的变化,不直接参与文书运作的新型胥吏大量产生,唐代后期广义的“典吏”已不能兼及大部分官府无品职员,故而由唐至宋,“典吏”未能成为这一群体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