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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检自伤自残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2015-11-26 10: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自伤自残行为,存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而在司法环节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特别是近年来,涉检自伤自残事件呈多发趋势,已成为威胁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首要敌人。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自伤自残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制定相应预防对策,为控制自伤自残事件发生率、提升办案安全水平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自伤自残 检察机关 办案安全 预防对策

  一、自伤自残行为的概念及现状
  根据自伤自残行为人的意识对其行为的支配程度,可分为有自知力的自伤自残行为与无自知力的自伤自残行为两大类,而以狂躁抑郁症、妄想症、精神分裂症等导致的自杀、自伤、自残多由错觉或幻觉的病态意识支配所造成,属于无自知力的自伤自残行为,本文对此不加赘述,主要讨论有自知力的自杀自残类型,即蓄意自伤自残行为。
  弗洛伊德的心理动力学理论认为,蓄意自伤是一个人经历强大的心理刺激时激发的内部冲突而导致的行为豍。这种外源性心理刺激致使人将对别人的攻击、对社会的对抗内向投射于自己,形成自伤自残事件。
  二、蓄意自伤自残行为的诱因

  (一)医院临床资料分析
  笔者就某医院接收的近百例司法机关送诊的蓄意自伤自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临床资料为样本,对该行为进行分析:
  1.性别
  样本中,男性行为人占79.49%,女性占20.51%。虽然在男性所占比例高于女性三倍,但女性犯罪的比例却很低。这说明性别不是自伤自残发生的主要因素。
  2.文化程度
  样本中,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占43.59%,初中的占34.62%,高中的占19.23%,大学及以上的占3%;可见,自伤自残发生率与文化程度成反比。
  3.自伤方式
  样本中,行为人采取吞服异物方式的占71.79%,采取割伤、划伤方式的占21.79%,采取撞墙方式的占2%,采取咬舌、上吊等其他方式的占4.42%。可见,该行为的主要实施方式是吞服异物。
  4.涉及犯罪类型
  抽样中,自伤自残者主要涉嫌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诈骗、盗窃、受贿等犯罪类型豎。
  (二)公安机关数据分析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曾通过调查3150名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有自伤自残经历的168人,提出预测自伤自残的危机因子,并将对这些因子的影响程度以危险指数的形式进行评价,以期计算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可能性。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危险指数为1星的因素
  低文化素质、无业、未婚或离婚、幼小时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影响、家庭不完整、有前科、面临再次改造、面临被转往外地审判;
  2.危险指数为2星的因素
  周围出现过自伤自残现象、涉嫌暴力、侵财犯罪、新入监所、情绪不稳定、家庭经济状况不良、对社会不满、抱怨周围环境恶劣、拒绝见家属朋友;
  3.危险指数为3星的因素
  悲观或情绪过激、严重焦虑、与他人交流过逃避羁押的方法、遭受家庭至亲抛弃、得知亲人伤亡等、受到他人羞辱或殴打等;
  4.危险指数为4星的因素
  涉嫌毒品犯罪、毒瘾发作、侵财惯犯、重大案件知情者、内心委屈或气愤等寻求不到心理帮助。
  5.危险指数为5星的因素
  杀害亲人或恋人的、罹患艾滋病、流露自伤自残或自杀想法、私藏或寻求违禁品豎。
  (三)综合分析
  由于涉及的因素和变量众多,自伤自残行为的成因至今还未有定论。故笔者结合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及执法经验,将其粗略归为两类:
  1.生理性诱因
  此诱因的形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外源性心理刺激的强度和持久性。如突降天灾人祸、身患绝症、毒瘾发作等高强度的心理刺激超过个体的心理承受能力。二是个体对刺激的反应和耐受性差异。如遗传基因、受教育程度、性格等会导致个体对心理刺激的耐受性畸低,加之监禁生活,使其产生极度的孤独感、恐惧感。当这二者的强弱平衡被打破时,该诱因便随之形成。
  2.社会性诱因
  此诱因的形成主要是土地(征地、拆迁)、就业(工伤索赔、索薪)、经营投资(传销、非法集资)、医疗卫生等敏感领域涉诉,加之媒体的负面影响,使行为人将自伤自残作为维权、伸冤的手段。


