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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劳动、财产、政治社会

2015-11-25 10:3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体系中,财产权占据了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地位。是其个人主义在财产理论上的映射。在他看来,只有个人的利益和需要才是明确和本质的;而社会或政府只是个人利益的派生物,只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而社会或政府只是个人利益的派生物,只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与个人利益相比,社会和公共利益是模糊和非本质的。

  论文关键词 个人 劳动 财产 政治社会

  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体系中,财产权占据了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地位,莱斯诺夫就曾这样评价过洛克的财产观:“洛克关于(狭义上的)财产的自然权利理论也许是他全部政治哲学中最著名的也是最具争议的部分。”豍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关于财产的论述竟然占了总篇幅十分之一之多;而且历史上各种思想流派对洛克财产观的解读之多,差异之大也确实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思考。

  一、关于洛克财产观的几种不同解读

  在关于洛克财产观诸多不同的解读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其中占主流的无疑是自由主义的:财产权是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不可取消和不容侵犯的。“他是把财产看作典型的和重要的权利。……因而也就成为对社会和政府而言是不可撤销的权利要求。”豎第二种解释的典型代表是列奥·斯特劳斯和麦克弗森,他们认为洛克推崇和捍卫的是“占有性个人主义”和无限积累,他免除了所有者的社会义务,是贪婪和自私的道德观鼓吹者。第三种解释来自于剑桥学派,其代表人物是邓恩、斯金纳和塔利。在他们看来,洛克是将财产权诉诸于一个自然法的概念,是在一个与自然法一致的公共财产框架中得出了财产权的概念;在剑桥学派那种特有的历史语境中,洛克的财产观不仅完成了对菲尔默批评的答复,而且也为人民主权理论的阐述确立了前提。
  我们不难发现,其实以上三种不同的解读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财产权和个人主义的关系。在自由主义的解读中,洛克是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将个人的利益看成理论的前提和基础,从而确立一套天赋不可撤销的个人财产观;斯特劳斯和麦克弗森的看法与此类似,他们也将洛克的财产观解读成一个个人主义的财产观,但他们对这种财产观的看法和结论道德评价却与自由主义者恰恰相反,在他们看来,正是这种个人主义的财产观,免除了财产所有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它鼓吹一种的是排他性独占和财富的无限积累,是在为自私和贪婪的资产阶级作道德辩护;而剑桥学派的解读却另辟蹊径,在他们看来,洛克的财产观是一种富有公共精神的包容性的财产观,是一种共和精神的体现。

  二、财产起于个人,成于个人,终于个人

  (一)财产起于个人
  麦克弗森在其著作《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中,提出了“占有性个人主义哲学”的概念,并将其理论源头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在他看来,洛克是“占有性个人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是一个“占有性个人主义者”:他继承了霍布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将个人及其利益是作为其思考政治问题的理论前提;他将个人在本质上定义为其本人的人身和各项禀赋的所有者;个人并不是社会的产物,并不亏欠社会任何东西。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方法论上个人主义,实质上是一种关于解释的学说。它认为,一切关于社会总体和整体的行为模式,必须始终根据或最终根据个人来进行解释,除个人之外的一切因素都不能成为解释的基础。这种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确实很好地体现在了洛克的政治思想中,特别是他的财产观中。
  在洛克那里,相对于自然之物的是个人,即在自然和个人之间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而与其他同类无关。这种个人与自然的直接联系赋予了财产权以独立的个人特征。首先,洛克将财产权的产生解释为个人的需要。在洛克看来,财产权的产生是个人自我保存的需要。“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其他物品;”这样自我保存的权利就衍生出了独占性地占有自然之物地权利,在这层意义上来说,正是自我保存的需要产生了个人财产权。
  但是,自然万物是上帝赐予我们共同享用的,而不是赐予我们具体的每一个人,那么我们是如何对这些自然之物进行分配的呢?洛克告诉我们,肯定不是通过一切共有人地明白同意。“如果这样的同意是必要的话,那么,尽管上帝给予人类很丰富的东西,人类早已饿死了。”洛克将财产的取得定义为个人的劳动,“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个人的需要以及在此之上的个人劳动使个人摆脱了集体直接地和自然之物建立了联系,在洛克那里,集体与财产的产生和获得无关。
  (二)财产成于个人
  但是正如上文介绍的那样,关于洛克财产权的解读是颇有争议的。剑桥学派的塔利认为,洛克是将私有财产看成是公共财产的个人化,私有财产来源于共有自然之物。而更主流的观点则恰恰相反,这包括了一些自由主义者以及斯特劳斯和麦克弗森等自由主义的批评者。自由主义者往往将个人的私有财产看成来源于个人自身,是个人劳动和创造的结果。“不论洛克的学说渊源如何,他的论点是,私有财产权利的产生在于人通过劳动,把所谓的个人人格延伸到他所生产的对象上。通过把自己的内在能量耗费在这些对象上,便把它们变成了他自身的一部分。一般来说,这些对象的效用大小取决于耗费在它们身上的劳动。”既然财产是个人劳动和创造的结果,那么个人保有来源于自己的成果也就无可非议了。而麦克弗森则直接将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与对其自身的所有权联系起来。在他看来,洛克是将个人在本质上定义为其本人的人身和各项禀赋的所有者,而财产权实际上是自身所有权的一种延伸,或者说个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源自其对自身的所有权。其实与麦克弗森相比,斯特劳斯类似解读来得更加彻底:财产是由个人创造的,而其他的事物只不过是个人可以不受阻碍地创造财产的条件,个人才是财产权的唯一来源。“按洛克的看法,是人而非自然,是人的劳作而非自然的赐予,才是几乎一切有价值的东西的源泉:人们要把几乎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归于他自己的劳动。”之所以说斯特劳斯对洛克关于财产权来源的解读来得更加彻底,就在于他明确地告诉我们:在洛克眼中,财产并不来源于什么个人以外的东西,它只是个人劳动和创造的产物。


