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服务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简言之,就是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具体的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1]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是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司法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史
刑事法律援助萌芽于十五世纪末期的苏格兰王国,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wWw.133229.COM法律援助发展于二十世纪中叶,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展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扩展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展到预防性服务,提供援助范围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的层次,已从保障穷人公民权利发展到福利型福利社会保障制度。[2]把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一种国家福利性质的制度。作为建立和完善法制象征之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量力而行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五十年代开始,法律援助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提出和建立,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例如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1956年10月20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
我国从1994年开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并先后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进行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率先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同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又以专章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且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同时揭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全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政策指导。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它理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的首要、最基本的职能,就是要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其保障人权的功能。[3]应该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尚处于初创阶段,法律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过于原则,又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进行援助的程序、方式、资金保障及拒绝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责任都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不配套。虽然经过7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远远不能适应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二)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目前绝大数地方
仅仅只能解决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资和少量办公经费,而业务费用和福利费用则严重匮乏,大多数地方的社会执业律师不仅要义务承办案件,而且要由自己或律师事务所承担办案经费。(三)一些法院不依照法律规定,存在超范围指定援助辩护、指定时限过短、指定形式不规范、重复指定等问题。(四)极少数律师接受刑事法律援助后,不到法院阅卷,不会见被告人,不按时出庭,在庭审过程中不尽职尽责地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的律师在庭审中只是敷衍了事地说几句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话,被告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视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援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而是负有如实回答侦查机关的义务,并且法律规定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在实践中又无法加以判断。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为侦查机关任意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大开方便之门。因此,重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援助已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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