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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的第三种状态的

2015-08-07 09: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大陆法系的故意相比,我国刑法的故意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故意状态?“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是指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此结果发生,却希望实施引起此结果的行为来实现既定目的,进而实施该行为。如果存在这种故意,属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本文通过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认为这种故意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这种故意状态是对间接故意的厘正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必然性 可能性 容许

  一、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有关故意的比较

  关于犯罪故意,有希望主义和认识主义之争。希望主义认为意志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唯一标准,犯罪故意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认识主义则认为认定犯罪故意的标准是认识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构成犯罪就是故意,无需考虑意志因素。单纯以认识因素确定犯罪故意将故意范围扩大了,认识因素对意志因素会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意志因素本身是一种心理状态,具有独立性,仅仅从认识因素方面来认定故意必将会扩大犯罪故意。而如果单纯以意志因素来确定犯罪故意,就会排除没有希望或者意欲这种强烈的故意的意志因素,因此会缩小犯罪故意的范围。现在大陆法系认为:认识到自身行为会发生犯罪的结果,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犯罪故意;然而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违反犯罪人的意志的,也是犯罪故意①。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间接故意。认识与意志是犯罪故意的两个要素。
  我国的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身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指明知自身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我国与大陆法系比较,二者都认为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而且,根据认识因素对意志因素的制约作用,我们很容易得出,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必须是明知,因为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才能够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这种“明知”包括两种情况: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所以,对于直接故意,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没有区别。
  但是,对比二者的间接故意,大陆法系为“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犯罪人的意志”,而我国刑法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认定存在很大差别:首先,在意志因素方面,大陆法系要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违背犯罪人的意志,这里需要明确: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最主要的区别是意志因素,体现为对危害结果是不是持否定态度②。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而犯罪故意并不否定危害结果。所以,只要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违反犯罪人的意志,就符合对犯罪故意的最低要求,就是间接故意。而我国刑法将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界定为“放任”,“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能排除所有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情况。其次,大陆法系并没有对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性或可能性,只要其不违背犯罪人的意志,就属于间接故意。而由于我国刑法将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界定为“放任”,而根据“放任”的语义,其认识因素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能的。因而,我国对间接故意的定义明显缩小了间接故意的范围。

  二、理论界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的第三种状态的争论

  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虽不希望发生,但却希望实施会引起此结果的行为以达到既定目的,进而实施该行为。如行为人在白酒中勾兑甲醇,其目的是谋利,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为了谋利,依然实施该行为,从而默许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是希望还是放任?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直接故意。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是提出在明知必然发生的前提下,意志因素一定是希望而不可能是放任。放任的意思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既然是对危害结果的“听其自然、不加干涉”,那么危害结果必须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这种观点的解释没有超出“放任”的语义范围,是合理的。但是,在认识因素是明知必然性时就认为意志因素必定是希望未免有点牵强。首先,认识因素对意志因素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意志因素并不是完全取决于认识因素。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就将他的意志推断为希望。其次,意志因素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在他的认识程度的基础上作出的,但意志因素并不完全取决于认识程度,而取决于他对危害结果在情感上的接受程度。因此,行为人明明知道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的态度并不是当然的对应关系,从认识到必然发生便推断其希望发生是不合逻辑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间接故意。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是肯定了意志因素的独立地位。但是,这种观点认为在认识到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时候存在放任这种主观心态则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放任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的意思,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那意志因素只能是希望发生或者不希望发生,根本不可能存在放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明知必然发生不可能是放任发生,也并不必然是希望发生,而是“希望”与“放任”之间存在的第三种意志因素——“容许”。它不积极追求,也不消极放任。希望即“一定要这样”;放任即“这样也行”;“容许”则“只好这样”,三者存在明显区别⑤。
  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可取的,在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或者非犯罪结果(主结果)的同时,对于附随结果的发生既不是积极追求也不存在放任的情况下,认定其主观状态为容许。一方面,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引入“容许”这种意志因素,既避免了直接将其推断为希望而否定意志因素的独立性的尴尬,又合理的遵守了“放任”的语义射程。另一方面,“容许”这一意志因素也合理的解释了实践的困惑,如在白酒中兑甲醇,行为人对于谋利是积极追求的,但就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身体伤害,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的,这时认定为“容许”更加合理。



  三、第三种状态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否定的态度,所以将这种情况认定为故意是没有争议的,这种情况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一种独立的故意状态呢?
  关键在于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说:“一个结果,如果是故意引起的,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当预期产生某种结果构成促使行为人决心实施其行为的因果锁链中的一个环节时,就可以说,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态度是直接故意或直接产生的故意。当结果虽是预料之中,且是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伴随出现,但预期产生这种结果不构成上述因果锁链中的一个环节,则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或伴随的故意。”即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积极追求的一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危害结果伴随着其他行为。因此,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是直接、单纯的;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是间接、伴随的。因此,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标准,关键并非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意志,而是其对危害结果的意志心理过程。
  根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很明显“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学者认为,“凡在目的上实现犯罪事实之发生者,为直接故意;凡容认实现必然伴随目的行为而发生之恶害者,为准直接故意;凡预见伴随目的的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而仍予容认者,为间接故意。”根据上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将容认作为准直接故意的独立的意志因素,这是因为他没有注意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仅因为认识因素是必然性认识就认为这是一种接近于直接故意的故意形态而将其认定为“准直接故意”是缺乏思考的。

  四、 “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对传统故意概念的影响

  (一)“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对直接故意的影响
  “明知必然发生而希望发生”与“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在认识程度上都是明知,其区别在于意志因素,而且这种细微的差别在实践中需要证据来证明。虽然二者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仅仅依靠证据来认定希望与容许,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但是,仔细分析前面的例子,这两种不同的故意形态解决不同的实际情况。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A行为必然导致a结果的时候,依然决定实施该行为,这时认定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为希望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A行为必然导致a结果的时候,还必然伴随b结果的实际发生,这时候行为人为了积极追求a结果的发生而容许了b结果的存在,仅仅因为认识到必然性而不顾及行为人意志因素本身的独立性,将行为人对b结果的发生认定为希望是不合理的,所以,“容许”正是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提出来的。
  因此,“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作为一种间接故意,它所解决的情况并没有逾越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而对“明知必然发生而希望发生”造成影响。
  (二)“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对间接故意的影响
  根据前文对“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的介绍,应把间接故意界定为:明知道自身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容许或放任此结果发生。
  传统观点认为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一些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为了实现一种非犯罪目的,放任了另外一些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⑧。“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是行为人为实现一定的犯罪结果或者非犯罪结果(主结果)而容许了其他结果的发生。根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本质区别,我认为,“明知必然发生而其容许发生”是对间接故意概念的完善和厘正。另外,间接故意必须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也并没有违反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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