  其实不管是剑桥学派的塔利,还是自由主义者们,又或是麦克弗森那和斯特劳斯,他们之所以如此看重财产权的起源问题,其实他们都默认了一个逻辑推论,即谁创造了财产,谁就拥有财产。塔利认为:在洛克那里,私有财产来源于上帝或自然法赐予的共有财产,是对原来公有的财产的分配,那么上帝或自然法就应该拥有财产,或者换一种说法,上帝或自然法赐予我们共同拥有财产,个人对财产的私有也必须照顾其他人或公共的利益,这是财产的主人(上帝和自然法)的指令;而在自由主义者和麦克弗森或斯特劳斯看来,洛克将私有财产从本质上定义为来自个人劳动,是个人人身所有权的延伸,既然个人对自身享有无可辩驳的所有权,那么作为这种无可辩驳的人身所有权的延伸的财产权自然也无可辩驳地归属到个人那里。
  那么在洛克眼中,财产究竟是由谁创造的或来源于谁呢?笔者认为:固然洛克告诉我们除了人身以外,其他自然之物都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他更明确告诉我们,那些自然之物之所以对我们具有效用和价值,却是因为人的劳动(或者保守一点来说,大部分来自于劳动)。“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全然要归之于劳动。”豖而作为劳动产物的财产归属,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也是有过比较清晰的论述的:“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事情就是如此。”
  (三)财产终于个人
  我们讨论洛克财产观的逻辑终点的实质上就是在讨论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占有财产,即人们拥有财产的限制和范围。剑桥学派的塔利把洛克的财产权解读成了一种共和主义语境下的财产权。在塔利看来,洛克财产权肯定不是独占和排他地归属个人,相反,它是一种公共性和包容性的权利形式,它的逻辑基础至少是不完全建立在个人之上的。他的论据主要在于洛克占有财产的自然法的限制上:首先是不得浪费,“但是上帝是以什么限度来给我们财产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立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豘其次是保护他人、尊重他人的需要。或者用塔利的话说,人们占有财产是要服从自然法逻辑上的生存优先权的,个人占有财产在满足自己自我保存的需要时,也应为其他人留有足够的自然之物。“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豙“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豛塔利认为正是这些限制条件体现了洛克是在一种自然法的框架内界定和分配公共财产,其核心是利用这种自然法框架来限制个人的排他性权利。“每个人都有使用和享用世上好东西的权利主张,结果很自然地限制了每一个特殊主体可以对其拥有所有权的东西的数量。”
  但是作为洛克的批评者的麦克弗森和施特劳斯肯定是对此持有异议的。在麦克弗森看来,洛克建立的财产理论其实是一种排他性独占主义,他虽然花费大量精力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个人天赋的私有财产权利,但随后就将这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限制抛之脑后,将本应是有限的个人占有变成了一种无限的个人占有。“洛克的惊人成就是把财产权建立在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之上,然后把所有对自然权利的限制从这种权力中清除出去。”豝而在施特劳斯独特的“历史观念”语境中,洛克更是完成了一场“革命”,通过将政治哲学的重心由自然义务转移到自然权利,个人与自我成为了道德世界的中心和源泉。通过将个人的劳作而非自然的赐予作为了一切有价值的东西的中心和源泉,洛克赋予了人类高贵的标志,从此,人类不再对自然感恩戴德和顺从自然,而是从自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且人们也从先于一切同意或协议而存在的社会束缚中解脱出来。
  虽然麦克弗森和施特劳斯对洛克个人主义财产观的道德批判有待商榷,但他们对于洛克财产理论与自然法关系的解析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笔者也认为,洛克实际上是在自然法的语境中给个人确立了一种天赋不可侵犯的个人财产权,而在此后的论述中却不知不觉地将自然法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清除了出去。
  其实洛克在赋予劳动以占有财产的合法性时就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即天然物资十分丰富。在不能浪费的理性规定下,人们是不能穷尽地占有所有的天然物资的,或者可以换一种说法,即无论人们怎样占有财产他总会给被人留下足够的天然物资供其劳动占有。“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走他的一份之后)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豟在此,洛克关于占有财产的第二个限制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它更多的只是体现了一种理论上的人道主义关怀而已。
  而货币的产生则使人们有了一种占有超过自己需要的财产的可能性,人们再也不用担心财产的腐烂和耐久的问题了。“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致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他们通过默许和自愿的同意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那个方法就是把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些金属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坏或败坏。”豠可以这么认为,所谓不浪费对个人占有过多财产的理性限制也只是存在于货币产生之前而已,而在货币产生之后,人们就再也不担心因为占有超过自己需要的财产而会损害他人了。考虑到货币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存在,或者我们可以更直接地说,不许浪费的对财产权的限制也只是存在于理论上而已。

