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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定分析

2015-12-11 10: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在法律范畴内,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二者之间的界定分析是法律界的难点,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了二者之间的状态:即中间状态。文章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区别: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直接故意是行为人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不存在主动的意向,对危害性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对于二者之间的区分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同时研究了二者之间的状态的界定。

  [论文关键词]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法律范畴
  一、犯罪故意的分类

  从形式上来看,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的界限很难界定。所谓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而相比较直接故意来说,所谓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心里感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从定义上来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确实非常难以界定,需要进行仔细深入的探讨。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分析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难以界定从其定义上就能看出,同时,两者在法律范畴上都属于犯罪故意,在认识因素上两者要求的行为人态度也是一致的。对于其差异主要体现在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二者的关键区别。
  从犯罪故意的定义描述上来看,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而间接故意是“放任”。从“希望”和“放任”形式上来分析,前者存在主动情绪即积极追求;后者则处于客观即不希望、不追求,不反对、不阻止,顺其自然。近期有个别学者提出了二者兼有的介于放任和希望之间的第三种意志形式,即通常所说的“容忍”。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该分类也陷入了一种误区,即在犯罪故意中引入了情感因素。
  在意志因素上来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直接故意是行为人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为了达到这种结果,行为人主动的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碍,不顾一切地创造危害性的活动,造成犯罪。而间接故意是不存在主动的意向,对危害性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即对结果的发生置之不理,满不在乎。行为人在放任心理的支配下,不会主动排除障碍,积极控制组织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理论界,二者在认识因素上是否存在不同有着不同的观点,问题的核心在于在明知必然会发生的危害结果面前,是否存在间接故意。
  三、对于“放任”的具体探讨
  对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一部分人认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道危害结果会发生。但这种危害结果的“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然会,另外一种则是可能会。在直接故意中,既包含了必然会,也包含了可能会。而在间接故意中只包含了可能会,排除了必然会。另外,另外一部分人有相对的观点,那就是也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既包括可能会发生也包括必然会发生。这第二种观点得到认同的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带有目的性和积极推动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而间接故意的“放任”思想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甘愿发生有危害的结果而豁出去的心理态度。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状态。
  其次,在刑法的角度考虑,通过认识程度来推论意志倾向是不对的。同时,在每一个犯罪故意中,一直因素和认识因素都是其重要构成。仔细分析“明知必然发生”、“放任”、“希望”这些关键点,就能得出如下与刑法理论矛盾的结论:直接故意成立的唯一条件成为认识因素。所以,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既包括可能会发生也包括必然会发生。这个观点才是正确的。
  最后,通过两种犯罪故意的分类标准来进行分析,从分类可以看出,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意志心理是单纯的,直接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间接的,伴随的。这直接说明了,行为人并不直接追求构成要件结果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成立间接故意的依据。

  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中间形态分析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中把犯罪故意分为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要是犯罪则是二者中的一种。但在实际中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中间形态,即“明知必然而容忍发生”,这种形态比直接故意轻一些,比间接故意严重些。分析这种中间形态要从其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来进行探讨。
  首先来探讨这种中间形态与直接故意直接的不同。上面已经提到,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这说明行为人会具有目的性,具有极强的主观表现,即具有明确的目标,为了达到目标积极追求行为。而中间形态,就我们说的“明知必然而容忍发生”说明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没有追求。行为人对他的行为所引发的危害性结果却没有犯罪目的和明确的指向。这种情况是追求要达到的目的容许危害性结果的发生,本身不追求这中危害性的结果。由此可见,主观上来说,这种中间形态不能成为直接故意,完全不同意直接故意。
  另外,它也与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心里感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没有意志倾向,而中间状态中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在这种状态下,行为人的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谈不上放任。所以它也不同于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存在着一种状态,虽然这种结果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但是发生
  这种结果又是必然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容忍的态度。从认识程度和意志倾向上综合分析,容忍是处于希望和放任之外的第三种意志因素。简而言之,希望是“一定要这样”的心理;放任是“这样也行”的心理,而容忍是“只有这样”的心理。容忍则表明对这种犯罪结果没有积极追求,但为了追求自己要达到的结果,也能够容忍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再从意志因素上分析,所持有的态度是容忍,并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止这种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反而是处于平静的接受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总之,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而相比较直接故意来说,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心里感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所谓的准直接故意对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同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定罪时也区别于二者,采取了二者之间的中间状态。归为直接故意会认为处罚过重,归为间接故意,可能会认为处罚过轻。但在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分析接近于直接故意,因此在处罚上可以对比直接故意采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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