  三、涉检自伤自残行为的分类及预防对策
  (一)涉检自伤自残行为分类
  结合自伤自残行为与上述诱因的匹配性,笔者将涉检自伤自残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冲动型
  此类自伤自残行为人是由生理性诱因主导,形成鲜明的对立情绪。他们通常性格外向、易怒,缺乏理性,文化程度较低,不懂法,倾向于以自伤自残等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偏执观念。他们大多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性犯罪。此类自伤自残几乎均以撞墙、磕地等方式实现。
  2.焦虑型
  此类自伤自残行为人绝大部分受生理性诱因影响,不堪忍受应激性生活事件的压力,出现意识狭窄、交际功能缺陷,为暂时逃避某个问题,或为使别人感到内疚,或为报复自己而采取自伤。他们大多表现得焦虑、情绪起伏不定,有的还伴随抑郁症、外伤后遗精神异常或毒品戒断等症状。此类自伤自残多具有持续性。笔者曾见过一名犯罪嫌疑人以香烟灼烧自己为乐。其全身共有几十处香烟灼伤瘢痕。
  3.要挟型
  此类自伤自残的行为群体更加宽泛,除了犯罪嫌疑人外,还发生在一些涉诉信访者身上,故笔者分别对其进行分析:
  (1)实施此类自伤自残的犯罪嫌疑人大多为的是逃避处罚或减免责任,故他们一般选择在人多的地点实施自伤自残,后通过呼喊求救等方式造势,继而利用办案人员对负面舆论的惧怕心理,提出条件,以实现其目的。更有甚者,先实施自伤自残再通过就医等接触外界群众的机会,喊冤、哭诉以制造刑讯逼供的假象,制造负面舆论。他们多以撞地或磕击锐利物的方式实施自伤自残。
  (2)此类自伤自残者的目的大多为迫使检察机关受理其控告、申诉或接受其不正当的要求。行为方式也多种多样,如自焚、断指、割脉、磕头、住在检察机关办公区绝食等,有的还具有组织性和群体性。他们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间接助推力,以实现其目的。
  4.欺诈型
  此类行为人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有的深谙法律知识,擅于以自伤自残行为扰乱讯问或取证工作,骗取外出就医、通信等机会,以实现串供、妨碍取证、拖延办案期限等目的。他们大多涉嫌诈骗、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多以吞服异物或划、割、戳伤自己等方式实施,伤情通常较轻。有的还冒充精神病患者进行自伤自残,以实现逃避法律追究、处罚的目的。
  (二)涉检自伤自残预防对策
  综上所述,要预防涉检自伤自残事件,必须找准类型,通过外部控制和内部疏导双管齐下以控制自伤自残发生率。
  1.外部控制
  (1)自伤工具的控制。办案人员应当对可能用于自伤的物品具有敏感性,如钢笔、案卷材料上的曲别针或订书钉、硬币、钥匙、铁钉、玻璃碎片、剪刀、电插座等。司法警察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其人身进行必要的检查,杜绝犯罪嫌疑人接触、藏匿上述物品,如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控制下使用。此外,对犯罪嫌疑人的触及区域也应当进行有效控制,特别是没有进行过软包处理的桌角、窗台、门把手等。
  (2)约束性措施。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对除未成年人外的犯罪嫌疑人均应使用手铐等戒具,对有自伤自残史的,应当另使用脚镣、头盔等并贴身加以控制。此外,执法办案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其记录的资料可为还原自伤自残事件真相提供支持。
  (3)风险信息传递。公、检、法、司等机关应当建立自伤自残风险信息传递机制。对有自伤自残史或实施自伤自残可能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应当登记入卷,以提醒下一阶段办案人员采取防范措施。
  (4)舆情引导机制。南方周末曾将“自残维权者”作为年度人物候选人。理由为:“他们以鲜活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在刀锋和烈火中伸张正义,他们是为生活奔波的小人物,是权利运动的悲情践行者。”可见,要控制以要挟型为代表的自伤自残事件的发生,必须建立健全舆情引导机制,呼吁维权者采用正当方式维权,传递正能量。
  2.内部疏导
  内部疏导主要是指心理危机干预。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涉诉信访者处入心理危机状态时,我们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这是指对处于困境和挫折中的个体予以关怀和支持,使之恢复心理平衡的过程豐。对于情绪激动、行为异常的,无论其辩解或反映的问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做好倾听工作,避免争论,对其可取的观点或行为应及时给予肯定性评价,应允其合理诉求,不时地对其表达同情、理解等心理支持,以此来消除对立情绪,缩短彼此间距离,抑制或消除自伤自残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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