  三、财产观的逻辑延伸

  在对洛克财产观的简单分析以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两个重要的理论假设。第一个假设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由劳动加以界定的,而劳动是专属个人的;所以人并非是天然的政治动物,而是先天的个体性和劳动性的动物。第二个假设是:财产权是先于社会而存在,独立于其他人的同意;财产权是一种属于个人并与自我保存密切相关的权利。人们是携带着他们的财产组成和加入社会的,社会和政府的核心任务就是保护个人的财产。而上文关于财产限制和范围的争论延续到了现实的社会制度时,就转换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公共需要是否赋予了剥夺个人财产以合法性?   在塔利看来,财产的公共性和包容性是赋予了公共需要以剥夺个人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此种观点成立的话,洛克政治社会的理论就会陷入了霍布斯式的逻辑悖论。在霍布斯构建利维坦里,逻辑推理的终点止于了起点,即对死亡的恐惧。虽然在霍布斯的眼中,利维坦中的恐惧要比原来自然状态中的恐惧具有无可比拟的约束性,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沿着奥克肖特的思路即恐惧的顺势疗法找到其中的逻辑悖论。因为,既然自我保存的欲望是自然状态中利维坦合法性的基础和根源,那么利维坦所激发的恐惧无论如何顺势治疗,都可以成为下一个新的利维坦的合法性基础。既然利维坦将我的生命置于了危险之中,那么我也有权利为了保存我的生命去构建另一个新的利维坦。而在洛克那里,对生命的自我保存替换成了财产的占有,但是其逻辑推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即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受到了威胁,人们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而构建和加入了公民社会。于是,如果政治社会中的公共需要赋予了剥夺个人财产的合法性,那么个人的财产也就仍然存在于危险之中,这种危险自然也就赋予了个人构建和选择新的政治社会的权利。那么,霍布斯利维坦的逻辑悖论自然也就延续到了洛克构建的政治社会那里。
  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洛克那里是不存在这样的逻辑悖论的。正如上文所述,洛克实际上已将个人占有财产从自然法的框架里脱离了出来,自然法不再是限制和剥夺个人财产的合法根据。其次,现实的制度考量中,洛克也告诉我们,即使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和公共意志的代表的立法权,在个人财产权面前也不是专断和任意的。“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豣“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豤所以,在洛克构建的政治社会里,逻辑起点是对失去财产的恐惧,逻辑终点是对占有财产确实的保障,逻辑终点不再止于起点,终点也不再成为下一个新的起点。或许,正是这种逻辑上的一致性体现了洛克对于个人主义财产观的信仰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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